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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理论法客观考前三小时(胡震)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26理论法胡震客观全程班_06客观考前三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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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胡震理论法私垫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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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理论法客观考前三小时
编著: 胡震
专题一: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1.实证主义认为,法并不必然符合道德(正义) 。
(1) 分析实证主义:首要看权威机关制定。(恶法亦法)
(2) 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首要看社会实效。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必须符合道德(正义) 。
(1) 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就是“法”,否则就不是“法” 。(恶法非法)
(2) 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权威机关制定+社会实效。
诀:实非不道德,道德非实证。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普遍性、程序性(诀:范志强诉编
程)
2.规范性法律文件vs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国家强制性vs道德-社会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圈引自己、评圆他人、圈育大多数、圆测你我他、圈制一小摄(违法犯
罪) 。(诀:指甲教育强)
2.指引作用:个别性指引/规范性指引。
3.规范性指引:确定性指引(应为、勿为) /不确定性指引(可为) 。
四、法的价值
1.基本价值: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
2.一般价值:利益、效率等。
3.法限制人的自由的三个原则:伤害原则、家长主义原则、道德主义原则。(诀:家长
伤害道德)
4.分配正义三原则:(1) 平等:基本权利要平等;(2)
差别:合理差别;(3) 个人需
求:满足基本需求。
5.人权是一个历史概念,根本上是道德权利,为保护人权,需要把人权上升为法律权利
(“实在化”)。
6.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一高一低是(价值) 位阶;不能过分是(个案) 比例。
五、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的分类:
(1) 非义务性规则(允许性规则-可为+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为、
禁止性规则-勿为);
(2) 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诀:有法不在本法,援引其他法) /委任性规则(诀:
委托另定法);
(3)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3.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1)“应该做”/“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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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具体,着眼共性/抽象宏观,兼顾共性和个性;
(3)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适用范围更大;
(4)“全有或全无”/并非“全有或全无”。
4.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有规则,优先用规则;无规则,则可用原则);
(2) 若适用规则,极为不公平,则可放弃规则而适用原则。
六、法的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1) 共同点:均可作为法律适用的大前提.
(2) 不同点: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 /法律说服力;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2. 正式渊源
(1) 宪法:全大修改、全常解释、全大全常监督;
(2) 法律:全大、全常制定修改;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 监察法规:国家监察委制定、公布;
(5) 地方性法规:省、市级大常制定、修改;  (诀:省市大常)
(6)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修改;(诀:自治人大)
(7)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修改;
(8)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级政府制定、修改;  (诀:省市政府)
(9) 授权法规: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诀:
行经东海) : 授权法规和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常裁决;
(10)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 等。
七、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种类:
(1) 合法行为引起调整性关系vs违法行为引起保护性关系;
(2) 纵向(隶属) 关系主体不平等vs横向(平权) 关系主体平等;
(3) 第一性(主) 关系独立存在vs第二性(从) 关系依附第一性关系而存在;
(4) 单向关系:权利义务指向单一/双向关系:双方互付权利义务/多向关系:多个单
向或双向法律关系混合而成。
2.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 间接条件:法律规范。
(2) 直接条件: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 。
3.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主体特定、内容实然、效力一次。
八、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竟合:一人一行为,产生多责任,不能同时追究。
九、法的适用原理
1. 法适用的最直接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可预测性+正当性) 法律决定;
2.适用者应尽可能兼顾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3.对特定法律人而言,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十、法的发现和法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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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发现,是适用者(法官等) 实际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
2.法的证成,是证明判决成立的过程。
3.内部证成,证明结论;外部证成,证明大、小前提。
十一、法律解释
1.分类: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2. 方法:
(1) 文义解释:文字字面含义;
(2) 体系解释:上下文语境;
(3) 主观目的解释:立法者原意;
(4) 客观目的解释:客观社会需要;
(5) 比较解释:外国;
(6) 历史解释:过去。
十二、法律推理方法
1.演绎推理:一般到个别。
2.归纳推理:个别到一般。
3.类比推理:个别到个别。
4.反向推理:由A得B,非A 则非B 。
5.当然推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6.设证推理:由大前提(一般规则) 和结论,推导小前提(事实)。(诀:烟鬼累犯正当)
十三、法律漏洞
1.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不同于“法外空间”)。
2.法律漏洞的分类
(1) 全部漏洞(完全未规定) /部分漏洞(规定不完全);
(2) 明显漏洞(应积极加以规定却未规定) /隐藏漏洞(应规定例外情况,却未规定);
(3) 自始漏洞(立法时已存在) /嗣后漏洞(法律落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漏洞);
(4) 自始漏洞分为:明知漏洞(立法者已知故留)/不明知漏洞(立法者不知漏洞存在) 。
3.法律漏洞的主要填补方法
(1) 类推。
(2) 目的论扩张:填补明显法律漏洞,基于“同案同判” 原则。
(3) 目的论限缩:填补隐藏法律漏洞,基于“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原则。
十四、法的演进
1. 法系划分的依据:法的传统。
2.(1) 法律继承:对“历史上”过去法律的借鉴吸收;(2) 法律移植:对回时代共他
国家地区或国际法的借鉴吸收。
3.法律体系:一国现行有效国内法。
4.法律体系由部门法构成,又称“部门法体系”。
5.部门法划分的依据: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调整方法。
专题二:宪法学
一、静态的宪法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1) 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2) 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 程序:宪法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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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民定/协定。
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4.宪法典结构:序言、正文、附则(我国宪法无附则) 。
二、动态的宪法
1.制宪权和修宪权都属于本源性的国家权力。
2.宪法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解释:
(1) 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2) 正式解释:立法机关解释(中、英) /司法机关解释(美) /专门机关解释(法、
德)。
4.宪法监督(违宪审查):
(1) 抽象审查(审规范) /具体审查(审行为);
(2) 立法机关审查(中、英) /司法机关审查(美) /专门机关审查(德、法);
(3) 事前审查(批准) /事后审查(备案、改变、撤销);
(4) 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5.宪法效力
(1) 对人效力:宪法在效力上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
(2) 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注意:我国基本权利
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3) 空间效力:我国宪法效力及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所有领域。
三、国家结构
1.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2. 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我国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 全大:省级建置,特区设立。
(2) 省级政府: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变更县市区部分界限,乡级区划。
(3) 国务院:其他。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立法权:(1) 制定:自治人大;(2) 批准:全常批自治区,省常批自治州县。
2.人事权:自治人常主任和副主任中应当有民族区域自治公民;自治政府首长必须是自
治民族公民。
3.开辟外贸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组织公安部队,须国务院批准。【诀:边外公,国务
院】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1. 对特区行使权力的中央机关:全大、全常、国务院。
(1) 全大:决定特区设立,制修基本法。
(2) 全常:圆释基本法,增减列入附件目中的全国性法律,决定紧愿状态。
(3) 国务院:管理外交、防务,任命特首、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
2.《国安法》
(1)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中央政府(根本责任), 香港特区(宪制责任), 香港维
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要责任)。
(2)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行政长官) -秘书长(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
任命); 侦查(警务处), 检控(律政司), 审判(指定法官,审判一般公开,判决一律公
开)。
(3)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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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特区无法有效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
b. 程序:特区或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中央政府批准,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侦查,最
高检指定有关检察院检控,最高院指定有关法院审判。
六、基层自治
1.村民/居民会议
(1) 组成:18周岁村民/居民。
(2) 地位:村/居委会向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 职权:a.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居民利益事项;b.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
废更、撤销村委会决定。
乡政府/街道办或基层政府备案) ;c.
2.村/居委会
(1) 设立:(1) 村委会:乡(政府) 提出,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 批准;(2) 居
委会:街道办提出,基层政府决定。
(2) 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产生:村委直选,居委直间;畸形黑教不能干)。
3.村民代表会议
(1) 组成:村委成员+村民代表。
(2) 代表:推选产生,5 年一任。
(3) 职权:决定村民会议授权事项,补选村委会成员。
七、国家机构
1.责任制
(1) 内部:个人负责制(政府/军委) ; 集体负责制(大常、监察委、法检) 。
(2) 对外:
a.负责、报告工作:人常对人大;“一府两院” 对本级大常。
b. 负责:军委(主席) 对全大常;监委对本级大常。
C.不负责、不报告工作:国家主席。
2.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产生/去职
(1) 中央
a.国家主席、全常:主席团提名、全大选举。
b.军委:全大选举主席,全大常决定其他。
c.国务院:全大决定总理,全大常决定其他。
d.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全大选举老大,全常决定其他。
(六大国家机关人员产生:全大产生老大(总理是决定,其他是选举) ; 副主席、全常
其他人员由全大产生,军委国务院其他人员由全大常决定,法检监委其他人员由全常任免)
(2) 地方
人常:主席团提名,人大选举。
政府:人大选举老大,大常产生老二,人常决定其他。
法院、检察院、监察委:人大选举老大,人常决定其他。
3.人大
(1) 全大重大问题决定权
a.省级建置、特区设立。
b.预算、计划、五年规划(政府制定、人大批准、人常调整) ; 决算:人常。
c.战争和平。
(2) 会议
a.一般会议:人常(乡级主席团) 召集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会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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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代表参加一过半数(修宪2/3) 表决通过。
b. 临时会议:人常(乡级主席团) 或1/5 以上代表提议召开。
(3) 全大代表提案
a.一团三十表,提案质询(府委两院) 。
b.三团十一表,调查罢免全(全大产生人员) 。
c.全常五一临时修宪。
4.人常
(1) 全常重大问题决定权:“国家代表特激动,先约战” (国家级勋章和荣誉称号、
驻外全权代表、特赦、紧急状态、动员、衔级、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宣
战) 。
(2) 会议
a.人常会议:两月一次;委员长(主任) 召集、主持一过半数参加一全体过半表决通过
(推迟选举,全常2/3通过) 。
b.委员长(主任) 会议:委员不参加。
5. 中央提案
(1) 向全大提一制定修改法律:两团一委三十表专门监察一府两院和军委(主席团、
代表团、全常、专门委员会、国监委、“一府两院” 、军委) (诀:4+6)
(2) 向全常提一制定修改法律:十个委员长专门监察一府两院和军要(10个委员、委
员长会议、… …) 【10个委员可以向全常提出对“府委两院”的质询案】(诀2+6)
(3) 向全常提一解释法律:省常专门监察一府两院和军委(省级人常、… … )
(诀:
1+6)
(4) 向全常提—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省常监察一府两院和军委提“要求” (省级人
常、国监委、“一府两院” 、军委) ,其他提“建议”。
(诀:1+5)
八、选举法
1.主持:直接(选举委员会) /间接(人常)。
2.提名:组织(单独或联合), 个人(选民/代表) 0 人以上。
3. 当选:(1) 投票:过半数参加;(2) 选票:直选过半半,直另三一半,间选过全半。
4.宣布:投票主持者(选举委员会/主席团) 宣布选举结果。
5.辞职:(1) 级别:由谁选举,向谁辞职;(2) 机关:乡级向人大,其他向人常。
6.罢免:(1) 提出:直选(30罢乡,50罢县); 间选(主席团向人大,主任会议向人常;
人大过十一,人常过五一) (2) 通过:全体过半。
7.特权:(1) 县级以上代表(现拘需报告,其他要许可); (2) 乡级代表,报告。
九、公民的基本权利
1. 生命权,理论上属于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未明文规定。
2.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
3.劳动者的休息权。
4.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
5.诉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十、《立法法》
1.授权
(1) 授权法律:全大可授权全常制定相关法律。
(2) 授权法规:①全大常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②全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市大常制定经济特区法规;③全常授权上海市大常制定浦东新区法规;④法律(《海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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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港法》) 授权海南省大常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口诀:行经东海)
2. 批准
(1) 自治必批(全常批自治区、省常批自治州县)。
(2) 州市法规,省常必批。(自治州、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常批准) 。
3. 公布
(1)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2) 行政法规、规章由政府机关首长签署公布。
(3) 需要批准的由制定机关人常公布。
(4) 人大通过、无需批准,由主席团公布(如宪法修正案、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 备案
(1) 备案上常府:向上级人常、政府报备。(批准机关不接受备案)
(2) 批准当自己:省常批准的法规( 自治州县的自治法规和市级地方性法规), 由省常
把它当作自己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向全常和国务院备案。
(3) 规章只到国务院。
5. 审查
(1) 被动审查
全需
向
①提出:省常监察一府两院和军委(省级人常、国监委、“一府两院”、军委)
提出审查的“要求” ,其他提“建议”
②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③审查:全大专门委员会、全常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④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审查机关向委员长会议提
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2) 主动审查
①领导关系,可撤可改;监督关系,只撤不改。
②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对人常,行政机关上下级,其他均为监督关系。
③(1) 自治法规:全大圈自治区,全常圈自治州县;(2) 人大只管体级人需
人常不
管下级政府。
④授权机关撤销授权法规,必要时可撤铺授权。
专题三:习近平法治思想
1.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
2.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二个坚持”)。
3.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
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西方资本主
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口诀:党的领导,一魂三最】
4.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5.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 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 党的领导,党的
领导必须(依靠) 社会主义法治。
6.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7.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8. 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0. 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11.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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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小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 体系、(高效
的法治实施) 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 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 体系、(完善的党内
法规) 体系。
13.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4. (法治社会) 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
15. 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6.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建设(法治政府) 。
17.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8. 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9.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要坚持把(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
20. 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1.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 是(领导干部) 。
22.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
23. 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要在(法治下) 推进改革,在(改革中) 完善法治。
24.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 作用和道德
的(教化) 作用。
25. (党的政策) 是国家法律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专题四、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一、法官、检察官
1.法官/检察官任职禁止条件:被仲裁员除名、被围销律师执业证书、因犯罪受过刑圆、
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公证员证书(诀:除名摔发公公)。【区别:(1) 公证员:被吊销律师
执业证书、因(故意或职务过失) 犯罪受过刑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公证员证书(诀:
掉发公公)。(2)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因(故意) 犯罪受过刑罚、被开除公职、被
吊销公证员证书(诀:掉发公公)】。
2.法官遴选委员会中法官代表不少于1/3, 惩戒委员会中须过半数。(诀:避选三一,惩戒
过半)
3.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其
中,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诀:德勤(实绩) 业能风】
4.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忠诚、廉洁、公正、为民、形象【诀:忠廉公民形象/担当】
二、律师和律所
1.律师实习一年、一所执业、两拥护(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
2.普通合伙律所,应有(3 名) 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具有(3 年) 以上执业经历且(3
年) 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30万元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律所的合伙人对律所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诀:普通合伙,三个三】
3.律所变更(住所)、(合伙人) 的,经设区市级或直辖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原审核部门
(备案), 其他变更要批准。【口诀:人所备案,其他批准】
4.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吊销、注销,由(省级)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5. 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
在律所工作的,应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法律援助制度
【单选】家住W市N 区的张三进城务工,在L市M区的宏兴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中不
慎受伤。因和公司就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M 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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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若申请法律援助,张三应该向M 区司法局申请
B.张三申请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援助申请后发现距离诉讼时效不满7 日的,可以
先行提供援助
C.张三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D.如果法院发现张三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则应由法院指派法律援助机构
给予援助
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
条件
案件类型
指派
1.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律师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
援助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2) 未成年人;(3)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5)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6)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对(4) (5) 类案件,应
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辩护】
2.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通
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援助(口诀:盲聋哑、未成年、精神病、强医疗,
缺席判,无死刑)
贫富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 英雄
均可
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申请
(3)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
张相关权益;(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口诀:英勇赔家)
免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
经济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 社会救助、司法救
核查
助或者优抚对象;(3)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
务工人员。(口诀:老幼残救助农民工)
四、公证制度
1.公证机构设立须有2名以上公证员即可。
2.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
门核准,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公证员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局逐级上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核同意后,
报司法部任命,并由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4. 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须本人办理。
5.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保全证据公证、遗嘱公证均要求有2名公证员;特
殊情况下,遗嘱公证可由1 名公证员办理,并请1 名见证人在场且签名盖章。
6.公证员、公证机构的义务:  (1) 保密,禁止不正当竞争;  (2) 不能为不真实不合法事
项出具公证书;  (3) 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
利害关系的公证;
(4)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
! 【答案】B。法援申请:(1) 诉讼案件向案件办理机关所在地提出;(2) 非讼案件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
地或事由发生地提出。张三应向M 区法援机构提出,而不是向“司法局”提出。A错误。先行援助:
(1)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7 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2) 需要立即申
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B正确。张三为进城务工人员,因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申请法
援,免予经济审查,而非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C错误。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认为是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应当指派律师援助。对于民事纠纷,并不需要指派援助。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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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法制史
1.【单选】关于先秦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周初统治者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 的政治法律主张
B.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 , 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单选】下列关于唐朝法制,说法正确的是(   ) 2
A.《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古代亚欧诸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B.唐律“一准乎礼” , 实现了例律统一
C.唐朝区分公罪、私罪,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D.唐代开元年间,在京城长安来自高丽国的张三把来自日本的李四杀伤,则按
照被原告则适用高丽国的法律处理
3.【单选】下列关于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³
A.宋代在离婚方面,实行“七出三不去” , 也规定了“义绝” 这种自愿离婚制度
B.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其中赊卖也称“活卖”
C.宋代强调双方交易的“合意性” , 注重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D.宋代绝户财产继承时,若只有在室女,则在室女、继子和官府分别分得三分
之一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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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西周的指导思想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西周的礼刑关系为“出礼入刑”。汉代的指导思
想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西周的继承制为嫡长子继承制。子产铸刑书是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答案】C。唐律对东亚国家产生影响,对欧洲没有影响。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同类相犯
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3 【答案】B。宋代继承了《唐律》规定的“义绝”原则,规定夫妻间或夫妻双方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
属有打、骂、杀、伤等行为,视为夫妻恩断义绝,由官府强制离婚。故A错误。宋代绝卖是指一般买
卖,活卖是附条件买卖,赊卖是先收货后付钱。同时,典卖也称“活卖”。故B 错误。宋代绝户财产继承
时,若只有在室女,则在室女继承3/4,命继子继承1/4; 若只有出嫁女,出嫁女与命继子、官府各得
1/3。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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