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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依纯的道歉说明了什么?

单依纯的道歉说明了什么?

3月28日,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翻唱”了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李荣浩强烈不满。

3月30日凌晨,歌手单依纯发长文,回应被李荣浩喊话侵权演唱《李白》并道歉,单依纯称:

昨天的演唱会中,在实际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我演唱了《李白》这首歌,给李荣浩老师带来了伤害,辜负了大家的信任,我在此向所有受影响的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歉意。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我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我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

事情发生后,我们已经全面自查纠错,并复盘巡演曲目授权流程。同时,我们也会停止《李白》这首歌曲后续所有的演出演唱,对于此事给整个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我本人愿意承担所有相应责任。后续我将尊重李荣浩老师及其版权公司的处理方式,会同各方持续沟通,无论实际责任方是谁,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

在道歉声明中,单依纯提及,巡演曲目的“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那么她为什么又说自己“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呢?这里面涉及了哪些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点?
首先,像演唱会这种大型文化活动,光靠歌手自己是几乎无法举办起来的。一般来说,需要有经纪公司或者文化公司作为主办方,负责具体的组织活动,比如筹措资金,向举办地文旅部门申报演出许可,落实演出场地和参演人员,策划表演流程等等。在《著作权法》里,演唱会这种大型文化活动称为”演出“,而负责具体的组织活动的经纪公司或者文化公司被称为“演出组织者”,真正登台演唱的歌手称为“演出者”。
《著作权法》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此次演唱会版权侵权涉及两类责任主体:一是登台演唱改版《李白》的歌手单依纯本人,二是整场演唱会的主办方。

主办方统筹整场演出,负责曲目选定、流程策划、版权对接与商业运营,负有法定的事前版权核验、申请授权义务,未获许可便安排演唱涉案歌曲,主办方难逃责任,是侵权人。

而歌手亦同样负有版权授权获取义务,如果歌手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没有任何合法授权,依旧登台改编演唱并获取演出报酬,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会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种主办方(演出组织者)与歌手(演出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著作权法》三十八条的主流理解,此种裁判尺度,也在笔者本人代理的刀郎老师版权公司起诉降央卓玛侵权演唱《西海情歌》的多起案件中,获得一致肯定。

但是,也有一种声音认为,《著作权法》三十八条将主办方(演出组织者)与歌手(演出者)的版权授权获取义务进行了递进式,即在没有主办方的演出中,歌手有版权获取义务;而在有主办方的演出活动中,获取版权授权的义务人只是主办方,而歌手的义务则免除。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是对《著作权法》三十八条的人为割裂。事实上,从音乐市场的文化实践上看,往往歌手与作品和作品版权人的联系更为紧密,由歌手获取版权授权,更为合理与便利。

“如何呢,又能怎”,这本是我们面对生活中的种种困难所应保持的乐观,而不应是对他人权利和法律的漠视态度。好在单依纯的道歉体现了她对于自身责任的清醒认知和对版权规则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