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依纯的道歉说明了什么?
3月28日,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翻唱”了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李荣浩强烈不满。
3月30日凌晨,歌手单依纯发长文,回应被李荣浩喊话侵权演唱《李白》并道歉,单依纯称:
昨天的演唱会中,在实际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我演唱了《李白》这首歌,给李荣浩老师带来了伤害,辜负了大家的信任,我在此向所有受影响的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歉意。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我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之后我才得知主办方实际并未签署《李白》的表演授权。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
事情发生后,我们已经全面自查纠错,并复盘巡演曲目授权流程。同时,我们也会停止《李白》这首歌曲后续所有的演出演唱,对于此事给整个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我本人愿意承担所有相应责任。后续我将尊重李荣浩老师及其版权公司的处理方式,会同各方持续沟通,无论实际责任方是谁,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
也就是说,此次演唱会版权侵权涉及两类责任主体:一是登台演唱改版《李白》的歌手单依纯本人,二是整场演唱会的主办方。
主办方统筹整场演出,负责曲目选定、流程策划、版权对接与商业运营,负有法定的事前版权核验、申请授权义务,未获许可便安排演唱涉案歌曲,主办方难逃责任,是侵权人。
而歌手亦同样负有版权授权获取义务,如果歌手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没有任何合法授权,依旧登台改编演唱并获取演出报酬,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会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种主办方(演出组织者)与歌手(演出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著作权法》三十八条的主流理解,此种裁判尺度,也在笔者本人代理的刀郎老师版权公司起诉降央卓玛侵权演唱《西海情歌》的多起案件中,获得一致肯定。
但是,也有一种声音认为,《著作权法》三十八条将主办方(演出组织者)与歌手(演出者)的版权授权获取义务进行了递进式,即在没有主办方的演出中,歌手有版权获取义务;而在有主办方的演出活动中,获取版权授权的义务人只是主办方,而歌手的义务则免除。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是对《著作权法》三十八条的人为割裂。事实上,从音乐市场的文化实践上看,往往歌手与作品和作品版权人的联系更为紧密,由歌手获取版权授权,更为合理与便利。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