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勘察报告必须对于钻孔回填情况予以说明?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4.1.5条规定:勘探工作完成后,除需要水位观测等特殊要求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外,应按规定及时回填。需保留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应设置防护装置。《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6条第6款规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勘探孔封孔及探井、探槽、探洞回填情况。
钻孔回填或防护是勘探工作完成后的场地善后要求,涉及环保和安全问题。勘探过程中形成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等的回填或防护非常必要,有利于勘察工作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文明施工。否则可能会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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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畜安全; -
形成地表水与地下水通道,污染地下水; -
在堤防附近钻孔形成管涌通道,可能引起堤防的渗透破坏; -
有深层承压水时,在隔水层中形成通道,引起基坑突涌; -
地下工程、过江或跨海隧道的钻孔可能引起透水、涌砂,影响地下工程安全; -
边坡工程勘察钻孔引起雨季地表水入渗,对边坡稳定性不利。
综上所述,钻孔回填工作至关重要,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回填,并在勘察报告中对其予以说明,以引起重视、规避风险。此外,根据勘察通规2.0.1条第3款相关规定,对于勘察钻探过程中发生的对工程不利的掉钻现象也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描述。最后,各位同行在工作过程中都遇到哪些因钻孔回填或者掉钻等情况而影响安全或工程质量的欢迎在留言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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