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对照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惩罚性赔偿解释》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基数计算方法,完善倍数确定方法,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积极营造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法治环境,促推高质量发展。
知产财经特将两版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了梳理,通过对照,试图探知起草者的心路历程,以及这种变化背后的用意,也为更好理解条文本意提供另一个视角和线索!文末处查看/下载对照PDF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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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新旧条文对比 制表:知产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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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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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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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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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条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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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法院释明仍未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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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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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 (一)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三)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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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三)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 (六)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七)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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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五)侵权获利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七)其他 |
第七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基本态度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 (四)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 (六)侵权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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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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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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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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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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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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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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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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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知产财经
实习编辑 | 曾文渊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