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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视野|AI 赋能之下,要件式辩护的守正与实质解释的回归

领衔视野|AI 赋能之下,要件式辩护的守正与实质解释的回归
本文系蔡正华律师在长三角刑辩论坛"AI赋能下形式辩护的守正与拓新"第二环节"刑辩思维与办案运用"的发言内容整理稿。

各位前辈、各位同仁:

今天我想谈一句话:越是AI赋能的时代,我们越要守正——守的不是对某个技术的紧跟,而是刑事辩护的本体:要件式辩护。当下,如果控方指控脱离了构成要件要求,我们辩护人就要警惕掉进对方非构成要件式指控所设置的陷阱——越是如此,越要守正。

接下来十五分钟,我从三个层面展开。

一、当下刑辩的三种魔幻图景

第一,"以刑定罪"的反向构造。我们越来越熟悉这样的现象:先决定要严惩某一行为,再回过头找一个刑法条文去贴。表面上完成了"罪名—刑罚"的形式对应,实则把构成要件降格为事后标签——罪刑法定原则被软化为"事后惩罚合理化"。这正是周光权、张明楷教授批评的"刑罚目的前置"思维。

第二,兜底罪名的包治百病。侵财类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稍微复杂一点的,全往诈骗罪里装。行为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语境里被有意无意地绕过。罪名之间本应精细划定的边界,被一个"看上去都不太离谱"的兜底吸收。这一现象在诈骗罪认定中尤为典型——诉审实践越来越习惯从"造成损失"反推"欺骗—错误认识—处分"的完整链条,几乎不再关注个别行为样态的特定性;与此呼应,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同样被工具化使用,构成同一兜底化思路的不同延伸。

第三,行为构造的失语。讲四要件的少了,讲阶层体系的就更少。庭上辩护要么从"危害性"立论,要么从"社会效果"展开,再进一步就是情绪表达与传统道义。构成要件这一刑辩最基本的语言,正在被技术性口号替代。

这三种现象彼此交叠,使要件辩护的根基被持续侵蚀。而更深一层的影响是:当控方指控越来越绕开构成要件,整个庭审的对话语言开始松动——辩护人若也跟着绕开要件,法庭上关于"罪与非罪"的对话就只剩控方一条线,"辩"这一极实际上被抽空了。

二、要件式辩护的守正

(一)要件式辩护的基本命题

什么是要件式辩护?一句话:把每一个罪名的成立条件,逐项地、客观地、可证据化地检视一遍。高铭暄教授主编的教科书同样明确:构成要件是定罪量刑的逻辑起点,离开要件讨论犯罪,无异于脱离法律谈道德。

任何一个罪名都跑不出三类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或过失、目的与动机;

——排除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我们以诈骗罪为例。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构造,本来清晰得近乎教科书: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在错误认识主导下处分财物;

——财物由此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被害人受有损失。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往往要从资金流向、对款项的处置方式、与共犯的资金分流中去回推还原,不能从"造成损失"这一客观结果反推。两高近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反复确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样态去识别。

每一个要件都对应一组事实与一组证据。这才是刑辩最基础的语言。

很多同行不愿讲了——觉得"老套""没用"。但要我说一句不客气的话:不讲要件的辩护,正在把自己的职业根基交出去。当法官、公诉人都以构成要件语言去裁判时,辩护人若以"社会效果""个案公平"立论,等于在话语体系上自我边缘化。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同样指出: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任何一阶层失守则整体失守。

要件式辩护的"守正",不是守旧,而是守住与控方对话的同一套语言——构成要件;也是守住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的最低要求。

(二)控方不守要件时,辩护人绝不能掉入的三种陷阱

这是今天最想与各位交流的一点。面对控方绕开要件的指控方式,辩护人面前摆着三种典型的陷阱。

陷阱一,情绪化对抗。既然控方不讲要件,我也不讲,用情绪、道义、社会效果去拼,结果把法庭拉成"谁更能打动人"的舆论场。可一旦离开规范语言,法庭辩论的胜负就取决于谁更擅长表演——而这从来不是辩护人的主场。

陷阱二,跟着跳进"实质入罪"的语境。控方用"实质上属于……"来扩张入罪,辩护人也照搬这套话语去辩,结果发现实质解释是控方的语言主场:对方比我们更熟悉"危害性""处罚必要性"这套论证,我们反而丢掉了自己最有力的主武器。

陷阱三,放弃要件语言转而博同情。要件语言在庭上被边缘化,那就讲"这个家庭怎么办""这个人还要不要活",把法庭当成说情会。这等于承认了控方的构成要件指控无法反驳,只剩下在量刑上讨价还价的空间。

这三种姿态有一个共同点——把话语权彻底让渡给控方。当辩护人不再用构成要件说话,法庭关于"是否成立犯罪"的话语就只剩控方一条线,辩护就只剩下"量刑建议的反对者"这一种身份。

所以我一直主张:越是不规范的环境,辩护越要规范;越是控方不讲要件,辩护人越要把要件讲清楚、讲到位、讲出规范感。这不是策略选择,而是职业锚——你放弃了构成要件语言,等于放弃了与裁判者对话的同一套规则;而裁判者一旦发现你放弃,他也会顺势放弃对你的倾听。控方的失范,恰恰凸显辩方法律语言的专业价值:法庭终究需要一个用规范语言说话的人,这个人只能是辩护律师。

三、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辨正

(一)双轨论及其失序

这是当下实务最严重的颠倒。

形式解释承担入罪侧的护栏功能——罪刑法定下,司法不能超越立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如果一个扩张解释落到了普通民众不能预测的语义之外,那就成了类推解释,应当禁止。张明楷教授《刑法学》同样主张:解释边界若不能为一般人预测到,便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实质解释承担出罪侧的调节功能——当一个行为虽在文义范围之内,但从规范目的看处罚明显不当时,应当目的性限缩出罪。实质解释应当是出罪的工具,不应成为入罪的帮凶。曲新久教授也把二者概括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双轨结构:要式解释决定罚不罚、目的性解释决定该不该罚。

但当下实务的顺序被颠倒了:一方面,实质解释被用来扩张入罪——只要行为"看起来有危害性",就被装进实质解释的口袋;另一方面,形式解释被错误地期待用于出罪——辩护人动辄以"超出日常含义"立论,结果连形式解释的传统入罪功能都不敢主张。结果两手都失灵:形式解释被弃用,实质解释被滥用。刘艳红教授提醒:实质解释应当受目的解释约束——当解释结论超出立法目的或者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时,应当反过来限制实质解释的扩张力。

(二)修正路径与实务操作

修正路径——一句话:形式解释把住入罪侧,实质解释守住出罪侧。这一路径与周光权教授"先审查文义射程、再进入目的审查"的方法论一脉相承。

具体而言:入罪时先做形式解释——行为是否落在刑法用语可能含义的射程之内?只有在内才进入下一步;在外则直接出罪。在射程之内,进一步以实质解释审查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与必要性,明显不必要时,应当出罪。这两步不能颠倒——颠倒后,实质解释成入罪帮凶、形式解释成出罪幌子,两手都空。

(三)实务例证:诈骗罪的因果链审查

举个实务例子。当下诈骗案里,起诉意见越来越呈现为这样的论证链:"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被害人处分财物——被害人受到损失"。最关键的一环——"被害人是否真的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主导下交付财物"——被整段跳过。在涉网络刷单、虚假投资、网购退款等案型里,对"欺骗性"的论证越来越倚重话术样本与脚本的发现,而不是还原个别被害人面对话术时真实的认知过程。这种论证形态本身,就是从一开始就跳过了"错误认识"这一环。

而这一环,恰恰应当由形式解释把住——因果链不立,"陷入错误认识"在文义射程内便不能成立。辩护人若不就此做事实与证据意义上的还原,就直接跳到"应否减轻处罚",等于放弃了诈骗罪最基础的语言武器——而这种跳过,正是多年来学界批评的"以刑定罪"思维在诈骗罪认定上的最直观体现。

所以,正因为控方在"实质入罪"语境里越来越娴熟,辩护人反而要反向操作——把控方不用的"形式入罪"那一手重新捡起来:第一步,主张行为是否在"欺骗行为"概念的可能含义之内,划清商业夸张、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第二步,对每个被害人是否真的因话术陷入错误认识做事实还原;第三步,才进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逐项攻击。三步中任一步不成立,结果都应当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这种逐项退守,恰恰是构成要件范式给辩护人留出的语言空间。

四、结语:AI赋能下的守正

最后讲三件不要、三件坚持。

不要因为控方不讲要件,就跟着不讲;不要因为实质解释在入罪侧好用,就顺着用到辩护侧;不要因为AI工具能批量生成辩护词,就放弃对构成要件的逐项阅读。

坚持要件式的事实与证据分析;坚持形式解释把住入罪、实质解释守住出罪的双轨论;坚持与控方在构成要件这一层语言里对话。

AI可以用来检索类案、归纳要件事实——但它无法替代对构成要件的逐项审查,更无法替代对实质解释边界的判断。我个人的判断:未来五到十年,刑辩律师之间的分野,不在于谁用了更好的AI工具,而在于谁还愿意沉下心来做要件式的事实与证据分析。技术会平权化,功夫不会。

这是我们这个时代刑辩律师的守正。

谢谢各位。

作者简介

蔡正华
领衔律所首席合伙人

蔡正华律师系刑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上海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并在多家知名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执业以来主攻金融与资本市场领域的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调查应对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先后办理无罪判决、不起诉等实质无罪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提审等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案件数十起,并成功办理诸多亿元以上大型商事争议案件,先后获评legalband、GRCD、律新社等多机构和榜单颁发的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推荐律师、领先律师和中国客户首选刑事合规律师等专业荣誉,同时在《税务研究》、《法治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法学专业论文。

擅长领域:金融与资本市场领域的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调查应对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

邮箱:caizhenghua@l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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