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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I短剧“偷”了脸,普通人该怎么维权?

被AI短剧“偷”了脸,普通人该怎么维权?

你可能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朋友转来一条短剧,说“这主角真像你”。你点开一看,五官、神态,连嘴角那颗痣的位置都对得上。但问题是,你根本没演过。这不叫像,这是你的肖像被“偷”了。2026年上半年,AI短剧的市场规模已经冲到220亿,全年预计破400亿。火爆市场的另一面是,博主、妆造师、摄影师……一批普通人忽然发现,自己的脸被塞进了别人的剧里,还被安排成了猥琐配角,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素人。名人被侵权有公关团队、有律师函、有热搜。普通人被侵权往往连从哪儿下手都不知道。这篇文章就把你的维权之路一次性讲清楚。

一、被“偷”走的到底是什么

先说个容易搞混的点:不是“长得像”就一定侵权,也不是“长得像”就没事。 法院看的是一件更朴素的事:你能不能被认出来。

《民法典》第1018条给肖像下了定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载体上反映出来的、可以被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可识别”这三个字是整件事的关键所在

最高法2026年9月发布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把这个标准说得很直白:不需要和本人长得一模一样,只要一般公众或者特定人群,能认出是你就算用了你的脸。

所以“这是AI自动生成的,纯属撞脸”这套说辞,在法庭上很难立得住。

除了肖像,通常还会顺带搭上另外两项:

1. 名誉权。依据是《民法典》第1024条。如果剧里这角色是个贪财好色的反面人物,那就不只是“用了你的脸”,而是“拿你的脸去贬损你的社会评价”。

2. 声音权益(《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AI仿你的嗓音去配音,参照肖像权来保护。

 脸、名声、嗓子三样都可能是你的,AI不能白拿、不能随意用。

二、普通人维权,难在哪

难点很实在,不绕弯子。

一、是找不着人。这类短剧的制作方很多是小工作室,注册信息不透明,有的侵权一曝光就注销跑路。

二、是证据留不住。内容下架速度极快,等你截完图想讨个说法,视频已经没了。而截图本身的证明力有限,得靠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

三、是真的耗不起。这不是吓唬人,今年上半年几起被公开报道的素人“偷脸”案里,有当事人为维权花了近4万元,另一位花了约3万元;同一时间品牌方躲着“争议人物”走,“争议人物”收入几乎归零,人还被网暴。最荒诞的一幕是:她(他)上传自己的正脸视频去平台申诉,系统反倒弹出提示“疑似AI生成内容”,要求打上AI标识。一个活生生的人要反复向算法证明“我就是我”。

三、规则确实变了

2026年9月7日是个分水岭。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正式施行,有几条对普通人特别关键:

1. 可识别即侵权。合成出来的脸、声音,只要能指向特定的人,哪怕改过细节也算侵权。

2. 举证责任向技术方倾斜。你要是辩称“是AI随机生成的”,那就得由你来证明。拿不出完整的创作记录、复现不出生成过程,法院不会采信你这套说法。

3. 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能先把侵权“按住”的工具,后面细说。

另一条线是行政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令第12号,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要求平台必须做实名认证、必须给合成内容打标识、必须设立投诉举报入口。平台说“AI新业态审核难”,可以理解,但这不能成为不处置的理由。

四、能走的通道,一条一条来

第一步,先把证据钉死。这是后面所有动作的地基。 要固定的东西:侵权短剧视频(录屏,连账号主页、链接、发布时间一起录)、播放量和转发数、你被合成用的原始照片或视频,还有“一眼能认出是你”的对比材料。公证处的公证书最稳,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成本低一些。别只存几张截图。

第二步,向平台发侵权通知。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删除”规则,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交给平台,要求删除、断开链接。平台收到后不处理,对扩大的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有个实用点:制作方到底是谁,你往往不知道。可以在投诉或者起诉时,要求平台披露侵权账号的实名信息。

第三步,行政举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电话12377,网站www.12377.cn。2026年6月起,举报中心专门开了“涉AI应用乱象举报专区”,受理范围里就写着“假冒仿冒他人”“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落实不到位”。如果涉及诈骗、传播淫秽内容,直接找公安网安部门报案。

第四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据是《民法典》第997条。侵权还在持续、传得又快,等判决下来损失已经难以弥补的时候,就直接向法院申请禁令,责令停止行为,还可以要求平台停止相关服务。它最大的特点就一个字:快。

第五步,起诉。被告可以列制作方,也可以把播放平台一并列上。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同样要担责。能主张什么?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花的公证费、律师费也可以一并要求。

在哪告?这里有条对普通人很友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明确:信息网络侵权,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你人在昆明,就可以在昆明起诉,不必追着对方公司满中国跑。

五、几个容易踩的坑

1. 别以暴制暴。气头上把对方的身份信息也发到网上“挂人”,可能反过来侵犯对方隐私权,把自己从原告变成被告。

2. 留意时效。损害赔偿有三年诉讼时效;但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几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 “合理使用”不是万能挡箭牌。《民法典》第1020条列了几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的情形,都是学习、教学、新闻报道这一类,商业短剧基本套不上。

4. 被网暴时记得留证据。辱骂私信、评论截图,既是名誉权侵权的证据,也可能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帮到你。

说几句收尾的话

技术往前跑是好事,但不该由某一个人的脸来埋单。

真遇上了,慌和怒都解决不了问题。先把证据钉死,再把通道走对,才是真正止损的两件事。

(本文为法律信息整理与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维权方案,需结合证据和事实单独判断。若你或身边的人正遇到类似情况,欢迎在后台留言说明经过,我们可以帮你判断下一步怎么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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