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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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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案情】 2025年3月,橘子海与香如故共同出资设立永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橘子海持股70%,香如故持股30%。为拓展业务,永成公司随后设立全资子公司宇翔公司,并将自身主营业务全部转由宇翔公司实际运营。 自公司成立以来,永成公司虽长期保持盈利,但从未向股东分红。香如故作为小股东,对永成公司及宇翔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产生疑虑。为此,香如故聘请律师,于2026年8月15日同时向永成公司和宇翔公司分别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并复制两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说明其目的为“核实公司真实盈利情况及长期不分红的合理性”。 永成公司收到请求后,于8月30日书面回复,认为香如故要求查阅宇翔公司材料系“不正当目的”,因其已不直接参与永成公司经营,且宇翔公司业务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故仅同意香如故本人查阅永成公司会计账簿,但拒绝提供宇翔公司任何材料,并拒绝其委托律师共同查阅。宇翔公司则未作任何回复。 【问题与解析】 1.香如故是否有权查阅宇翔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律依据? 解析:有权。依据《公司法》第57条第5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关于查阅母公司材料的规定。宇翔公司系永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如故作为永成公司股东,有权依法查阅宇翔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2.香如故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共同查阅?永成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是否合法? 解析:(1)有权委托律师共同查阅。《公司法》第57条第4款规定,股东查阅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因此香如故有权委托律师代为查阅。 (2)永成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全部拒绝不合法。永成公司若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核心商业秘密”本身不构成当然的拒绝事由,公司需举证证明股东查阅具有 “不正当目的”(如同业竞争等)。仅以“商业秘密”笼统抗辩,不能成立。 3. 针对宇翔公司未作回复的行为,香如故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解析:宇翔公司逾期未作任何答复,违反15日内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视为拒绝查阅。香如故可采取以下救济: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成公司及宇翔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在诉讼中可申请证据保全,防止材料被转移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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