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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第九章|考点总结归纳+高频易错点整理
税务师《税法二》第九章|考点总结归纳+高频易错点整理山河锦绣,家国同欢。 备考路上,每一份坚持都不会被辜负。假期是放松休憩的时光,更是悄悄赶超、弯道超车的好时机。 愿大家不负时光、稳步深耕,全力以赴,顺利上岸!本账号持续更新税务师全套备考干货,欢迎持续关注、稳步备考。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征税对象:耕地。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视同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上述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同样征收耕地占用税。 不征税情形: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不免税,正常征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 误区:只有占用种植粮食的土地才交耕地占用税。 纠正: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只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样属于征税范围,并非仅限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2. 误区:学校、医疗机构全部占地都免征耕地占用税。 纠正:仅教学、医疗专用占地免税;校内教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占用耕地,需要正常缴纳耕地占用税。 3. 误区:临时占用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纠正:临时占用耕地先缴税,期满1年内复垦恢复种植条件,才可以全额退税;超过1年没有复垦,不予退税。 4. 误区: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一律减半征收。 纠正:仅限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减半;搬迁建房,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直接免税,不是减半。 5. 误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当天。 纠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占用耕地书面通知当日,不是实际占地日期。 6. 误区: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纠正: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几天临时有事暂停更新,今天恢复更新啦。税法二剩余章节资料持续输出,大家安心备考。
🇨🇳 国庆寄语
一、核心考点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与税额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加征规定: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四)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