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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把声音"偷"走、让逝者"开口":两起判决的完整说理

AI 把声音"偷"走、让逝者"开口":两起判决的完整说理

上海首例 AI 声音案 + 山东沂水"AI 复活"老中医案联读(上篇:法院怎么判)

作者按:本文基于两地法院公开裁判信息与官方发布整理,聚焦"法院究竟怎么想",不追求猎奇案情。文中所有判赔数额、鉴定数据、法条与案例出处均标注来源;两起主案案号未公开,已在文末如实注明。

系列说明:本文为三篇系列之上篇,只讲"法院怎么判"。中篇《三条裁判线走到哪一步了》讨论边界,下篇《AI 企业真正该建的五道闸门》讨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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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两地法院,同样的判赔5万

2026 年 9 月,两起案件几乎同时落地。

上海,一位配音演员发现自己的声音被 AI"学"了去,变成某公司推广活动里的提示音。她索赔 30 万元,法院判了 5 万元。

山东沂水,一位去世的老中医,被一家卖中医图书的网店用 AI"请"了回来——生前的采访画面与合成视频拼接在一起,看上去就像他本人在推荐这套书。他的子女起诉,法院也判了 5 万元。

两起案子标的不高,意义却很重。

过去几年,企业在涉 AI 纠纷里最常说的四句话是:"这是 AI 自动生成的""素材是网上公开的""具体来源员工离职查不到了""技术本身是中立的"。这两份判决,把这四句话堵回去了。

法院没有否定技术,也没有开出天价罚单。重点核查了是另一件事:把"AI 生成"从免责事由的清单里划掉,把举证责任挪到掌握数据的那一方手里。

对靠 AI 吃饭的企业来说,这比赔偿金额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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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案:声音被"偷",法院为什么让平台"自证清白"

1. 案情:一段"听起来就是她"的提示音

王某(报道中称王女士)是一名配音演员,在某 App 完成实名认证,长期在平台发布配音作品并获取报酬。2025 年 1 月,她从朋友处得知,某公司(以下称 A 公司)在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使用的音频,听起来像是她的声音。

核实后她认为,那段音频是 AI 合成的。王某首先做了两件事:对涉案音频办理公证,固定证据;随后起诉,主张 A 公司从未获得授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30 万元。

A 公司的抗辩很有代表性:音频确实是公司用 AI 生成的,但具体来源和投喂素材,因为负责该项目的前员工离职,已经无法确认;公司此前也不知道王某的配音演员身份;现有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推广活动用了她的声音。

说人话就是:我用了 AI,但我不知道用了谁的声音。

这种抗辩,在过去可能还有腾挪空间。这一次没有。

2. 关键证据:28 个共振峰,24 个偏离度小于 10%

诉讼中,王某对公证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做了声学比对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音频与王某音频在 28 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24 个偏离度小于 10%,其中 16 个小于 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 90%。

这组数字,成了整案的支点。它回答了一个外行也能听懂的问题:这段"AI 新生成"的声音,究竟是不是"她"。

3. 一审到二审:法院确立的三层逻辑

一审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声音权侵害,酌定赔偿 5 万元。双方均上诉。2026 年 9 月 29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说理,可以拆成三层。

第一层:保护对象是"人格标识",不是录音文件。

传统的声音侵权,是直接盗用别人录好的音频。AI 时代变了——模型并不存储原声,它学的是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然后按照要求"说一遍"。

如果法律只保护"那一段录音",那么只要重新生成,侵权就永远不成立。法院显然不接受这个结论。

二审明确: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即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判断标准落在四个字上:可识别性。

不是"有没有复制原文件",而是"普通人听完,会不会认为这就是她"。本案中,王某的作品已公开发布于网络平台,A 公司存在获取渠道和可能性;合成语音与本人声音高度相似,足以让公众、尤其是其亲友产生特定身份关联。可识别性成立,侵权成立。

用一句话概括这次转向:认定路径从"素材来源证明",改成了"结果可识别性判断"。

第二层:证据偏在,举证责任向数据控制方倾斜。

这是本案对企业不利影响最大的一段。

训练数据、算法日志、素材来源记录,全部躺在平台服务器里。权利人拿不到,法院也拿不到。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结果就是:权利人永远证明不了"你用了我的声音",平台永远可以说"我不知道"。

法院的处理是两步式:

· 权利人只需证明两件事:(i) 自己的声音存在被获取的合理渠道(例如作品已在公开平台发布);(ii) 合成语音与自己的声音高度相似。初步举证完成。

· 此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由平台证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或者证明合成语音与权利人声音无关。

A 公司没有完成。它既说不清投喂素材的来源,也没有证明"未利用王某的声音特征""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前员工离职、系统里查不到"——法院的态度很直接:你是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这是你的管理义务,不是你的免责理由。

总结:谁掌控数据,谁承担相应的合规举证义务。

第三层:赔偿有依据。

很多企业关心"到底要赔多少"。本案给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计算路径:

1. 优先参照权利人同类许可使用费——这是最能反映"人格要素市场价"的方法;

2. 许可费难以查实时,综合考量: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使用方式、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以及人格要素在商业化利用中的贡献比例。

具体到本案:语音上架时间短,用途是流程播报提示音效,不是活动核心卖点、不是引流载体;王某的网络关注度和公众活跃度不高,声音单独商业化的市场价值有限。所以 5 万元是合理的。

这段说理值得企业反复读。它说明:5 万元不是"AI 声音侵权"的标价,而是"非核心用途 + 影响有限"的标价。 如果把名人声音做成直播间的主卖点、投流素材、长期挂载的商品页,赔偿基数和考量因素会完全不同。

4. 法院同时划了另一半边界:不规制通用语音技术

这份判决并非一味收紧。二审承办法官吴丹在受访时明确作了分层:

· 要规制:未经许可恶意抓取个人声音素材、克隆专属声纹、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合成语音,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引流、商业变现;

· 不轻易认定侵权:仅学习通用声学规律、生成无特定个人辨识度的通用语音,用于学术研究、内部技术迭代、公益测试。

这个区分很重要。它意味着企业真正的风险点不在"用了语音合成技术",而在"让输出指向了一个具体的人,并且拿去变现"。

5.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前置问题: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不等于声音的授权

在更早的全国首例 AI 声音案中,这一点已经被写进判决。

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原告曾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录音制品,合同约定录音制品著作权归该公司;该公司随后将录音数据提供给某软件公司,并提交了一份非原告本人签字的《数据授权书》;软件公司以该录音为素材做 AI 化处理,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对外销售。

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由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软件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

裁判要点有两句话,应当借鉴:

· 对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于对声音的授权。 著作权与声音人格权是两种权利,不能想当然地"随作品一并流转"。

· 产业链上下游的责任按过错分层:上游擅自授权者、实际 AI 化处理者担责;仅通过 API 调取产品、主观无过错的平台与经销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与上海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链:授权链条的起点错了,后面每一环都在放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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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案:让逝者"开口"卖书,5 万元买的是什么

1. 案情:一位老中医,成了图书的"推荐人"

刘某生前是临沂市沂水县一位颇受敬重的老中医,因长期义诊被多家媒体报道。

他去世后,某短视频平台上一家销售中医图书的店铺,未经许可,将其生前的采访视频与 AI 合成视频拼接,用于店铺图书推广。合成后的效果是:很容易让公众以为,刘某"现身"推荐这套书。

刘某的子女认为侵害了父亲的肖像权、声音权,协商无果后起诉。

2. 裁判:人死亡了,人格利益没有"到期"

法院的裁判逻辑分三步:

第一步,确定权利基础。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权随之终止;但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由子女起诉,主体适格。

第二步,认定行为性质。 涉案店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 AI 技术合成虚假视频、误导公众,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第三步,确定责任。 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5 万元。

需要说明一个技术细节:原告主张的是肖像权与声音权,而法院裁判表述最终落在肖像权上。这并不矛盾——《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权益本身就是"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法院以肖像权条款说理,是规范适用的正常路径。

3. 这篇案例真正的价值:把"场景"摆到了责任认定的中心

山东高法在发布这篇案例时,给了一个相当实用的框架。

三类场景:

场景

典型形态

侵害的法益

AI"复活"逝者、AI 换脸拟声

未经本人或家属同意,让逝者、明星的肖像、声音、标志性动作"重现"

肖像权、声音权益、死者人格利益

AI 仿冒名人带货

伪造名人形象、声音直播荐货,销售劣质甚至"三无"产品

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消费者知情权,严重的构成欺诈

自动驾驶 / 辅助驾驶致害

系统掌控车辆时因产品缺陷或警示说明不足发生事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归责原则:

AI 侵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键的一句话是:不能因为损害发生,就推定技术提供者有过错。 过错认定要综合考量:AI 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的可能性、使用者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

这段说理其实是在给技术方留出呼吸空间——自主化程度越低、人对输出的控制越强,越难主张"我没有过错"。 反过来,一个完全由用户指令驱动、平台已设置过滤与标识的工具,其责任基础与"平台自己训练、自己生成、自己投放"完全不同。

四类主体:

· "复活逝者""换脸拟声":由行为人担责;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形象致其姓名、肖像、名誉受损的,近亲属可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 "仿冒名人带货":经营者难辞其咎;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委托带货的商家具备审核能力却未尽审查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自动驾驶:走产品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的既有规则——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致害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担;

· 数据控制方:负有举证协助义务。

4. 真正的难点:谁有权说"可以"

判决写得清楚,但落地时会遇到一个更棘手的问题:逝者人格要素的商业使用,谁有权同意?

· 是全部近亲属一致同意,还是第一顺位中一人同意即可?

· 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平台应当如何处理?

· 授权是否有期限、范围和场景限制?"纪念"授权能否延伸到"带货"?

· 逝者生前明确反对商业化,近亲属能否授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解决的是"谁可以起诉",并没有解决"谁可以授权"。这是目前立法与司法都还没有完全填补的空白。

对企业而言,稳妥做法只有一条:取得第一顺位全体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明确限定使用场景、期限、媒介与是否可转授权,并保留身份关系证明。 任何"我们联系了家属中的一位"的说法,都不足以支撑商业使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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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案合读:法院其实移动了三块"地基"

把两案放在一起看,能够发现侵权分析的起点。

维度

传统人格权侵权的问法

AI 场景下法院的新问法

保护对象

你是不是用了我的照片、录音?

输出的内容,能不能被识别为"我"?

侵权行为

有没有复制、公开原件?

有没有以我的声音、形象为语料生成相似物?

归责基础

谁发布、谁署名,谁负责

谁控制数据、谁决定场景,谁承担举证与注意义务

抗辩空间

有授权、有合理使用

"技术中立""AI 自动生成""来源不明"均不成立

损害计算

精神损害 + 实际损失

许可使用费优先 + 人格要素的商业贡献比例

总结这一轮裁判转向:

1. 从"载体"到"标识"——保护的是人格标识,不是文件;

2. 从"技术"到"场景"——技术中立,但使用不中立;

3. 从"谁主张谁举证"到"谁控制谁举证"——证据偏在改变了举证结构。

对企业的直接含义是:过去那套"我们没有主观故意、素材是别人给的、技术是自动的"的抗辩组合,正在系统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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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小结

这两份判决为什么让企业难受。

把平台的"我不知道"从抗辩变成了不利后果,把"技术自动"从免责变成了无关因素。

重点是二审判决的表述:你是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这是你的管理义务,不是你的免责理由。

一句话,把责任从"有没有故意"挪到了"有没有能力证明"。

至于边界究竟画在哪里——换脸拟声到了哪一步、复活逝者还缺什么、AIGC 作品性怎么看——那是中篇要处理的问题。

把从"你是不是用了 AI",更换为"输出的东西能不能指向一个具体的人"。 这句话在下一篇里,会变成三条线各自的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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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篇案例来源与引用说明

1. 上海首例 AI 合成语音声音权益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6 年 9 月 29 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发布(2026-09-29)。

2. 鲁法案例【2026】462: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 AI 合成视频肖像权纠纷案。来源:山东高法 2026-09-28 发布。

3. 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2024 年 4 月 23 日判决,判赔 25 万元。

4. 规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官方发布整理,仅供法律实务交流与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完整卷宗与最新规范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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