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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电子开票再有新要求:软件服务商、发票字段都要查

菲律宾电子发票正在从规则公布进入实际落地阶段。10月27日,菲律宾国税局宣布推出增强版电子发票及销售数据报送系统。但对企业来说,除了此前已经公布的年底电子开票要求,近期还有两项变化值得关注:一项涉及电子发票软件服务商的认证,另一项涉及发票中预扣税信息的列示。
这两项规定看似与企业日常经营距离较远,实际却关系到软件能不能用、发票怎么开,以及财务系统是否需要调整。

找第三方开票软件,不能只看供应商怎么宣传
10月13日,菲律宾国税局发布第110号税务备忘录,明确电子发票服务商的认证、技术、运营、数据安全及持续合规要求。这意味着,监管不再只关注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也开始进一步规范向企业提供电子发票解决方案的第三方服务商。
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商需要取得相应的解决方案认证才能在菲律宾商业化提供相关服务。认证针对具体解决方案,并不只是给供应商一个名称或资质就能覆盖其所有产品。税务局此前公布的认证申请受理期为10月16日至30日。需要注意,这个期限针对的是申请认证的服务商,不是要求所有企业在10月30日前完成电子发票合规。
对正在选购开票软件、准备升级财务系统的企业来说,眼下最值得做的是向供应商确认:其提供的具体解决方案是否已取得适用的税务局认证,认证覆盖哪些产品及版本,以及系统能否满足企业实际的开票需求。
不能把供应商已经提交申请、正在办理认证,直接等同于已经取得认证。企业如果使用自己内部开发、仅供本企业内部使用的系统,也不能简单套用第三方服务商的认证规则;但自身系统适用的其他登记、许可和技术要求仍须单独核实。

发票上的预扣税信息,也有了进一步要求
10月22日,菲律宾国税局发布第112号税务备忘录,对销售发票单独列示可抵扣预扣所得税的要求作出进一步说明,并规定不同开票方式的过渡安排。
这里需要先说明:不是所有交易都要实际扣减预扣税。 只有当交易依法适用预扣税时才需要按照规定列示相应金额;对于不需要扣缴预扣税的交易,可以按照通告规定留空、标注不适用或显示零金额。
对企业来说,真正需要检查的是现有开票系统能否提供相应字段,并在适用的交易中正确显示和记录预扣税金额。
如果系统暂时还没有完成改造,也不能自行忽略这项要求。第112号通告针对不同开票方式设置了过渡安排,在符合条件的系统完成修改之前,部分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临时方式,在系统生成的纸质发票上注明相关税务信息,同时保留原有发票编号、销售记录和审计轨迹。
系统改造期限并非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日期。被纳入强制电子开票范围的相关系统,以及尚未纳入该范围的部分现有收银机和其他开票系统,适用的过渡安排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企业不应只让软件供应商增加一个显示字段就认为已经完成合规,还需要确认适用的预扣税处理方式、金额计算、账务记录及相关信息能否相互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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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在应该重点检查什么?
对于正在准备电子开票的企业,建议把这两项新要求纳入现有的财务系统检查,而不是重新做一套重复的准备工作。
如果使用第三方软件,先核实服务商的实际认证情况,以及认证是否覆盖所采购的解决方案。
如果企业正在使用自己的会计系统或开票软件,则应确认其适用的登记、许可要求并检查预扣税信息字段、系统记录和发票输出能否按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仍在使用尚未完成系统改造的现有开票设备或软件,应进一步确认自己适用哪一种过渡安排,能否继续使用现有系统,以及过渡期间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菲律宾电子发票的推进,不只是让企业把纸质单据变成电子文件,也不仅仅是更换一套软件。服务商资质、系统功能、税务信息列示和账务记录都可能成为实际执行中的检查环节。
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供应商承诺系统能开票,而是确认所用方案符合适用要求,发票上的税务信息也能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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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素材源自官方媒体及网络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