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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26年首版次软件申报
2026年10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首版次软件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受理范围:本年度仅限工业软件
受理范围是本项申报中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通知在"申报方向"中明确:"本年度选择工业软件作为申报方向。"该表述为单一方向,未设其他类别通道。
产业依据清楚。工信部2026年1月发布的2025年软件业运行数据显示:
表12025年我国软件业主要指标(数据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指标 | 2025年收入 | 同比增速 |
软件业务收入 | 154831亿元 | 13.2% |
软件产品收入 | 32361亿元 | 10.4% |
其中:基础软件产品 | 2146亿元 | 11.1% |
其中:工业软件产品 | 3330亿元 | 9.7% |
工业软件产品收入3330亿元,占软件产品收入10.3%,增速9.7%,低于软件业整体13.2%,亦低于基础软件11.1%。在软件业整体两位数增长、长三角地区增长15.2%的背景下,工业软件是增速最低的细分领域。增速偏低反映供给能力仍是短板,认定资源集中于该领域具备政策合理性。
工业软件按通行分类包括研发设计类(CAD、CAE等)、生产制造类(MES、PLC等)、经营管理类(ERP、SCM等)、运维服务类(MRO、PHM等)四类。四类的国产化程度差异明显,认定中的竞争强度亦不相同。
二、定义张力:须同时证明"技术强"与"市场弱"
定义条款与申报条件之间,存在一处需在材料中处理的张力。先看两段原文。
通知对首版次软件的定义为:
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等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初期阶段或者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创新软件产品。 |
申报条件中对产品的要求则为:
申报软件产品取得技术创新突破,且在质量水平、市场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市场正常销售,且三年内无停售计划。 |
两段文字并置:定义要求"尚未形成竞争优势",条件要求"市场能力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定义指向"市场初期阶段",条件要求"在市场正常销售"。
调和的方式在于区分技术优势与市场优势。"市场能力方面的优势"指产品具备完成市场化的能力——有可交付版本、有真实客户、有合同履约记录,而非市场份额。因此符合定义的申报产品应呈现为: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极低,客户数量有限但均为真实采购。
这一取位对材料撰写构成实质约束。可预见的两种失败模式:
其一,通篇论证技术领先,被判定已形成竞争优势。企业出于申报动机,倾向于将技术先进性写到极致,同时列举全部客户与销售数据以证明市场化能力。评审视角下,这恰好构成"已形成竞争优势"的证据,与定义条款冲突。技术写得越强、销售规模越大,越可能被排除。
其二,为贴合"市场初期"而弱化技术表述,被判定未取得重大突破。反向操作的后果同样严重:技术突破是入选前提,弱化技术等同于放弃资格。
申报条件要求产品"在市场正常销售,且三年内无停售计划",这进一步收窄了上述区间。企业不能以"尚未销售"状态回避销售数据带来的矛盾,必须同时证明"已经卖出去"与"尚未卖成优势"。这一要求在实操上要求申报单位对客户结构、行业分布、收入占比作精细处理,而非简单堆砌合同。
三、排除条款:通用性要求
与本次申报绑定的团体标准《首版次软件产品测评规范》(T/CQAE 11029—2025),对"首版次软件产品"附加两条注释:
注1:首版次软件产品应拥有自主创新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具备通用性;注2:不包括自研自用的软件产品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产品。 |
注2属实质性排除条款。相当数量的工业软件企业以项目制方式交付:为特定整车厂开发MES系统,为特定园区开发安全管控平台,为特定单位开发仿真工具。此类产品技术含量与合同金额均不低,但交付形态为一客户一版本,不具备通用性,不满足申报条件。
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同一产品能否在不重写核心模块的前提下,交付给不同行业的第二、第三家客户。能满足者为通用产品,不能满足者应归类为定制项目。
该条款与前述定义张力存在关联:项目制产品的客户数量天然有限,销售数据集中;一旦为满足通用性要求而扩展客户,又可能触及"已形成竞争优势"的边界。两个条款共同压缩了申报空间,这是工业软件企业在本次申报中面临的结构性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