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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AI写作工具批量生成“种草笔记”为什么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分享‖AI写作工具批量生成“种草笔记”为什么构成不正当竞争?
AI写作工具本身不违法。但如果它专门为某个平台量身定做“绕开规则”的功能,帮着用户大批量炮制虚假内容,性质就变了。这份二审判决讲清楚三件事:AI生成内容不当然受著作权保护;针对特定平台设计的“模板”功能可能踩到不正当竞争的红线;“技术中立”不是帮用户违反平台规则的免罪牌。

一、案情速览

某内容平台运营方发现,市面上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了专门适配该平台的文案模板——“笔记标题”“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模块一应俱全。用户选好模板、填进产品名称和特点,工具就能自动吐出一篇以第一人称口吻写成的“种草笔记”,内容里塞满了虚构的使用体验和效果描述,生成后直接复制就能发到该平台。
平台方认为,这款工具帮用户批量生产虚假内容,破坏了平台真实可靠的内容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法庭。
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三十万元。二审维持不正当竞争的定性,赔偿金额调整为十多万万元。为工具提供应用下载服务的网站运营方,二审认定不承担责任。

二、法理分析:三个核心问题

(一)AI生成的内容,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原告没有主张著作权侵权,法院也没有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但这个问题的答案,对理解后面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很关键。
法条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核心看有没有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用户只敲几个关键词、选个模板,全文由AI自动生成,人的参与程度很低,很难被认定为作品。本案中,工具生成的“种草笔记”是模板化、批量化的产物,缺少个性化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意味着,平台方没法走著作权路径维权。但著作权走不通,不代表没有别的救济路径。

(二)提供“特定平台模板”,为什么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裁判逻辑。
法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功能设计有明确的指向性。这款工具不是通用的AI写作助手,而是专门设置了“小红书笔记标题”“小红书种草文案”“小红书旅游攻略”等模块,功能直接瞄准特定平台的内容场景。这种设计谈不上技术中立,明摆着是帮用户生产符合该平台形式要求的内容。
第二,生成的内容是假的。用户只消输入产品名称和特点,工具就能生成以第一人称口吻写成的使用体验,内容包括“质地温和不刺激”“用了一段时间皮肤变细腻了”等虚构描述。这些内容并非真实用户的使用感受,而是AI凭空编造的。
第三,帮用户绕开平台规则。该平台的社区规范白纸黑字禁止虚假内容、禁止编造使用体验。工具的功能设计,实质是帮用户跨过这些规则,批量生产平台明令禁止的东西。
第四,损害了平台的竞争优势。平台的内容生态建立在真实用户分享的基础上,真实可靠的内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批量虚假内容的涌入,会削弱用户对平台的信任,损害平台的商业利益。
法院的结论是:工具运营方明知平台规则,仍专门设计针对该平台的功能,帮用户生成虚假内容,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技术中立”为什么没能成为挡箭牌?

工具运营方的一个核心抗辩是:AI写作工具只是技术工具,用户怎么使用是用户的事,工具本身是中立的。
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抗辩。理由在于:技术中立原则保护的是通用性、基础性的技术工具,不保护专门为实施侵权行为或规避规则而设计的功能。
法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工具不是通用的AI写作助手,而是专门针对特定平台设计了“规避规则”的功能模块。这种功能设计本身,就体现了运营方的主观意图,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提供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运营方应当预见到其功能可能被用于生成虚假内容,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存在过错。

三、实务防范策略

(一)AI工具开发者:功能设计要有边界意识

  1. 别针对特定平台设计“绕开规则”的功能。 通用性的写作辅助功能,和专门针对某个平台规则设计的“模板”,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后者容易被认定为帮用户违反平台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对生成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提示。 如果工具生成的是虚构内容,应在产品界面明确提示用户“本内容由AI生成,请勿直接作为真实体验发布”。提示义务履行到位,可以降低被认定存在过错的风险。
  3. 建立内容审核和过滤机制。 对明显用于生成虚假种草、虚假测评的功能模块,应设置使用限制或内容过滤。发现用户批量生成虚假内容用于商业推广的,应采取警告、限制功能等措施。
  4. 关注平台规则和行业规范。AI工具的功能设计,不能只看技术可行性,还要看是否违反目标平台的使用规则、是否违反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平台方:完善规则,明确禁止AI批量造假

  1. 在用户协议和社区规范中明确禁止AI批量生成虚假内容。 规则越明确,越容易在纠纷中证明工具运营方“明知”平台规则。
  2. 建立AI生成内容的标识和审核机制。 要求用户发布AI生成内容时进行标识,对批量发布、内容高度雷同的账号进行重点审核。
  3. 及时采取技术措施。 发现第三方工具专门针对平台规则设计“规避功能”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其内容发布,同时保留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三)内容创作者和企业:用AI做营销,真实性是底线

  1. AI可以辅助创作,但不能编造体验。 用AI生成产品文案、优化表达,没有问题。但生成的内容如果包含虚构的使用感受、效果描述,并以真实用户口吻发布,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2. 商业推广内容应当明确标识。 涉及商业合作的种草内容,应按照平台规则和广告法的要求进行标识,避免误导消费者。
  3. 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有风险。 用AI工具批量生成高度雷同的内容集中发布,容易被平台判定为虚假营销,面临限流、封号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

(四)企业采购AI工具时的合规审查

  1. 审查工具的功能设计。 采购AI写作工具前,了解其是否针对特定平台设计了“规避规则”的功能,避免因使用此类工具而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
  2. 审查服务商的合规资质。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生成式AI服务应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选择合规的服务商,可以降低连带风险。
  3. 在合同中约定责任分担。 明确约定因工具功能设计违法导致企业受损的,服务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结语

这个案子给AI工具开发者和使用者都敲了警钟:AI不是法外之地,技术中立也不是万能挡箭牌。当工具的功能设计专门指向“帮用户规避平台规则”时,它就不再是中立的技术工具,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开发者来说,功能设计要有边界意识,通用辅助和定向规避是两码事。对平台来说,规则要写清楚,证据要留好。对内容创作者和企业来说,AI可以提高效率,但真实性这条底线不能丢。用AI编造出来的“真实体验”,骗得过一时,骗不过法律。
铸海律师事务所· 专注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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