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ARTICLE · 1325001

商业秘密与软件诉讼: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吗?|李营营律师团队

商业秘密与软件诉讼: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吗?|李营营律师团队

【编者按】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争议类型多样化、技术事实复杂化和裁判规则精细化的特点,局部代码复制、开源许可、权利归属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不管是在商业秘密案件还是软件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中也更加注重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准确衔接。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软件源代码,同一代码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两个问题,虽然两者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但是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相同和实质相似对比、源代码的来源、被告抗辩事由、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软件著作权案件实务,有助于更准确地区分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技术思想及公有领域内容,把握开源代码与自研代码的边界,合理选择或协调不同请求权基础,并提升源代码取证、技术比对、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论证的能力。尤其需要避免将代码相似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或以著作权登记替代对秘密性及保密措施的证明,从而为客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与诉讼方案。
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6年11月04日

最高法院:网络游戏是什么类型的作品?
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

阅读提示

游戏是可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是游戏开发者付出大量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具备独创性,有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游戏作品往往兼具多种法定作品类型的特征,既可作为以代码为载体的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亦可将其程序运行所呈现的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然而,由于游戏类型多元、表现形式各异,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游戏的作品类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办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实务经验,并借由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则二审典型案例,与大家探讨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游戏作品的保护类型。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既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

基本案情

1.原告北京网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某公司)系“古某三游戏软件”(简称案涉游戏)V1.0 等版本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被告成都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某公司)是“胖某游戏”网站的运营主体。胖某游戏网站为用户提供云游戏服务。
3.2019年3月11日,原告网某公司发现被告云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胖某游戏网站上对用户提供权利软件的云端访问服务,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被告云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4.一审中,原告网某公司主张被告云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权利软件的云游戏服务,严重侵害原告网某公司对案涉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案涉游戏运行后呈现的连续画面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云某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案涉游戏系在官方正版渠道购买,未提供任何对应的充值及增值服务,不构成侵权。
5.2021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游戏可作为计算机软件或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本案中认定类电作品更有利于整体保护,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云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网某公司游戏的作品类型?

法院裁判观点

一、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案涉游戏由计算机程序和可被用户感知的其他素材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均以代码形式存在,案涉游戏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关于案涉游戏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案涉游戏的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二是可被用户感知的其他素材,这部分内容是以代码形式存在的,并且可被游戏程序中的目标程序调用,例如游戏中的背景音乐、穿插的歌曲,游戏中事先制作好的视频、过场动画等,也包括数值设定等不构成作品的内容。根据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及案涉游戏的组成可知,案涉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 2010 年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二、案涉游戏存储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可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特征,构成类电作品。
关于案涉游戏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认为随着玩家操作,案涉游戏会形成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对游戏运行画面,应构成类电作品。对此,欲以类电作品保护游戏运行画面,应当满足两个要求,首先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具备独创性的表达;其次,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满足类电作品的构成条件。具体到本案,经玩家操作后,形成指令,案涉游戏的程序开始运行,调用上述代码化的图片、音像、界面设计等游戏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连续的动态画面,该运行画面可对外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由此可见,案涉游戏运行画面是由游戏开发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体现出游戏开发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和安排,具备独创性,且可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故案涉游戏运行画面可以作为 2010 年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案涉游戏的运行画面,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可以对外传播,由此可见,案涉游戏运行画面可构成 2010 年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为类电作品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云格致力公司提供的“云游戏”服务未向玩家提供案涉游戏的软件代码,而系交互式地响应玩家的操作,由“云服务器”向玩家的计算机终端输出经过渲染的游戏运行画面,使得用户不再受限于计算机配置的要求而体验到高品质的游戏服务。一审法院结合“云游戏”服务的上述技术特点,从按需认定的角度将案涉游戏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成都云格致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 2193 号]

诉讼实战指南

一、游戏作品若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既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
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明确指出,游戏作品既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亦可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但须以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为前提。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能够以某种形式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且该外在表达具备独创性。若将游戏整体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一方面,游戏程序作为游戏的核心组成部分,当然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可针对游戏的特定部分内容单独进行授权或维权;另一方面,针对特定侵权行为,如直接复制、修改代码,以计算机软件为客体进行侵权判定,更为便捷高效。若将游戏整体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则需重点审查游戏运行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可借助技术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所谓“类电作品”主要来源于 2010 年版本《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第六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概念在 2020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中已经被“视听作品”所吸纳,著作权法不再强调“摄制电影方法”这一创作手段,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视听内容保护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不同类别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同,电子游戏权利人在维权时,可结合侵权手段的特征,针对性的明确电子游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类型。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为,通过云服务器向终端用户提供游戏服务,传输的是游戏运行所呈现的画面,而非提供案涉游戏源代码供用户下载或复制。原告据此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特点,选择将案涉游戏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类型不同,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归属规则等均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作品类型不同,其财产权内容、保护期限、权利行使规则、权利限制规则乃至著作权登记的收费标准均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出租权通常仅限于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期亦与其他类型作品存在差异。
电子游戏是一种具有复合性的智力成果,作品性质界定会影响其保护方式与保护范围。对权利人而言,起诉前就应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特征,首先明确将游戏作为何种作品进行保护。对于网站运营商、平台服务提供者等潜在侵权主体,应审慎避免架设云服务器、提供共享账号等行为。此类行为可能被直接认定为侵害类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财产权利,而非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遭遇此类侵权,游戏开发者或授权代理商也应及时通过公证取证,收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不当收益、游戏正常运营收益等证据,保留对方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或赔偿计算依据,以便为后续诉讼中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提供依据。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证据保全、技术信息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新颖性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比对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软件源代码争议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李营营  高级合伙人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软件侵权与犯罪、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xx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某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入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要旨摘要。

陆云洁  北京办公室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陆云洁,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及日本一桥大学,先后斩获中国法律硕士学位与日本商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扎实的中日两国法学理论功底与跨法系专业视野。陆云洁深耕比较法领域,主攻中国公司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核心商事法律方向,系统研究中日两国在商事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异同,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从事跨境商事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务经验方面,陆云洁深度参与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合规体系搭建、人事制度完善等核心工作,熟稔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运作模式与潜在法律风险点。凭借跨法系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以及对商事、劳动合规领域的专业积淀,陆云洁在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务、跨境商事咨询、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时,能够从法律理论与企业实际双重维度出发,为客户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程文迪  北京办公室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程文迪,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Merit 荣誉学位),宁波大学民商法法学学士,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程文迪律师兼具金融科技合规与争议解决复合实务经验,主要承办商事争议、商业秘密、软件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负责案件整体策略研判、证据组织、文书起草、庭审代理等核心工作。执业前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岗位,后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深度参与多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的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四十余家头部科技企业信息科技外包专项尽调,擅长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企业公司治理、金融借款类纠纷处理,拥有多起异地出庭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搭建案件证据体系,实现良好案件代理效果。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智能法律工具开展类案分析与案件研究,逻辑严谨,擅长处理技术与法律交叉的疑难复杂商事、知识产权争议。

岳旭晨  北京办公室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岳旭晨,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国际仲裁方向)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系统学习 Python 程序设计、MySQL 数据库、Linux 操作系统等计算机技术课程,兼具计算机技术背景与民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功底。主要协助团队处理软件相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软件著作权民商事争议案件,围绕软件技术秘密、代码侵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法律研究,负责类案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草拟、鉴定意见分析等工作。此前曾在某知名律所争议解决部,参与股权投资对赌、新能源合同、公司决议效力等多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独立撰写数十份法律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处理十余件仲裁案件程序事务,完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国家民航局低空经济立法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文书撰写与复杂案件分析能力。‍

‍
‍‍‍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欢迎与我们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李营营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10018567 
邮箱:liyingying@yuntinglaw.com

回首页,搜索你想要的文档

在首页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快速定位资料

文库首页搜索指引 立即搜索

相关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