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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科举考题的唐代考官,临刑前却被免死
龙朔三年(663 年)四月,长安的百官奉命齐集朝堂,观看一场行刑。

即将处斩的人名叫董思恭,官居右史,这一年兼管科举取士的事务。
罪名是泄露考题牟利。
临刑前,董思恭在堂上突然高声喊了一声。
行刑随即中止。
一
这一年初,朝廷议定贡举之事,特敕右史董思恭与考功员外郎权原崇共同主持。
唐初的贡举由吏部掌管,主持人称考功员外郎,品级从六品上,与上等县的县令相同。
董思恭并非庸碌之辈。《旧唐书》记载,他是苏州吴人,诗文出众,在当时很有声望。
他参与编修过《瑶山玉彩》与《芳林要览》两部大书,都由朝廷下令编纂。
同修者有许敬宗、上官仪、孟利贞,都是当时有名望的文士。
皇帝选中他「知考功举事」,以本官兼领贡举,可见当时对他的信任。
二
唐代科举自武德五年(622 年)开科,历经贞观、永徽两朝(627—655 年),取士的章程始终没有定下来。
进士科当时所考的,只有五道时务策。
与进士科同年举行的还有明经科,考的是背诵经书与讲解经义。经书只有数种,肯用功的人自己就能背下来,泄题并无多大用处。
策问则不同。题目紧扣时政,没有固定的经书可以背诵,全由知贡举自己拟定。
只要提前拿到题目,举子就能在场外把文章写好,进场誊抄一遍,登第的把握便大了许多。
从武德五年开科到董思恭这一案,四十一年。这四十一年里,史书上没有记下第二个泄题的考官。
董思恭既有才名,又握有出题之权,于是动了贪念。
史书没有写他泄露给谁、怎样泄露、收受多少钱财。《册府元龟》只留下一句:钱物「悉已搜获」。
当时的科场,试卷不糊名,考官也没有锁院隔离,考前与举子、朝臣往来,十分寻常。
行卷、公荐在当时风行。举子把平日所作的诗文事先送给权贵与考官,以求赏识,是士人之间通行的做法,时人并不视作作弊。
在唐人眼中,舞弊的界线与今天不同。
三
此案并没有适用的律令用来定罪。
《唐律疏议》中与贡举直接相关的只有一条,即卷九「职制」第九十二条:
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这一条针对的是举荐非人,不涉及泄题。同条后半另有「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一句,说的是阅卷判等不实。
泄题不在这范围之内;收钱之后再泄题,更不在其中。
唐律对官员受贿另有重条:主管官员收受当事人钱物,替他办事,赃物折成绢,十五匹即处绞刑。
科举是朝廷收揽天下人才的根本,也是寒门入仕的通道。考官泄露考题牟利,动摇了人才选拔的根基。
唐高宗震怒,命三司会审。结果以受贿按律判斩。

董思恭在临刑前喊的,其实只有两个字:告变。
告变,即告发谋反。
唐律把谋反列为一等大罪,重于一切。囚犯临刑呼冤,照例要停下来重审;告变牵涉谋反,案子要移交别处查办。
官司接到告发,须立即掩捕;半日之内不办,与不告同罪。
告的是谁,没有确切的记载,不过董思恭确实保住了性命。
最后的处置是:免去董思恭死罪,除名,长流岭南梧州。
四
案发十八年后,永隆二年(681 年)八月,朝廷颁下一道敕书。
明经加试帖经,每经十道,须通六道;进士加试杂文两首,杂文须文律通顺,才准试策。
其实后世用来防作弊的糊名之法在唐代已有,只是没有用于科举。
《新唐书·选举志》记载,吏部选官须试判,起初也糊名,由学士评定等第。
至宋太宗淳化三年(992 年)殿试才开始用糊名这个办法。
至于誊录,则更晚。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 年)才设誊录院,募人将试卷重抄,考官所见只有抄本,无从辨认笔迹。
从董思恭流放,到誊录院设立,中间隔了三百五十余年。
回到行刑之前。
唐高宗当着百官对董思恭说过一段话。
他说,你出身寒微,右史本是挑选英才的职位,只因略通文章,才破格授以此职。你该自勉报恩,却毫无顾忌地收受钱物,终于触犯刑律。
董思恭到梧州之后,不久便死在流放之地,终究没能活着回到中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