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329335
74岁老人基金亏损38万,法院却否定了APP上的“同意”:点击不等于自愿

一个74岁的老人,买了100万元基金,9年后赎回,亏了约38万元。
老人起诉基金公司,认为当初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
没想到,官司还没进入实体审理,基金公司先提出了一个问题:这起纠纷不应该由法院审理,而应该交给仲裁机构。
理由是:老人后来登录基金公司的APP,已经点击了“同意并签署”,其中包含仲裁条款。
但法院没有认可。
在投资无处不在的今天,这是一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老人点击了什么,而是:一个不能拒绝的“同意”,能不能代表真实的自愿?
一、基金公司升级APP,把仲裁条款加进去了
2015年,74岁的方某经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100万元基金产品。
到2024年12月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
2025年9月,方某起诉基金公司,认为销售过程中存在“低风险、高回报”的误导。
首次开庭前,基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当由仲裁机构处理。
随后,基金公司升级APP,调整争议解决条款。
2025年10月,方某登录升级后的APP,页面要求其在线勾选包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条款不仅加粗显示,还明确约定可以溯及既往。
问题在于,页面只有两个选项:
“同意并签署”,或者“不同意并退出”。
不同意,就无法登录,也就无法查看原来购买的基金产品信息。
方某认为,自己只是为了登录APP、准备诉讼材料,不是真心同意把纠纷交给仲裁机构。
法院最终支持了方某这一方的主张。
二、为什么点了“同意”,仲裁协议还是不成立?
基金公司的理由并非完全没有形式依据。
毕竟,用户确实点击了按钮,仲裁条款也加粗提示了。
但法院审查的不是有没有点击,而是点击背后有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仲裁与普通的APP服务授权不同。
选择仲裁,意味着当事人选择由仲裁机构解决特定争议,而不是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它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
本案中,基金公司把接受仲裁条款设置为登录前提。
用户想查看自己已经购买的基金产品信息,就必须接受这套新协议;不接受,就连原有产品信息也无法查看。
这意味着,用户实际上没有真正的选择空间。
上海虹口区法院一审认为,这种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具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金公司上诉后,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等四部门在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不仅要有外在形式,更要有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法律承认电子签约,但不承认把没有选择权包装成自愿。
三、APP上的“同意”,不是金融机构的免责通行证
这起案件对普通消费者有什么意义?
很多人使用APP时,都遇到过类似页面:
不同意,就不能继续使用;不同意,就无法查看账户;不同意,就无法办理原本可以办理的业务。
于是,大多数人只能点击“同意”。
但要注意,不能因此得出所有强制勾选的电子协议都无效的结论。法院仍然要结合协议内容、提示方式、用户是否有实际选择空间,以及具体法律规定来判断。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基金公司试图在产品认购多年之后,通过APP升级,单方面改变既有争议的解决方式,而且把接受仲裁作为查看存量产品信息的前置条件。
这种做法,不能仅凭一次点击就产生约束力。
还有一点必须说明:这次二审维持的是关于仲裁主管异议的裁定,并不是直接判决基金公司赔偿老人38万元。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基金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还需要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判断。
在使用APP时,我们每天都在点击“同意”。
但点击不等于理解,更不等于任何情况下都代表真实自愿。
尤其当金融机构掌握着账户、交易记录和产品信息的入口时,不能利用这种技术优势,把消费者没有选择的点击,变成自己改变合同关系的依据。
真正的契约自由,不是给你一个“同意”按钮,而是让你有权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