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振解读
这个App盗版春节档电影,涉案500万……


前言
2026年春节期间,《飞驰人生3》《惊蛰无声》《镖人:风起大漠》等多部大片集中上映,总票房为57.52亿元,总观影人次达1.2亿。总放映场次超434万,刷新中国影史春节档总场次纪录。但与此同时,一条看不见的“盗版黑产链”也在暗处疯狂运转。
2026年春节期间,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破获了10起涉嫌侵犯“春节档”院线电影著作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下架侵权作品80万余部。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是“某影”App案,非法经营额高达500余万元。
很多人认为,“在网上分享电影资源”属于乐于助人的好事——殊不知,这已踩上法律的红线。

01
法律责任层面

民事责任层面:影视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依法享有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含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未经版权方许可,擅自复制未公开的影视内容、通过网络上传分享盗版资源链接、售卖盗版内容等行为,直接构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责任层面:网络用户通过社交平台传播盗版资源,我国行政管理部门还有权利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刑事责任层面:若盗版相关行为满足法定条件,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该条款专门规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严重侵权行为。若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或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追责并非仅限于平台运营者。根据司法实践,为盗版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个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02
为什么盗版危害这么大?
首先,直接摧毁行业创作动力。一部电影的票房收入,是制片方、导演、演员、编剧、后期等数千名工作人员的主要回报。
其次,盗版行为的泛滥会破坏影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态势,导致行业难以形成健康的资金循环与创作生态。

最后,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理念,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03
律师建议
这个“五一”假期,《给阿嬷的情书》《消失的人》《寒战1994》等一大批新片上映。当在网上看到“高清免费完整版”的链接时,请多问自己一句“这个App或网站,有版权吗?他们凭什么免费?”个人单纯出于欣赏目的观看盗版内容,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直接侵权’,但该行为客观上为盗版网站带来流量与广告收入,可能被认定为‘间接侵权 / 帮助侵权’,成为盗版行为的“推手”。

本文供稿 | 公司律师 孙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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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艺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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