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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说明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相关会计处理 (昌德新材料)

IPO案例:说明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相关会计处理 (昌德新材料)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45%、2.62%、1.48%、1.44%,持续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期末研发人员数量为91人,研发人员存在调入调出情形。发行人研发活动存在产研共线情形,存在研发形成产品结转存货情形。

请发行人:①结合研发项目说明研发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研发项目投入(包括报告期内已完成项目及在研项目)与产品的关系、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说明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是否符合《2 号指引》2-4 研发投入的规定。

②说明发行人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产品成本核算的合理性,最终实现销售的试制品具体类型、金额及占比。

③列示报告期内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产研共线情况下,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是否能够与生产活动准确、清晰区分,相应直接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能耗动力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等如何在成本、研发费用之间归集分配,区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活动是否核算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

④结合报告期各期研发需求、转岗人员的履历、转岗时间等,说明报告期内将部分其他部门人员转岗至研发部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结合研发项目说明研发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研发项目投入(包括报告期内已完成项目及在研项目)与产品的关系、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说明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是否符合《2号指引》2-4研发投入的规定。 

2、说明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是否符合《2号指引》2-4研发投入的规定 

根据《2 号指引》2-4 研发投入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核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研发人员与生产、管理、销售等其他人员是否能明确区分,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相关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是否充分、客观;研发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

2.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领用的原材料、发生的制造费用是否能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明确区分、准确归集与核算;

3.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前,符合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是否依规确认为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时,是否依规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4.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是否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1)研发人员与生产、管理、销售等其他人员是否能明确区分,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相关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是否充分、客观;研发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 

1)研发人员与生产、管理、销售等其他人员是否能明确区分 

报告期内,公司对研发人员的认定依据系根据员工所属部门及具体工作职责来进行认定,研发人员工作内容与公司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包括全时研发人员和非全时研发人员。其中,全时研发人员为专门从事研发工作的技术部门人员,非全时研发人员主要系因岗位调整导致研发工时不足100%,人员岗位调整后根据其所属部门及具体工作职责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公司按照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的标准认定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与生产、管理、销售等其他人员能明确区分。 

2)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相关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是否充分、客观 

公司通过工时统计表归集研发人员参与对应项目的研发工时,研发人员填写其工时情况,汇总后经研发部门各组负责人复核并签字确认后交由人力统计薪酬,再交由财务归集研发费用。 

公司不存在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情形,但存在研发人员调岗情形,在调岗前后均专职从事各自岗位的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后根据其所属部门及具体工作职责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相关研发支出核算真实、准确、完整,依据充分、客观。 

3)研发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公司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分别为91人、110人、104人和81人,公司研发人员学历主要为本科及以上,截至2025年末,本科及以上研发人员人数占比为58.02%;公司研发人员专业背景主要为化学、化工类专业,截至2025年末,此专业背景研发人员占比为75.31%,公司研发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与公司研发技术要求匹配。公司研发人员以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人员为主,截至2025年末,工作1年以上的研发人员人数占比为92.59%,公司研发人员的工作年限较长。研发人员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年限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研发人员围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材料制造两大主要方向持续进行研发升级和技术积累,参与多个研发项目,形成了相关核心技术并应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综上,公司研发人员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研发人员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属于公司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 

(2)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领用的原材料、发生的制造费用是否能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明确区分、准确归集与核算 

1)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 

公司的研发活动系根据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客户共性需求等进行的一系列具有计划性、前瞻性、探索性的活动,主要围绕产品生产新工艺、改进产品性能指标、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展开,公司对研发活动的界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规定中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范畴。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对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及内涵进行了阐述。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活动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且研发成果不确定,符合研发活动的三项判断要点。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认定合理。 

2)领用的原材料、发生的制造费用是否能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明确区分、准确归集与核算 

公司研发活动可分为实验室阶段和研发试生产阶段,在实验室阶段,研发领用的原材料和发生的制造费用均在研发实验室消耗,不涉及与生产活动共线的情形,相关费用归集与核算清晰明确;在研发试生产阶段,涉及在生产产线进行研发活动的情形,其领用的原材料、发生的制造费用可以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明确区分、准确归集与核算,具体分析参见本题“(三)列示报告期内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产研共线情况下,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是否能够与生产活动准确、清晰区分,相应直接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能耗动力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等如何在成本、研发费用之间归集分配,区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活动是否核算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中相关回复。 

(3)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前,符合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是否依规确认为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时,是否依规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研发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实验室阶段,该阶段研发活动不确定性高,研发物料经探索实验后一般不形成有价值的存货;二是研发试生产阶段,在小试阶段完成开发工作后,需要进行放大验证以保证后续生产活动顺利稳定进行,在研发试生产阶段研发领料体现较大批量特点,公司在研发试生产阶段产生的能直接对外销售的产品或有进一步加工利用价值的存货均做冲减研发费用、结转存货处理,研发产品对外销售后确认收入,同时将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公司对研发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准则及规定的要求。 

(4)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是否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的归集、核算符合《2 号指引》2-4 研发投入的相关规定。 

(二)说明发行人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产品成本核算的合理性,最终实现销售的试制品具体类型、金额及占比 

1、说明公司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产品成本核算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从经济角度考量,公司旨在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从技术层面分析,若公司研发的产品达到对外销售的标准,则形成的合格产品后续直接对外销售;若研发活动形成了可进一步利用的中间品,则后续将投入下一阶段的生产;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公司在研发的产品完工入库时做冲减研发费用、结转存货处理,待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时确认收入,同时将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综上,公司对研发产品或者副产品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研发产品主要在研发试生产阶段产生,其成本核算的合理性分析具体参见本题“(三)列示报告期内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产研共线情况下,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是否能够与生产活动准确、清晰区分,相应直接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能耗动力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等如何在成本、研发费用之间归集分配,区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活动是否核算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中相关回复。

(三)列示报告期内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产研共线情况下,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是否能够与生产活动准确、清晰区分,相应直接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能耗动力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等如何在成本、研发费用之间归集分配,区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活动是否核算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 

1、列示报告期内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 

公司研发专用设备与生产设备分别由研发部门及生产部门管理使用,在物理空间上可以区分。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在研发小试阶段完成开发工作后,需要进行放大验证以保证后续生产活动顺利稳定进行,在批量化试验阶段需要运用生产设备进行研发试生产活动,同时生产人员在研发人员的技术指导下执行具体的试生产工作,故存在产研共线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产研共线分摊的生产人员薪酬、生产设备折旧、生产设备能耗等非研发部门发生的研发费用及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及占研发费用相关项目的比例整体较小,占比分别为2.88%、0%、0%和1.70%,其中2023年和2024年研发试生产活动的产出与研发实验室阶段确定的理论产出接近,产出的产品可以对外销售或进一步加工利用,因此将产研共线分摊的能耗、制造费用、生产人员薪酬等研发投入全部冲减研发费用,产研共线的研发支出发生额及占比为0。

2、产研共线情况下,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是否能够与生产活动准确、清晰区分,相应直接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能耗动力费用、折旧摊销费用等如何在成本、研发费用之间归集分配,区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活动是否核算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 

产研共线情况下,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与生产活动能够准确、清晰区分,具体分析如下: 

材料方面,由研发人员填制研发领料单,注明具体研发项目、材料名称及数量,研发领料单以其他出库单的形式体现,而生产领料单以简单生产领料单的形式体现,研发活动的领料与生产活动的领料可以区分; 

人员方面,产研共线期间,由研发人员做技术指导,生产人员辅助参与研发试生产活动,其中研发人员薪酬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生产人员根据其参加研发试生产活动的工时计入研发支出; 

折旧摊销方面,由生产部门统计研发试生产活动占用的具体生产设备及工时,根据设备工时占比归集分配对应的折旧摊销; 

能耗方面,按照研发项目占用的生产设备功率、开车时间等归集分配电和蒸汽等能耗。 

公司将产研共线阶段领用的材料、研发活动占用的生产人员薪酬、生产设备折旧、生产设备能源动力等成本费用在先归集至研发支出科目,待研发试生产活动结束后,参考研发实验室阶段确定的理论投入产出,结合研发试生产活动的实际产出情况,按照实际产出的能直接对外销售的产品或有进一步加工利用价值的存货占比将研发支出结转存货,剩余研发支出则计入研发费用。 

综上,产研共线情况下,公司与研发相关的设备、材料、能源、人员能够与生产活动准确、清晰区分,相关费用在成本、研发费用之间归集分配依据充分,产研共线阶段产生的产品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活动不存在核算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的情况。 

(四)结合报告期各期研发需求、转岗人员的履历、转岗时间等,说明报告期内将部分其他部门人员转岗至研发部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分别为91人、110人、104人和81人,公司研发人员同时存在调入和调出的转岗情形,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累积转岗调入26人,累积转岗调出38人,整体来看,报告期内体现为净调出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其他部门调入研发部门的人员,主要系基于研发需求,结合其专业、工作背景以及个人意愿转岗至研发部门。该部分人员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符合研发项目需求,具有合理性,转岗至研发部门后实际参与研发活动,具体如下: (略)

上述转岗人员主要来源于原技术工程部、质检分析部和生产部门,转岗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履行转岗审批手续,转岗后参与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2024年和2025年转岗调入人数相对较多,主要原因如下: 

2025 年转岗调入研发人数较多,调入研发的人员主要系技术工程部设计组员工,该等人员主要从事研发新产品、新工艺的装置设计工作,服务于研发工艺技术开发及研发成果转化落地。因前期公司各生产基地建设的需要,技术工程设计组人员主要参与岳阳新材料、云溪分公司、广西昌德等生产基地的工程设计工作,其职工薪酬不计入研发费用;随着广西昌德一期项目逐渐完成建设,短期内新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告一段落,因工艺技术开发及研发成果转化的部门职责划分,7名设计组人员批量调回研发中心工艺转化组。 

2024 年转岗调入研发人数较多,主要系因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基地搬迁,相比于原环科基地而言,新的云溪生产基地在生产工艺、产品类别等方面均有一定变化,相关研发项目的分析检测工作量增加,因此原生产基地经验丰富的质检分析人员调入研发部门支持研发分析检测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