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管理规定基础上,增设并明确以下“四有”标准,作为评估纳税人持续经营能力与涉税风险的重要参考:
(一)有人员。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原则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有固定资产。拥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办公设施等固定资产。原则上,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科目应登记有相应金额。
(三)有水电消耗。存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水、电等能源消耗记录。原则上,企业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三个月内的水电费缴纳发票或其他有效缴费凭证。对于集团公司无偿提供场所的,企业应提供集团的水电费缴纳发票或其他有效缴费凭证。由政府或融资平台等第三方代为承担经营场所能源费用的,不得作为企业自身具备水电消耗的依据。
(四)有经营场所。自有或长期租赁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房产税源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发票、租赁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对于集团公司无偿提供场所的,企业应提供集团相应的房产税源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发票、租赁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