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AI生成的图片受法律保护吗?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绘画、AI写作等生成式内容已深度融入我们的网络生活。从自媒体配图到企业宣传海报,AI生成图片因其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被广泛使用。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由AI参与甚至主导生成的“作品”,能否与人类自身创作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人能否就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赔偿,我们通过两起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类案裁判思路
(一)简单指令缺失独创性
在(2025)甘0402知民初152号案件中,原告郭某主张权利的是一幅名为“GD0035手链”的图片。该图片系作者使用AI软件生成,内容为对五彩绳的呈现。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软件操作界面截图及生成记录作为权属证据,试图证明其创作主体地位。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图片的创作过程是“作者向AI软件输入简单指令,AI基于其算法和训练数据生成作品,图片内容完全由AI自动生成”。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关键在于考察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本案中,原告输入的指令内容极为宽泛,未体现对构图、色彩搭配、视觉焦点等艺术要素的具体设计;AI生成过程完全依赖预设算法对训练数据的调用与重组,属于技术性输出而非人类智力主导的创作行为。因此,该图片未能体现作者独立的审美判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规定。同时,图片系基于公共素材拼凑,在构图、色彩、光线等方面不具备明显的审美价值,即缺乏艺术性。因此,该图片被排除在美术作品范围之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创造性不足
在(2025)粤1403民初3214号案件中,卢某使用“即梦”软件,输入“红色背景,新年元素…”等一系列关键词后,由AI自动生成图片基底,随后卢某在图片上添加了“新年快乐”等祝福文字。庭审中,双方围绕后期人工修饰是否足以赋予图片独创性展开辩论,原告主张其关键词筛选与文字排版体现了智力劳动。法院认为,原告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虽然从图片本身来看系由多元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但该图片的生成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作者仅在后期添加了一些常见的节日祝福语,未投入较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没有付出与传统图片创作相当的智力性劳动,该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并未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创造,不具有独创性与新颖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原告以其具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二、受保护的作品究竟有何门槛?
两案判决虽然具体表述略有不同,但裁判思路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规定。其中的“独创性”包含两个不可或缺的层面: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由作者自行完成,非抄袭他人;二是“创造性”,即作品须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审美选择,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高度。仅有AI参与生成而缺乏人类在创作上的实质性贡献,无法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实质要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创作不是对已有元素的简单拼凑或机械复制,而必须蕴含作者个人的思想、情感、审美和智力判断。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输入简单指令让AI自动生成,过程完全由算法控制,无法体现这种“独特的智力投入”。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作者有关键词输入和文字添加的行为,但法院认为关键词选择本身可能过于泛化,而添加通用祝福语的行为过于简单和有限,并未对AI生成的内容在艺术表达上产生实质性的、体现个人智力的改变和提升,因此仍不足以满足“创造性”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主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一般不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实质判断。因此,即使登记机关颁发有《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也非一定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登记证书》仅具有初步证明效力,在对方提出合理质疑时,持证人仍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作品的独创性。若无法提供创作过程记录、修改痕迹或其他能够反映智力投入的证据,则登记证书不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三、总结
对于创作者和使用AI工具的内容生产者而言,需要认识到,并非所有AI生成内容都是“作品”。如果仅进行简单的指令输入或微调,由此产生的成果很可能不被认定为作品,将无法享有著作权,自然也无从主张版权侵权;若希望AI生成的内容获得版权保护,关键在于进行实质性的、体现个人独创性的后期加工与创作。例如,对AI生成的底图进行个性化的、复杂的二次创作,融入自己独特的构图设计、艺术风格调整、深度合成与修改,使得最终成果能够清晰体现个人的审美选择和智力创造,而不仅仅是AI算法的结果。另外,作品登记可以作为权属证明和维权的一个步骤,但并不能认为有了证书就高枕无忧。在涉及诉讼时,需要准备好能够完整展示创作过程、体现智力投入的证据,如不同版本的修改稿、创作思路记录、体现个性化调整的软件操作日志等。技术革新总是不断挑战现有法律框架的边界。法律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创造,而非技术的自动输出。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日益普及的今天,注重对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体现个人独创性的后期加工与创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