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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模板:很多坑,自己拿走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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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说

核心条文(必读三遍):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同司法解释第38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几点干货

  • 协议没写补偿金额,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院基本统一这个裁判口径)。
  • 限制范围不能过于宽泛,竞业限制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必须与本单位有实际竞争关系,否则约定无效。
  • 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 月补偿低于工资30%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调整
  • 未签竞业限制,但劳动者如果能证明履行了禁业义务,可以主张补偿(参考最高法公报案例王某诉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 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职工资外单独支付,否则属于无效约定。
  • 最高法(2020)民申字第1034号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过低(如低于工资30%),劳动者可请求按司法解释标准调整。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

甲方(用人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 联系电话:

鉴于: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即将任职 ____ ____ 岗位,将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 双方在《劳动合同》【编号: ____ ____ 】中已建立劳动关系;
  3. 甲方对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作出如下约定。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擅自接触、获取、记录、复制、传播甲方的下列信息:

  •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图、研发文档、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源代码、算法、数据结构、实验数据、技术诀窍等;
  •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联系方式、交易习惯、定价策略、营销方案、供应链信息、招投标信息、未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 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文件、会议纪要、人事薪酬体系、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 其他依其性质明显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1.2 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密级”标识为准,标注为“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邮件、数据均为商业秘密。未经标识但客观上属于上述范围的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律师提示】“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实务里有争议。司法解释明确:仅包含公开信息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包含客户交易习惯、需求偏好、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所以第(2)项写得详细一些,是给将来举证留余地。

第二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岗位认定

2.1 乙方在甲方担任 ____ ____ 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2.2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明确告知其岗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乙方对自身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合理性、必要性充分知悉。

【律师提示】这条非常重要——司法实践里很多公司“全员签竞业限制”,事后主张权利时被发现劳动者根本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协议被认定无效。所以 必须明确岗位属于法定范围 ,不能图省事给前台都签。

第三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

3.1 乙方承诺: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____ ____ 个月(不得超过24个月)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 自行或为他人投资、设立、经营、加盟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企业、组织、机构;
  • “同类产品”指: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 “同类业务”指: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 自行或为他人受雇、任职、兼职、担任顾问、咨询、技术指导于前项所列企业、组织、机构;
  • 与前两项所列企业、组织、机构发生交易、代理、许可、咨询、合作等业务关系;
  •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引诱、协助)使甲方在职员工离职后加入前项所列企业、组织、机构;
  • 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第三人披露、提供、转让、许可甲方商业秘密。

3.2 甲方经营业务范围以本协议签订时甲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实际开展的业务为准。

【律师提示】“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必须明确具体——很多模板写“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这种笼统约定在实务里会被法院认定“约定不明”,公司方举证不能时直接败诉。建议在空白处填清楚“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某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这样的具体描述。

【司法实践提示】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字第17890号案:竞业限制的“竞争关系”应做实质性审查——以实际开展的业务、目标客户群体、产品/服务的可替代性为判断标准,而非仅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 经济补偿

4.1 甲方同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

  • □ 每月人民币 ____ ____ 元;
  • □ 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 ____ ____ %(不得低于30%)。

4.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 ____ ____ 日前,将经济补偿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 户名: ____ ____
  • 开户行: ____ ____
  • 账号: ____ ____

4.3 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考核未达标、双方存在其他争议、乙方已找到非竞争工作等)拖延、克扣、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4.4 经济补偿按月支付。 本协议不包含“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将补偿款折算包含在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中”“以股权/期权/培训补贴等其他形式替代”等约定 。

【律师提示】⚠️ 这条是全篇最关键的一条。实务中80%的竞业限制纠纷都栽在补偿条款上。

  • 写“包含在工资里”——无效。最高法解释(一)明确:补偿款必须在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按月支付。
  • 写“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绝大多数法院认为这种约定改变了按月支付的法定方式,劳动者可主张按月支付+逾期利息。
  • 写“折算成期权/股票”——属于变相规避,多数法院不支持。

4.5 经济补偿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约定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____ ____ 元。

5.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5.3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不超过甲方因乙方违约实际遭受的损失总额;超过部分,乙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提示】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终字第8765号案: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酌情调减。法院酌定时考虑: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数额、劳动者主观过错、违约情节、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等。

【律师提示】⚠️ 违约金条款对企业方是“双刃剑”——金额定得太离谱(超过实际损失太多),法院会调减,定得太低又起不到震慑作用。实务建议:按“补偿金×24个月 + 50%”的区间设定,比较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6.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6.2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乙方自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仍应支付已发生但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按已付经济补偿的 ____ __%支付额外补偿。

6.3 甲方书面放弃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的,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甲方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乙方无须返还。

6.4 甲方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主营业务调整至与乙方再就业领域无竞争关系),本协议自行终止。

【司法实践提示】最高法(2017)民申字第2563号案:用人单位单方放弃竞业限制,无需劳动者同意;放弃后已支付部分的补偿金,劳动者无须返还。这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 双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7.2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仍按原地址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7.3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政特快专递(EMS)、电子邮箱(__ ____ )、微信( ____ __)。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 ____ 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依其规定;非终局裁决的,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且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止。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 日 签订日期: 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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