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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办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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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开发AI炒股软件 ,是创业还是非法经营?去年秋天 ,一位戴着黑框眼镜的年轻人坐进我的办公室 ,开口第一句话是:“路律师 ,我就是写了个程序 ,怎么就成了非法经营? "他叫阿哲(化名),某985高校计算机硕士 ,此前在一家量化私募做了五年策略开发。2023年辞职创业 ,做了一款“AI智能炒股助手 " :用户订阅后 ,软件每天开盘前推送三只“AI精选股票”,给出买入价、止损价 ,高级会员还能绑定券商账户 , 由程序自动下单。客单价从每月299元到每年19800元不等 ,一年多时间 ,付费用户做到了四千多人 ,流水过千万。此后的故事 ,你大概能猜到开头的走向 ,却未必想得到结局的重量:经侦上门 ,公司服务器被封存 ,阿哲被刑拘 ,案由是非法经营罪。家属找到我时反复强调一句话:“他有技术、有产品、有用户 ,这不就是创业吗? "更棘手的是 ,为了让软件能自动下单 ,阿哲的团队逆向破解了某主流交易软件的接口协议 ,绕过了它的校验机制。这一个技术动作 ,让案卷里又多出了两个罪名的影子——侵犯著作权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个写代码的 ,怎么一步跨进了证券监管的禁区?技术工具和投资建议的边界到底画在哪里?破解接口这个“顺手 ”的动作 ,为什么会把一档刑期变成数罪并罚?这篇文章 ,我把这条线给各位画清楚。(案例改编自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报道 ,人物已化名)先搞清楚:你的行为到底踩了哪条线
很多程序员有个朴素认知:我又不开券商、不碰客户资金 ,卖的是软件和信息 ,能犯什么事?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证券业务在中国是特许经营行业 ,牌照管的不是“你是谁”,而是“你做了什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三)项规定得很明白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落到AI炒股软件这个场景 ,我经手的案子和公开判例里 ,行为大致分为四层 ,风险逐级递增:- 第一层:纯数据工具。行情展示、指标计算、财报可视化、资讯聚合。软件只做“信息的搬运工和计算器”,不对任何具体股票给出买卖结论。这一层一般不涉及证券业务资质问题 ,是安全区。
- 第二层:选股信号输出。 软件每天输出“AI精选股池”,点名具体股票 ,甚至给出买入价位、 目标价、仓位建议。注意了一不管背后是机器学习模型还是拍脑袋 ,只要面向不特定用户、针对具体证券品种给出投资建议并收费 ,在监管和司法实践眼里 ,这就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业务资格。无牌收费荐股 ,正是非法经营罪第(三)项打击的典型行为。
- 第三层: 自动交易执行。 软件不止给建议 ,还直接接管下单一用户绑好账户 ,程序自动买卖。这一步的性质更加严重:你事实上在替客户管理资产、执行交易 ,踩的是证券经纪、资产管理的牌照红线 ,“经营”属性拉满 ,入罪几乎没有争议。
- 第四层:破解接口接入。 为了实现自动下单 ,逆向破解券商或第三方交易软件(如通达信、 同花顺类客户端) 的通讯协议 ,绕过加密校验、伪造登录凭证接入交易系统。到这一层 ,案子就不再是非法经营一个罪名了 ,而是打开了一个罪名“全家桶”。
阿哲的案子 ,从第二层一路做到第四层。第一层是创业 ,第二层开始越界 ,第三层已经是无证经营证券业务 ,第四层则是亲手给自己加了两项指控。一句话总结这条线:代码没有原罪 ,但“建议+收费”触发牌照义务 ,“执行+破解”触发数罪。司法实践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认定核心: 实质审查 ,不看包装司法机关判断你是不是在“经营证券业务”,做的是实质审查 ,不管你合同里写的是“信息服务费”还是“软件订阅费”,也不管你公司名叫科技公司还是咨询公司。 审查的三个要素:- 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 朋友圈几十个熟人内部用户 ,和公开渠道获客四千付费用户 ,完全是两个世界。后者是典型的“经营”。
- 是否针对具体证券品种给出投资建议。 “大盘有风险”是观点; “明天买入XX科技 , 目标价58元”是建议。模型输出的荐股清单、买卖点提示,哪怕全程没有一个真人分析师说话,AI给出的具体买卖结论依然被认定为投资建议——出具建议的主体是机器,承担法律责任的是背后的运营者。
- 是否持续性收费牟利。 一次性卖断一个指标公式 ,和以订阅制持续提供荐股服务 ,前者更接近卖产品 ,后者就是经营行为。流水金额直接对应“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践中十万级即可能入罪),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巨大的,直接判处五年以上。
破解接口的数罪并罚逻辑
这是技术人员最容易忽视,也是最致命的部分,这里讲核心逻辑:-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第(六)项】:交易软件客户端是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开发商在软件上设置的加密协议、签名校验、登录验证,属于“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你逆向分析、绕过校验接入 ,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可入罪,最高档判处三到十年。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三款):如果你的软件不仅能破解接入,还被设计为可以批量控制他人账户、绕过券商风控下单,这个工具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你自己用是行为,卖给别人用是提供,都可能触罪。
-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第(三)项】:如前所述 ,无证荐股加自动交易。
三个罪名保护的是三个不同法益:市场秩序、著作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一个破解接口写外挂的动作同时侵害三者 ,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数罪并罚 ,而不是择一重处这就是为什么外挂型炒股软件的刑期,往往比当事人预想重得多。四种常见模式的定性对照
真实案例的裁判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中 ,有多起涉及外挂程序、非法接入交易系统的案件 ,裁判口径高度一致:对“技术中立 ”的辩解基本不予采纳 ,审查的是行为的实质侵害。另据公开报道 ,多地法院审结的无资质荐股案件中 ,运营者以“AI算法生成”“大数据筛选”为名收取会员费 ,均被认定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改编案例之外 ,这些公开来源的裁判倾向已经非常清晰:算法不是挡箭牌 ,订阅制不是护身符。如果已经被盯上 ,辩护空间在哪里
先说结论:这类案件不是没得打 ,但辩护必须精准 ,泛泛的“技术无罪”没有任何用处。我通常从四个方向切入:第一,行为层级的降格之争——把“投资建议”打回“数据工具”这是非法经营罪辩护的主战场。辩护的关键证据是产品的实际输出内容:推送的是具体个股的买卖点,还是行业数据、回测结果、风险指标?用户协议和产品文案如何描述服务性质?是否有明确的“不构成投资建议”提示且与实际功能一致?如果推送内容停留在“XX板块资金流入居前”"XX股票波动率异常”这类客观数据呈现 ,没有给出明确的买卖指令 ,就存在将其认定为信息工具而非投资咨询的空间。从“经营证券业务”降格为“销售软件产品”,是无罪与有罪的分水岭。非法经营罪的档位直接挂钩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 实务中要逐笔审计:全部流水是否都来自 “荐股服务”?有没有夹杂纯粹的数据服务收入、广告收入? 退款部分是否剔除?个人账户与对公账户是否混同、有无重复计算?我见过流水一千二百万的案子 ,经司法审计质证后认定额核减近四成 ,直接改变量刑档次。数额辩护不性感 ,但最实在。第三 ,数罪并罚的拆分之争一破解行为与经营行为是否应当并罚如果当事人确有破解接口行为 ,辩护重点在于:破解接入是否服务于非法经营目的、手段与目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吸收或牵连关系?违法所得是破解行为本身产生 ,还是荐股服务产生? 主张手段行为被目的行为吸收、避免对同一牟利事实重复评价 ,虽然实务采纳率有限 ,但在部分案件中是压缩刑期的现实路径。此外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达到数额门槛 ,破解模块免费附赠、未单独获利的情节 ,也是重要的辩护素材。公司化运作的案件 ,首先要争取认定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轻于同数额的个人犯罪。其次 ,团队里写UI的、做客服的、 刚入职的底层开发 ,对荐股内容、破解模块不知情或未参与的 ,要坚决做个人责任切割 ,争取不诉或免刑。一个案子进来十个人 ,不该出去十个罪犯。写给从业者:三条保命合规建议
把你们软件对用户输出的每一类内容列个清单,逐条问自己: 这算不算针对具体证券品种的买卖建议:只要清单里有荐股、买卖点提示、仓位建议、代客下单任何一项,立刻停下来。要么去申请证券投资咨询资质(门槛极高,对个人创业者基本不现实),要么砍掉这个功能,退回到数据工具。不要指望用“AI生成,仅供参考”的免责声明规避,司法审查看实质不看声明。实现自动交易只有一条合法路径:通过券商官方开放的API、在券商合规框架内接入。逆向协议、绕过校验、伪造凭证,省的是对接成本,换来的是侵犯著作权罪加提供侵入工具罪,还要和非法经营罪并罚。记住一个判断标准:凡是需要“绕过”对方技术措施才能实现的接入,都是刑事风险接入。只卖软件、卖数据、卖算力,按产品定价;绝不按“荐股收益”分成,不搞“带你赚钱再抽成”的模式。收益分成是把“经营证券业务”写在脸上的定价方式。 同时 ,收款走对公账户、签正式合同、开正规发票。万一哪天产品被质疑,干净的财务结构就是你证明“合法经营”的第一份证据。写在最后
我从来不认为阿哲们是坏人。他们有技术、有产品理想 ,错在以为金融领域的规则和普通互联网产品一样先上线 ,再合规。但证券市场保护的是千千万万普通家庭的钱袋子 ,这个行业从诞生第一天起,就是用牌照和重刑划出来的特许经营区。技术无罪 ,但行为有界。代码可以自由地写 ,生意不能自由地做的领域 ,一只手数得过来 ,证券恰好是其中之一。创业者最该敬畏的不是技术难题 ,而是那条看不见但带电的牌照红线。如你或你的企业正在做金融类工具产品 ,拿不准功能边界 ,可以私信咨询 ,上线前的一次合规体检 ,远比出事后的一次辩护便宜。题外话
办这类案子我有个很深的感触:程序员看监管规则 ,总觉得“我又没碰用户的钱,怕什么”。但监管和刑法看的是另一件事——你在对别人的钱施加影响。荐股建议影响的是千万人的真金白银 ,这个影响的资格 ,国家只发给持牌机构。还有个细节很多人不知道:案发后 ,技术人员最爱说“老板让我做的”。但老板会说“技术方案是他定的”。所以我总劝技术负责人 ,关键需求 ,留个书面记录 ,该问的问 ,该拒的拒。工资里不含坐牢这份补贴。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节选第二、三款):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案例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多批)本文案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部分细节已做文学化处理。⸺咨询委托扫码添加路律师· 专注AI与互联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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