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2017年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2017/四/一)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 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 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下方:答题要点整理)
2017法考理论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中华传统法文化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天理代表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伦理与公序良俗;国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人情是社会大众朴素的是非情感、生活情理。三者有机融合,是我国传统治理智慧,对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执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不能只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立足我国国情与本土社会现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部分热点裁判能够获得社会广泛认同,根源在于裁判做到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协调统一。裁判严格依照国法的规定,同时考量社会公序良俗与群众普遍的正义认知,兼顾人情情理,把法律规定和社会主流价值导向结合起来,既严守法律底线,又回应大众朴素正义观,实现法理情理相融,所以得到公众认可。
而部分裁判引发社会争议,出现和大众普遍认知脱节,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第一,机械司法,只片面拘泥法条字面含义,忽视天理所代表的社会伦理、民间情理,割裂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只追求形式合法,忽略实质正义。第二,没有充分考量我国国情、社会文化传统,没有兼顾社情民意,导致裁判结论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条文,但背离社会普遍的公平感受,公众难以接受。
当然也要明确,情理、人情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不能以舆论民意代替法律裁判。司法要坚持依法裁判为底线,以国法为根本,将天理、人情融入法律解释与自由裁量之中。
在执法司法实践当中,一方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准绳;另一方面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兼顾公序良俗、社情民意,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法理、事理、情理结合,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能真正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考场极简背诵版(适合默写)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讲究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天理是社会公序良俗与普遍正义观念,国法是国家法律规范,人情代表社会大众朴素情理。
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立足我国国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获得群众认同的裁判,做到国法为基础,兼顾天理与人情,法理情理相统一。引发争议的裁判,往往是机械适用法律,忽视社会伦理情理,造成形式合法但实质正义缺失。
但是人情民意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舆论审判。司法应当以国法为根本,吸收传统法律文化智慧,在法律框架内考量天理人情,平衡法理与情理,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需要我帮你把2017‑2019理论法主观题整理成一份合集速记吗?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