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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监理《高频题型考点》
法规
一、单选题常考考点
1.【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性质及法律地位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
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
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
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2)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3)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5)其他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①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
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
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⑤道路、桥梁、地
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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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性质及法律地位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
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性质及法律地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罚款金额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资质等级影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监理酬金1倍—2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可以停业整顿,降
(违法承揽)
承揽工程的 低资质等级,严重
监理酬金25%—50%(转让业 的吊销证书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务)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50万—100万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串通行为,影响质量)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 降低资质等级或
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吊销证书
5万—10万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供
(未按规定回避) 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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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资质等级影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审查的 严重的降低资
10万—30万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质等级,直至
(违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吊销证书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下列工程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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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必须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于上述规定范围
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5.【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一节工程建设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
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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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工程项目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进行市场研究,以解决工程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2)进行工艺技术方案研究,以解决工程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
(3)进行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决工程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问题。
6.【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一节工程建设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
核准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或登记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外的项目)。
1.政府投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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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
计和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
告。
2.非政府投资工程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
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7.【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
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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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
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
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
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
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
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
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
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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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
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②抗辩与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a.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
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b.债务人的债权与
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③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④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
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⑤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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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
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
1)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①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
工作量增付费用。
③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
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④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
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
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
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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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
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③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
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④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
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⑤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⑦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
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
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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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0.【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包括:①组织或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
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
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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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5)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多选题常考考点
1.【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二节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含义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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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含义
所谓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
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
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这里的“工程咨询方”,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一家咨询单位,也可以是多家咨询单
位组成的联合体。“委托方”可以是投资方、建设单位,也可能是项目使用或运营单位。这
种全过程工程咨询不仅强调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甚至延伸至运营维护阶段;而且强
调技术、经济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点
与传统“碎片化”咨询相比,全过程工程咨询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咨询服务范围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覆盖面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服务阶
段看,全过程工程咨询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设计、招标、施工)全过程集成化服
务,有时还会包括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二是从服务内容看,全过程工程咨询包含技术咨
询和管理咨询,而不只是侧重于管理咨询。
(2)强调智力性策划。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运用工程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
科知识和经验,为委托方提供智力服务。
(3)实施多阶段集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是将各个阶段简单相加,而是要通过多阶段集
成化咨询服务,为委托方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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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和实施策略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是一种制度,模式的本质
制度与模式 是“选择性”;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等属于制度,制度的本质是“强
制性”。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监理,但不是替代关系。
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技术、经济、管理的综合集成服务;而项目管理服
全过程工程咨询
务主要侧重于管理咨询。绝不能用“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替
与项目管理服务
代“全过程工程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可以是
全过程工程咨询
从头到尾进行咨询,也可以是其中若干阶段。而且,项目运营维护期咨
与全寿命周期
询可看作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外延”。
2.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策略
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发展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2)优化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3)创新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4)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5)重视知识管理平台建设。
2.【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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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
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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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
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
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
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
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
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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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
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
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
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
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明确了19类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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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
同属于委托合同。
5.【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概念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
要约条件 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
条款。
有些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
要约邀请 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
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要约撤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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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
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
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a.要约被拒绝;b.要约被依法撤销;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失效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
承诺方式
方式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
当即时作出承诺;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
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
-20-
: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
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
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承诺撤回
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逾期承诺 况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
效的除外。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承诺的内容应
要约内容变 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的,为新要约。
当与要约的内
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容一致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6.【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
发包。
-2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委托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
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2-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
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7.【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
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
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2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
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
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
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
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
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4-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9.【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安全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的资料。
-25-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
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0.【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
-26-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
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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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
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
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
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
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
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
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8-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
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
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
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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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
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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