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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工程合同管理
4.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
1)变更估价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d内,根据合同约定的
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估价的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
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
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2.5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1.工期延误的分类
1)按延误索赔结果划分
(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
(2)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
(3)不可原谅的延误
2)按延误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划分
(1)关键性延误
(2)非关键性延误
3)按照延误发生的时间划分
(1)单一性延误
(2)共同延误
①同时性延误
②交错性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