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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不私藏

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

尊敬的各位网友:

针对胡女士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质疑冯唐先生及我公司一事,我们在2026年1月初发布《澄清声明》之后,胡女士仍然继续散布不实信息,为澄清客观事实,并基于对法律与商业伦理的尊重,现就相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所谓“拖欠款项”情况的说明

2025年,我方关联企业(“我方”)与胡女士关联企业(“胡女士”)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三条手串样品(均不是冯唐直播间所展示的手串),此合同是我方与胡女士签署的唯一一份合同,该合同中仅约定采购三条手串、手链样品(一条黑曜石+镀金涂层成事手链、两条黑曜石+纯金成事手串),不包含青金石手串,即不存在胡女士所宣称的签署了《设计\打样合同》,也不存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了支付设计及打样费用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两款样品因经双方沟通一致后,在胡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我方已按胡女士指定的收件地址退回,寄回的样品包括一条带有金珠的手串和一个单独的金珠,约定由其进行修改并重新交付(见附件1),截至今日仍未交付给我方。

因为胡女士所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在完成交付和验收前我方应付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0%,我方在收到对应金额(即合同总金额的50%)的发票后付款,但胡女士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金额的100%,所以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实际付款条件;而合同约定支付100%合同价款的前提是胡女士完成全部样品交付且经我方验收合格,但因胡女士都未按照约定将退回的样品寄还我方,所以我方支付100%合同价款的条件也未成就,基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为达成,所以我方才未支付款项,并不存在我方恶意拖款的情况。

同时我方工作人员也通过微信与胡女士沟通(见附件2),请她将退回的样品返还,我方即支付100%合同价款,但胡女士对此置之不理。因此,不存在胡女士所称的恶意拖款、白嫖、霸凌。

二、关于直播间手串设计来源的说明

冯唐先生在直播间内展示的青金石手串,并非源自胡女士,而是由其他合作方提供,且该青金石手串与第一项《采购合同》的样品并非同一需求。

我方曾向多家潜在合作方发出具体需求,内容包括使用青金石与黄金材质搭配、融入品牌标识及Slogan(GET THINGS ZEN)及使用金质无相珠等。胡女士作为被征询方之一,并不赞成我方提出的使用青金石和黄金材质匹配的方案,但还是按照我方的需求提供了图片,并未交付任何实物样品,同时反馈不认可我们的搭配方案(见附件3),我方基于其并不认可我们的青金搭配方案以及我方对图片效果不满意,所以最终我方未选择与其合作,我方也未实际接触到胡女士提供的青金搭配手串的实物样品。冯唐直播间所展示的青金搭配手串样品由其他合作方提供,该展示样品在珠子数量、金饰数量、以及金饰布局等方面都与胡女士提供的图片不一致(因未看到实物无法做进一步对比),且展示样品截止今日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不存在胡女士所宣称的“白嫖”“侵权”等情况。

三、关于双方是否约定线下见面的问题

在2026年1月初胡女士刚开始发布不实视频时,我方工作人员本着消除误会,尽量避免纠纷的角度联系胡女士,希望能见面沟通,但胡女士拒绝与我方工作人员的沟通并持续发布不实视频。时隔一个多月后胡女士主动与我方工作人员联系表示希望见面沟通,我方工作人员本着善意表示如果胡女士停止针对此事件在网络上持续不实发声,可以在春节后约时间见面,但胡女士并未停止网上的不当言论,我方不得不对与其见面沟通保持慎重,并通过微信建议胡女士按照约定将寄回的样品返还给我方,我们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见附件2),但胡女士在收到此信息不仅不履行合同,却在网上进一步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视频。

在此我方进一步澄清,胡女士仅与我方工作人员沟通是否面谈,不存在其视频中宣称的“约好与冯唐见面”以及被冯唐“放鸽子”等。

四、关于争议解决途径的立场

我方始终坚持,商业合作中的分歧应在法律与契约框架内理性解决。就此事件,我方阐明以下立场:

双方此前接触属于正常的商业接洽与样品采购流程,符合行业惯例。我方充分尊重所有合作伙伴的商业选择,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所谓“白嫖设计”“侵占创意”“拖欠款项”等指控,既无事实依据,也涉嫌侵害其他合作方的权利。

建议胡女士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即将寄回的样品返还我方,我方将尽快付款,如果胡女士还有其他诉求,建议通过法律程序主张,相信通过法律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我方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理,并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我们坚信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也呼吁各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停止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诚信的网络环境与商业秩序。

本说明为我方就此事作出的最终正式回应。对由此事引发的公众关注,我们深表遗憾。

特此说明。

上海成事不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1日

附件1

图1:胡女士同意我方退回样品并提供其收件信息

图2:我方寄回样品的快递凭证

附件2:我方工作人员建议胡女士按照约定将寄回的样品返还我方,我们即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向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附件3:

图1:胡女士不赞同我方提出的“青金石搭配黄金材质”的设计想法和需求。

图2:胡女士仅向我方提供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