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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图文可以注册版权吗?

AI生成的图文可以注册版权吗?

随着AI技术大爆发,可能很多人会有“用AI生成的图或者文章,这些算作品吗,可以注册版权吗,别人拿去用了算侵权吗”等一系列问题,今天针对AI版权类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实际案例,系统性梳理下AI版权问题!
首先来探讨下以上问题的根源:AI创作爆发后的版权真空
2022年底以来,AI生成内容工具的普及速度超过了任何一部法律的更新速度;当写作者只需输入一段提示词就能拿到一篇文章,当设计师只需点击几下就能得到一张精美插图,传统版权体系赖以运转的一个核心预设开始动摇——版权保护的对象,一直都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
这个预设从未被动摇过,直到机器开始”创作”。
围绕AIGC(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类争议高度活跃:
  • 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AI生成的内容,版权归用户、归AI公司,还是不受保护?
  • 训练数据的合法性:
AI公司拿了大量有版权的图片、文字来训练模型,是否需要获得授权?
  • 生成物的侵权认定:
AI生成的内容如果和某个版权作品”高度相似”,算不算侵权?
这三个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没有完全统一的答案,中国法院走的是”司法先行、立法跟进”的路子——先靠一个个具体案件探索边界,再由立法予以固化。
截至2026年4月,中国尚未出台针对AI生成内容版权的专项法律或司法解释,现有案件均依托《著作权法》第3条(智力成果)和第11条(作者为自然人)进行裁判,最高法的专项司法解释草案仍在起草中。

AI版权是否受到保护,法院会怎么判:四个核心维度定”人类主导”

在没有专项法律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如何判断一件AI生成的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核心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明确阐述的”人类主导创作”原则:版权保护的是人的智力劳动,不是机器的输出。
但”人类主导”这四个字,落到具体案件里怎么判断?根据已有判决和最高法的政策研究方向,主要看以下四个维度:

维度一:提示词的精细程度

输入”画一只猫”和输入”一只橘猫,坐在阳光穿透的老式上海弄堂门口,水彩风格,暖色调,侧光,构图留白三分之一”,这两种提示词背后的人工创意投入是完全不同的。法院会审查:提示词是否包含了具体的构图、风格、光影、色调等创作意图——越具体,越接近人类创作。

维度二:迭代干预的频率

一次生成就选用,和经过20轮反复修改调整后最终选定,背后的人工投入量不一样。法院关注的是:用户是否对生成结果进行了主动筛选、修改和优化,而非仅仅接受第一次输出。

维度三:对最终表达的控制力

核心问题是:最终的表达结果,是由人的预设意图所决定的,还是AI算法随机给出的偶然结果?如果整个创作流程中,”人”只是启动了一个随机过程,最终拿到的任何一个结果都一样接受,那版权很难成立。

维度四:是否有后期人工创作

如果用户在AI生成的基础上,进行了显著的人工二次创作——比如对构图进行重新裁剪、手绘了部分元素、改写了大段文字——那人工贡献的部分可以单独获得版权保护。
一句话总结:法律保护的是”人的选择、人的安排、人的表达”,而不是”人按了回车键”这个动作本身。AI只是工具,你对工具的使用深度,决定了你能主张多大的权利。

AI版权案例解析

2025—2026年,三起案件在中国AI版权领域留下了重要印记,分别从不同角度划定了边界。

案件一:”美杜莎”LoRA模型案

阅文公司诉李某及某AI平台著作权侵权案-案号:(2025)沪0116民初2399号判决日期:2025年11月3日 审理法院:上海金山法院。
案情介绍:用户李某将《斗破苍穹》动漫中”美杜莎”形象的20余张截图,用于训练并公开发布了一个LoRA风格模型,其他用户可以利用这个模型生成与美杜莎高度相似的图片。版权方阅文公司发现后,将李某和平台一并告上法庭。
争议核心:投喂版权图片来训练AI模型,是不是侵权?平台要不要一起赔?
判决结果:李某侵权成立——未经授权投喂版权图片训练模型,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免责——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及合理审查,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意义:这是全国首例涉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确立了”训练数据侵权由上传/训练者承担,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责任划分框架。

案件二:”变身漫画”AI模型参数案

北京抖音科技诉亿睿科公司(B612)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4)京73民终545号判决日期:2025年10月16日(二审终审)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介绍:抖音旗下的”变身漫画”AI特效功能,其模型结构、卷积层参数与竞争对手B612软件的”少女漫画”特效高度一致。两款特效背后的模型几乎一模一样,但被告无法合理解释参数来源。
争议核心:AI模型的参数和结构,受不受法律保护?偷模型算什么罪?
判决结果:虽然AI模型参数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法院认定其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60万元
意义:”偷模型”即使不算著作权侵权,也可以用不正当竞争来追责。这为AI模型开发者打开了另一条维权通道。

案例三:梁某诉某AI平台名誉权侵权案

判决日期:2026年4月15日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情介绍:用户梁某向某AI问答平台咨询高考报考信息,AI生成了一段涉及”云南某校杨林校区”的虚假描述,并附有”信息错误赔偿10万”的AI自动承诺。梁某据此起诉平台,要求赔偿。
争议核心:AI”说谎”造成的伤害,平台该赔吗?AI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求。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赔偿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已显著标注”AI可能生成虚假信息”,并采用了RAG(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降低幻觉风险,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义:AI”说”的话没有法律效力,平台不是AI幻觉的无限担保人。但若平台未作显著提示、未采取合理防控措施,则可能负有”算法治理责任”。
AI版权问题的核心矛盾,在于”版权制度是为人设计的,但AI已经能够完成人才能做到的事”,这个矛盾短期内不会消失,立法追赶技术的过程还会持续很久。
在法律正式厘清之前,最务实的态度是:把AI当成你手里的一把更强大的工具,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创作者。你对作品投入的智力越多,越具体,越有据可查,你的权利边界就越清晰,保留过程、明确来源、谨慎商用——这六个字,是目前最稳妥的操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