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开发分仓软件场外配资,6 人栽了!
当时我接到一个推销电话
说能给我加十倍杠杆炒股
我投了370万
损失了260万左右
投资人秦先生满心焦灼地来到派出所报案,认为自己遭遇了诈骗。殊不知,这背后牵扯出一起通过自主开发分仓软件、大肆开展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
近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涉案公司负责人张某、庄某等6人,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研发软件规避监管 场外配资风险暗藏
秦先生接到的推销电话来自C公司。2015年,张某成立C公司,主营业务即通过分仓软件为股票投资人提供场外配资服务。
C公司成立不久,其使用的分仓软件便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被查处,无法继续使用。为规避监管,张某等人专门组织技术团队,自主研发了一套证券交易分仓软件。这套软件的核心运作模式,是将张某在正规证券公司开立的少数实体证券账户拆分出大量虚拟“子账户”,再将这些“子账户”批量提供给配资客户,让客户无需在正规券商开户,即可间接参与股票交易。

“低门槛、高杠杆”,C公司以此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广泛传播,吸引了大批投资人注册账户,并签订所谓的“配资协议”。投资人向C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交易担保,C公司则借给他们保证金2-9倍的炒股资金,使投资人能够使用少量保证金操控大额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从而“以小博大”。C公司则通过收取证券交易手续费和配资资金利息盈利。
这种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交易模式,暗藏巨大风险。投资人通过虚拟“子账户”交易,变相突破了股票投资“实名开户”的监管要求,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控交易行为;同时,高倍率杠杆会成倍放大股票投资的盈利与亏损,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人而言,极易陷入巨额亏损的困境。
在C公司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类似秦先生这样遭受重大损失的投资人不在少数。他们向公司投诉维权时,均被C公司以“投资损失系正常市场风险”为由拒绝。投诉无果后,越来越多的投资人选择向警方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非法经营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2024年至2025年期间,警方陆续将张某、庄某、朱某、冯某、徐某、唐某等6名公司主要负责人抓获归案。经查,C公司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纪业务资质。C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开展场外配资业务,收取客户保证金共计1457万余元,收取管理费共计254万余元。
触碰金融监管红线 6人均获刑事处罚
“在系统分仓模式下,客户不用到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可参与股票交易,本质上C公司成为了‘二级证券公司’,其独立揽客、开户、代理买卖的行为符合以‘代理买卖’为核心的证券经纪业务特征。”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后,精准指出C公司业务的实质。
我国对证券经纪业务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券公司方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同时,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可经营的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的分仓配资、代理买卖股票等行为,均属于证券经纪业务范畴,但其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明显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
该案中,6名主要负责人分工明确、协同作案,均对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起主要作用:张某作为C公司董事长,拥有最高决策权,同时负责配资资金的筹措与供应;庄某作为首席运营官、联合创始人,全面统筹公司运营管理,是涉案团伙的核心成员;朱某作为首席技术官、联合创始人及股东,主导分仓软件的研发与技术管理,为非法配资业务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冯某作为技术部负责人、联合创始人,具体负责软件的研发、维护与升级,保障非法交易顺利开展;徐某作为产品部负责人、联合创始人,负责公司网站、APP的功能设计、界面优化及产品推广,通过包装企业形象、提升操作体验,吸引更多客户参与配资;唐某作为公司股东、客诉负责人,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同时参与关联公司注册设立,为非法经营活动打掩护、提供便利。
奉贤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庄某、朱某、冯某、徐某、唐某等人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庄某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均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抵制“高杠杆、高回报”的诱惑,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参与证券交易、办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切勿轻信网络上、朋友圈里的非法配资广告。
文中图片均为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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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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