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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争议题大赏1】高考政治里的“房租之问”:江西卷第18题、云南卷第14题与法律上的两说
高考政治里的"房租之问":江西卷第 18 题、云南卷第 14 题与法律上的两说
关于2026 年江西卷思想政治第 18 题("夫妻财产与债务"题)答案的第四项判断——"B 房房租属于甲、乙共同财产"。本文先完整呈现官方试题、参考答案、解析与试题亮点,再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裁判观点,对这一结论的论证基础作出分析。同时一并讨论 2025 年云南卷第 14 题——同一争议也出现在那道题上。
一、原题(官方试题原文)
甲在婚前购买了 A 房屋。甲、乙登记结婚后,两人将 A 房屋售出,用售房款购得 B 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用于对外出租,现已收取房租 4 万元。2024 年 5 月,甲因病住院治疗。乙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 8 万元,用于支付甲的医疗费,一直未归还。2026 年 4 月,甲、乙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达成如下书面协议:"本协议签订前依法属于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现有共同财产共同所有;2024 年乙向丙所借 8 万元由甲负责清偿"。
设问: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 B 房屋及其房租的所有权归属;协议中关于 8 万元债务由甲清偿的约定是否有效,对丙是否产生效力。分别说明理由。
二、官方参考答案
B 房归甲个人所有。因为 B 房的购房款,是甲婚前个人所有的 A 房售房款,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在婚后发生变化,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B 房的房租属于甲、乙共同财产。因为该租金属于婚后共同经营、投资的收益。 甲、乙之间的约定在甲、乙之间有效。因为甲、乙两人的约定是自愿的,且采用了书面形式。 甲、乙之间的约定对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甲、乙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乙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案涉借款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对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官方解析
试题包含两部分情境:一是甲、乙夫妻两人结婚前后的财产情况;二是甲、乙夫妻两人在 2026 年 4 月签订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书面协议,对协议签订前后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清偿作出具体的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夫妻债务由一方清偿或双方共同清偿。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题干中并没有指出甲、乙签订协议时存在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情形,如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且甲、乙两人之间的协议也采用了书面形式。可见,甲、乙两人签订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合法有效,能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甲、乙之间依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效力。对于甲、乙两人婚前的财产归属,该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前依法属于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现有共同财产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B 房屋虽为甲、乙婚后购买,但购买 B 房屋的购房款却是甲个人所有的 A 房屋的售房款,且仍登记在甲名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其财产形态虽然在婚后发生了变化或转化:房屋—金钱—房屋,但此种形态变化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婚姻关系的基础是感情,而非财产。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婚姻的纯洁性,任何人不能将婚姻作为索取财产的工具。因此,B 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甲、乙两人将 B 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投资的收益。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B 房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甲、乙共同共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中对于夫妻债务的约定可区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协议对夫妻双方的效力。甲、乙对于债务清偿的约定为两人真实自愿的,故该约定对甲、乙均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是指协议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即对债权人丙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 1059 条、第 1064 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 8 万元债务虽为乙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甲的医疗费,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该费用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费用。因此,乙个人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丙而言,即使甲、乙之间有债务清偿约定,该约定对丙也不产生效力,对丙不具有约束力。丙仍可请求甲、乙两人连带清偿 8 万元借款。
四、官方试题亮点
试题情境设计贴近日常生活,通过个人财产婚后发生形态变化、原物与孳息的不同归属、夫妻债务的约定等具体情境,考查学生对民法的自愿原则、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等内容的理解与灵活运用,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试题既体现民法典保护婚姻家庭的立法宗旨,又蕴含尊重自由平等、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家庭责任意识,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以下为本文对上述参考答案的分析。
五、争议的焦点:租金的法律性质存有两说
官方解析中,房租归共同财产的理由只有一句:"所得租金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投资的收益。"这一表述把"租金"直接等同于"经营、投资收益",但租金的性质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性质相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租金是经营性收益——出租房屋需要投入管理、维护、招租等劳动,并非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
这一分歧并非学理上的细枝末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在解释"孳息"时,同时列出了两种立场:
"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亦有人称之为间接孳息,如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者物品得到的租金等。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 26 条释义原文
六、同一争议的另一处出现:2025 年云南卷第 14 题
这一争议并非江西卷独有。2025 年云南卷第 14 题同样落在"婚前房屋婚后出租"这一情形上,且官方解析对租金属性作了明确表述。
14. 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 6 万元;婚前房屋 1 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 3 万元;婚后存款 10 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②预支 3 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 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 5 万元赠与好友 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官方答案】A
【官方解析】甲拥有未到期的婚前债权 6 万元,这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所以甲可协商让债务人提前还款来筹措资金,该做法合法,①入选。
房租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预支 3 万元房租,但是需要事后得到配偶追认,②入选。
婚后存款 1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单独拿出 5 万元赠与他人,若未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③不选。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以"以土地所有权抵押"的说法本身错误,该选项不合法,④不选。
这道题的价值在于,它清楚展示了官方在租金属性问题上的立场。云南卷中的房屋同样是"婚前房屋"——与江西卷 B 房(甲个人财产)的处境完全一致;而官方解析径行认定"房租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未作任何性质论证。
由此可见,官方在两道独立命题中给出的立场是统一的:"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这说明争议的实质不在于官方内部口径不一,而在于这一立场与另外两处规范、学理资源之间存在张力:
其一,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孳息除外"规则存在张力——若租金被认定为法定孳息,结论将相反;
其二,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前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租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比较适宜"的裁判观点存在张力;
其三,与《理解与适用》中"租金是否属于孳息"两说并存的表述存在张力。
因此,考生若在两道题上均依教材口径作答,可以得分;但若追问"租金为何不是孳息",则两道题的官方解析都未提供答案。这正是本文所讨论的争议所在。
七、为何这一性质认定直接决定答案
关键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的逻辑结构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将"孳息"与"自然增值"作为两种例外单独列出——这两种收益归个人所有。
据此,B 房屋系甲的个人财产,其出租所得租金的归属,取决于租金的性质:若定性为法定孳息,则落入第二十六条的"除外"情形,应归甲个人所有;若定性为经营性收益,方归夫妻共同所有。官方答案采后者,但在解析中未说明为何认定租金属于"经营、投资收益"而非"孳息",也未回应第二十六条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裁判观点,在这一点上的表述更为审慎: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该表述附有条件——"未通过共同劳动"。若出租过程中另一方有实际投入或贡献,则结论可能不同。由此引出第二个问题。
八、答案所依赖的事实前提在题干中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论述婚前财产婚后收益时,还引入了"协力理论":判断收益归个人还是归共同,须考察另一方对该收益的取得有无贡献。
而本题题干仅陈述 B 房屋"用于对外出租,现已收取房租 4 万元",未交代出租事务由谁经管,亦未说明乙是否参与招租、维护、收租等环节。按上述裁判思路,这些事实恰是判断租金归属的关键。参考答案将结论确定于"共同财产",却未提供支撑该结论所必需的事实前提,论证链条并不完整。
九、教材知识的覆盖边界
也有观点认为,教材已写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租金自可归入其中。此说明忽略了两个环节。
其一,教材所列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一结果性表述,而"租金是否属于经营收益"本身即存争议。以尚待认定的性质去套用教材条目,有循环论证之嫌。
其二,教材并未出现"孳息"这一概念,亦未涉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与"协力理论"。学生依教材所能掌握的知识,无法推出"租金属经营收益而非孳息"这一判断,只能依参考答案记忆结论。
值得指出的是,官方"试题亮点"中明确写入了"原物与孳息的不同归属"作为考查情境之一。也就是说,命题方主观上已注意到"孳息"问题,但参考答案与解析并未就孳息规则作出说明,考查意图与答案呈现之间存在缺口。
十、试题的整体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在其余三个考点上的设计是扎实的:
第一,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A 房—售房款—B 房,财产形态变化不改变所有权归属,规则清晰,指向明确。
第二,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意思表示真实、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属教材正文内容。
第三,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本案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的分层分析,是民法案例的核心方法,本题在此处的考查具有相当质量。
问题集中于"房租归属"一项。恰恰在这一项上,参考答案的表述过于确定,未体现法律上存在的分歧。
十一、建议
对命题者:法律专业题应由法律专业的老师出题,涉及学理尚有分歧的问题,高考应避免出题,或题干应补足必要事实,例如明确出租事务由何方经管,使答案具备事实依托。高中生毕竟不是法学专业学生,高中思政教师大部分也并非法学专业,高中课本有足够多无争议的内容供给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