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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已书面说明,中标后说算错了就能退出吗
低价已书面说明,中标后说算错了就能退出吗评委质疑报价偏低,A公司当场交了书面说明,随后中标。可到了签政府采购合同前,它改口了:投标阶段成本核算失误,放弃中标。南京财政部门把这个案例挂上官网,结论就一句——自身投标疏漏,不算正当理由,已依法处罚。 先把这个案子的顺序捋清楚。官方页面写明的案情就四步:某学校公开招标采购教学设备,评委认为A公司报价明显偏低,要求说明合理性;A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中标;签合同前以成本核算失误为由放弃。 有个日期要分清:2026-09-20是这个专题页面的生成日期,不是案发日,也不是处罚日。页面没披露项目名、处罚决定书编号、实际罚款金额和禁入期限。这篇文章的推断,全部钉在上面这四步已披露的行为上,不往下补情节。 
成本算错,为什么换不来正当理由 
这个案子怎么定性?要看两条条文的配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写的是: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它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放弃,算"无正当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接着给罚则: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者恶意串通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中标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条管定性,一条管量罚。A公司自己承认的成本核算失误,在南京财政部门的认定里属于自身投标疏漏——过错在自己身上,够不上外部强加的退出理由。 这案子真正扎心的地方,在前后两份材料。评审阶段,A公司书面说明过低价的合理性,随后中了标;签约前,它又说成本算错了。同一个报价,前一份材料说"这个价我做得了",后一份说"我当时算错了"。财政部门看到的,就是同一家公司对自己的报价先后给了两套说法。 别把"说明通过了、也中标了"理解成评委替你把成本审过了。评委放行一份低价说明,判断的是说明能不能撑住评审结论,不是替供应商做成本核算。 所以定性链条是:低价书面说明→中标→签约前改口称自身失误→被认定不属正当理由。改口改的是自己交上去的书面材料,这是本案最扎的结构。 
法定罚则是一档区间,不是本案实罚金额 
这里得停一下,把两件事分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写的是法定处罚幅度:罚款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南京页面只说"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实际罚了多少、禁入几年、决定书编号是什么,都没披露。把法定幅度当成南京这个案子的实际处罚来写,就是编造。 反过来也要守住边界。南京这一案的处理结论,撑不起"所有成本差错都换不来正当理由"这种全称判断。第七十二条的措辞是"无正当理由"——立法既然留了"正当理由"这个口子,就说明存在个案判断的空间。不可抗力、采购人方面的原因算不算正当事由,要看具体事实,这篇文章不下统一结论。 
评委为什么会放低价说明过审 
再看评委那一头的职责。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给了处理明显偏低报价的固定动作: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也就是说,评委放行说明,是在判断"这份说明能不能支撑评审结论",不是替企业审计成本。供应商交出去的每一份书面说明,都是往后要自己认账的证据。 
投标前核对:不是免责清单,是把想清楚前置 
先把话说在前头:下面这些是实务核对维度,帮你在交报价、交低价说明之前过一遍履约依据——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南京官网列的清单,照着做不等于免罚。责任成不成立,最终由监管认定和法律程序说了算。 
低价能不能报,问的不是报价那一刻够不够勇敢,而是签约前发现自己算错了时,这个理由你自己认不认。 
南京这个案子的A公司,书面说明交了,标中了,签约前改口了。如果你是签报价的人,投标前就得替未来的自己回答一句:这份报价的成本依据,经得起自己复查吗? 这里是三木看招标。你核对投标报价时,收尾那一道关是谁签字?








报价口径:单价、数量、总价对不对得上;优惠条件有没有真进价格;有没有算错数量级、漏项、重复报价这类硬伤。 成本依据:主要设备、材料的市场询价记录还在不在;人工、运输、安装调试这些履约成本测过没有;报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能不能说清靠什么补。 履约资源:供货周期、库存或货源、项目人员安排,和报价假设是否对得上——中标后才去核实货源,就晚了。 说明与事实一致:要是被要求书面说明低价合理性,说明里的每一句承诺,都得在自己的测算资料里找得到出处。说明是证据,不是过关话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