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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称、图标、开机界面,如何作为"装潢"被保护
不正当竞争系列 · 第⑮篇 游戏《××A2》蹭《××A》热度?法院:标识权益归在先使用者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案56看:APP名称、图标、开机界面,如何作为"装潢"被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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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火了的游戏《××A》,名字、图标、开机界面都很有辨识度。结果合作方在日本另发了一款《××A2》,名字只多了一个"2",图标、开机界面高度相似,还在原游戏里发公告诱导玩家去下载。玩家一眼看去,还以为是"续作""升级版"。原游戏公司把几家关联公司一起告了。法院怎么判?关键看"谁先用"。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涉案标识的竞争利益归在先使用的原告,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80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一、案情:一款游戏,一个"2"字之差甲公司享有《××A》游戏著作权。2017年,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署独家代理协议,授权其在日本发行《××A》,实际由日本乙公司对外发行。协议约定,涉案游戏的名称、图标、开机界面的权益归属于甲公司,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2019年,日本乙公司另行发行《××A2》,名称、图标、开机界面与涉案标识相同,仅多了数字"2",并宣传为"国内首个语音在线××A游戏第2部"。日本乙公司还在《××A》游戏中发布下载《××A2》的公告,诱导用户下载。 二、竞争利益归谁?看"使用事实"而非"创设事实"法院指出,虽然"××A"名称及图标最早由日本乙公司在日本申请商标并获注册,但涉案标识最早使用于甲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的《××A》游戏上。甲公司向市场提供的《××A》游戏服务,正是涉案标识指向和发生联系的对象,相关公众能借助涉案标识区分该游戏与其他游戏。因此,涉案标识的竞争利益归属于甲公司。 《××A2》的名称、图标、开机界面,除增加数字"2"外,在文字、呼叫、字体设计、颜色搭配上基本一致,容易导致公众对两款游戏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日本乙公司作为《××A》发行方,明知标识最先使用于甲公司游戏,仍在《××A》未下架时推出《××A2》,并通过宣传用语和跳转下载刻意造成混淆,主观难称善意,构成对甲公司在先商誉的不当利用。
三、图标、开机界面=装潢;人格混同=连带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接触游戏软件时首先接触到图标、开机界面等直观部分,并借此区分不同游戏,因此原告主张的图标、开机界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香港乙公司、北京乙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工作人员、对外宣传、财务管理、业务范围上构成公司人格混同,法院据此认定三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承担连带责任。而丙公司作为《××A2》开发者,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为《××A》开发者,不构成共同侵权。 四、给企业和律师的提醒【游戏 / APP / 互联网产品】 名称、图标、开机界面从上线第一天就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代理协议、授权书中明确"标识权益归属",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遭遇"换皮"抄袭者】 对方即便抢先注册商标,只要你是标识的在先使用者、已建立识别性,仍可主张第六条商品名称/装潢权益,并举证对方"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代理律师】 涉多主体时,注意收集人格混同证据(人员、财务、宣传、业务重叠)以主张连带责任;同时主张第六条(混淆)、第十一条(虚假宣传)与第十七条(赔偿)。 五、法条依据(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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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 ·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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