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ARTICLE · 1119758

AI做的短剧也算作品——47集被整部搬走,判赔2万

AI做的短剧也算作品——47集被整部搬走,判赔2万

鲸海法语 · 案例016

今年8月,一部AI做的短剧在红果短剧和微信视频号上线。上线一天后,另一家公司的视频号上出现了一部剧情一模一样的剧,只是换了名字。

这就是湖北省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万元不算多。但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金额,而在于它一次回答了三个此前没有答案的问题:AI做的短剧算不算作品?搬运要担什么责?AI创作的成本,法院认不认?

本案基本信息案件:某文创公司诉某文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定性:媒体口径为「湖北省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判决已生效涉案作品:47集AI辅助创作微短剧(报道中化名《云上××》),总时长约1小时,已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酌定)说明:法院与权威媒体对当事人均作匿名化处理,案号未公开。

01

上线一天,就被整部搬走

涉案的是一部47集的微短剧,总时长约一个小时,已经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上线红果短剧和微信视频号。

被告的操作很直接:未经许可,把全部47集完整搬到自己的微信视频号上播放,把剧名改成了《女子×××》,然后靠植入商业广告赚钱。

这里要说清楚一点:本案不是"训练模型",也不是"二次剪辑"。就是原封不动地搬走,改个名字,然后变现。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2

AI做的剧,算不算"作品"?

这是整个案子的前提问题。如果这部短剧根本不算"作品",后面就不用谈了。

很多人的直觉是:画面是AI生成的,那就不该有著作权。

法院没有这么看。判决逐环梳理了这部短剧的生产过程。

剧本策划和文案撰写、分镜提示词设置和人物场景选定、对AI生成片段逐条甄别筛选、画面剪辑排布和伴音字幕匹配。

法院的结论是:这些环节体现了创作者的连续性、实质性智力投入,创作者对成片有完整的预见性和实质控制力。因此,这部AI辅助创作的短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关键不在"用没用AI",而在"人有没有真的在创作"。一键出片和被反复调教着做出来的片子,在法律上是两回事。

03

2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双方都没能举证证明三件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涉案作品的权利使用费。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因此驳回,而是依法酌定——结合案情自己判断一个数额。

法院考量的因素包括:短剧时长、传播范围、上线热播时段、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然后是这次判决里最值得记一笔的一句——法院结合AIGC行业创作特性,将创作中词元(Token)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等纳入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通俗说:过去判断"一部作品值多少钱",看的是制作团队、拍摄成本、演员片酬。AI短剧没有这些,但它的成本结构变成了——调用模型烧掉的Token、买商用工具的授权费。这一块,法院这次算进来了。

AI创作不是"零成本"。这套新的成本结构,第一次被司法承认。

04

先把话说准:这不是"算力单独判赔"

这里必须纠正一个正在流传的说法。不少报道的标题写成"AI算力也能算赔偿",读起来像是法院单独判了一笔"算力费"。

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算力成本、工具授权成本,是法院在酌定这2万元时纳入的考量因素之一;判决并未单独核定算力成本的金额,2万元是整体酌定的结果。

一字之差,意思差很远它是"法院在算账时把这项成本考虑进去了",而不是"法院把这项成本判给了原告"。类似的误读在知产报道里很常见——把"纳入考量"读成"单独判赔",把"首例"的限定范围悄悄放大。看这类新闻,多看一眼原文措辞,能省掉很多误会。

05

把三个案子连起来看

单独看这个案子,它是一起搬运纠纷。但放进湖北法院近两年的判决序列里,脉络就清楚了。

2024年8月,武汉洪山区法院处理的《恰似××》案,解决的是"微短剧算不算视听作品"——那时还没有AI什么事。

2025年2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处理的AI生成图片被用作商业广告案,解决的是"AI生成的内容有没有独创性"。

到今年9月江岸区这个案子,两个问题的答案被叠在了一起:AI辅助创作的微短剧(内容层面),被整部搬运(行为层面),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级台阶是分开走的,每一步都不算惊天动地。但合起来,AI内容著作权保护的链条就闭合了。

06

三份行动清单

短剧出品方 / MCN

1留存创作过程证据。提示词、生成记录、片段筛选日志、Token消耗账单——这是证明"人的实质性投入"的关键,也是这次被司法明确认下的成本。

2该备案就备案。涉案短剧已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这类前置手续在维权时是"正式作品"的有力旁证。

3先固证,再发函。发现搬运后第一时间对侵权页面、播放量、广告位做时间戳或公证固定,音视频内容的证据窗口很窄。

准备维权的一方

1先把三类证据补上。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举证不足就只能走酌定,而酌定赔偿普遍偏低——本案2万元就是这个逻辑的结果。

2AI创作成本别丢票。算力消耗、工具授权都要留可核查的凭证,这在今后的AI内容维权中会越来越有用。

做搬运和转载的一方

1"改名"不是免责手段。篡改剧名不仅挡不住侵权认定,还可能额外触及修改权的问题。

2广告变现会加重责任。植入商业广告证明了你从侵权中获利,直接影响主观过错和赔偿数额的认定。

07

别被2万元带偏

2万元这个数字,可能让不少人觉得"侵权也就这样"。但酌定赔偿低,往往不是法院不重视,而是权利人举证不足——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一条都没举出来,法院只能在有限的信息里酌定。

这个案子真正给出的信号是两句话。

AI做的东西,只要人真的在创作,就受保护。

AI创作的成本,法院开始认。

这两句话落到具体的人身上,意思不太一样。对创作者,是"你可以放心投入了";对搬运者,是"这条路正在被堵上"。

案例与信息来源核心案件: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人民网湖北频道、长江日报2026年9月报道。相关案件: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知民初164号微短剧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法治网、中国长安网2025年2月报道)。说明:本案当事人名称、案号、具体判决日期均未由法院或权威媒体公开,本文不作推测。媒体报道未逐条列明本案适用条款序号,本文亦未代拟。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法院与权威媒体公开披露的案件信息撰写,当事人名称以公开信息为准。本文仅作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鲸海法语 · 法律人的知识共享平台

著作权法案例系列 · 案例016

相关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