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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系列|荐股软件不是「法外之地」:暂行规定怎么管

国庆系列|荐股软件不是「法外之地」:暂行规定怎么管

国庆系列 · 法规学习总结 · 第五篇

荐股软件不是「法外之地」:暂行规定怎么管

法规解读之《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2020年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66号两次修正,现行有效):来源、法条、以案说法与合规要点

写在前面|关于"国庆系列"

这个国庆,计划做一组法规学习总结,选取证券行业尤其是投顾业务相关的七部重要法规,逐一梳理、逐一解读,供学习使用。七部依次是: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③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年修订);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⑤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本篇);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排法按业务链条走:先上位法,再业务两规,之后是适当性、荐股软件、人员管理与廉洁从业。本篇是第五篇,讲《荐股软件暂行规定》。前三篇管的是"人"和"行为",这一篇管的是"工具":投顾服务装进软件里卖,规矩一条不少。

法规卡片|它是什么

· 文号与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0号发布,2013-01-01 起施行(第九条)。

· 修订:2020年两次修正:3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第四条第一项"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编码"改为"从业人员/登记编码";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删除原第四条第二项报备条款。现行有效。

· 位阶: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与《投顾暂行规定》同层级;效力低于《适当性办法》(证监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

· 结构:共九条,全篇短小但刀刀见骨。定位专管"工具"这一环:把软件载体上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纳入监管,堵住"卖软件"这个最容易被钻的空子。

一、开篇:为什么单独立一部"管软件"的规矩

先讲来历。前四篇,证券法管原则,暂行办法管资格,暂行规定管投顾行为,适当性办法管"把合适的产品给合适的人"。这一篇,管的是载体。投顾服务通过什么交付?越来越多地通过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一台手机 App,既能是合规的服务载体,也能是非法荐股的马甲。

证监会在立法说明中讲得很直白:以"荐股软件"为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市场上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所以 2012 年专门立规,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2020 年经两次修正,至今现行有效。它的定位,一句话:把"软件荐股"明确纳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工具变了,监管没有留白。

放到今天看,这部规定的分量更重了。荐股软件早已是行业的重点载体:市面上多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App、终端交付服务,营销获客、投资建议、风险提示都跑在屏幕上。但软件不是"一了百了"的合规通行证。规定第五条把"全面揭示荐股软件存在的局限"写成了硬义务,作用要客观讲、局限要全面说,监管也在据此执法。工具普惠,责任并不普惠。

下面把全部九条逐字梳理,关键句加粗;之后挑重点条文做解读,再用案例看它们怎么落地。

二、法条整理:全部九条(逐字)

第一、二条|先把"什么是荐股软件"和"要不要持证"说死

第一条|什么是"荐股软件"

一、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第二条|卖软件 = 咨询业务,必须持证

二、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这两条是整部规定的地基。第一条划边界:只要软件具备"分析意见、价格预测、选股建议、买卖时机建议"任一功能,就是荐股软件;纯做信息汇总、历史统计的不算,给纯工具型产品留了生路。第二条堵规避:把咨询包装成卖软件、换个壳就不需要资格?不行,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就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持证。边界与资格,是后面所有义务的起点。

第三、四条|机构义务,第四条是核心

第三条|三公与诚实信用原则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第四条|七项监管要求(核心)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二)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三)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五)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六)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七)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第三条是价值底座:软件展示怎么做、业绩怎么呈现、话术怎么写,判断标准都在"不误导、不欺诈、不损害"里。第四条是全篇最长、最实操的一条,七项几乎覆盖了软件展业的全部环节,从公示、适当性、公平定价,到留痕、营销告知、禁虚假承诺、自行开展。这七项,后文单列解读。值得先点一句:资质、适当性、留痕、禁止承诺、自行开展,这些投顾业务的基本要求,在软件载体上一字不落地重述了一遍。

第五条|把"丑话说在前头":揭示局限是硬义务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权益保护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在合同签订、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客户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其查询方式;客观、准确告知客户"荐股软件"的作用,全面揭示"荐股软件"存在的局限和纠纷解决方式;主动向客户提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风险和危害。

这一条是"软件不是免死金牌"的法条依据。资格要主动告知、查询方式要给到,软件的作用要"客观、准确",局限要"全面揭示",纠纷解决方式也要讲清。很多纠纷的起点,恰恰是销售时只讲功能、不讲局限。把揭示做在签约前,投诉自然就少;只讲功能、藏着局限,纠纷与追责往往就从这里开始。软件越像"黑箱",越要把方法和局限写清楚。

第六、七、八条|责任、打击非法与自我保护

第六条|违法后果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打击非法荐股

七、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投资者自我保护

八、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第六条管"有证但违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监管措施或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个人跑不掉,机构内控兜不住包庇。第七条管"无证搞非法":与第六条构成两条追责路径,把行政与刑事、地方与中央的协同写进规定,专门对付打游击的非法荐股团伙。第八条是写给投资者的:两个官网可查资格,发现非法荐股就举报。对一线合规的启示是:资格信息公示和告知做扎实,既是给客户自核的通道,也是机构自证清白的第一道防线。

第九条|施行

第九条|施行

九、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重要法条解读:重点条款与投顾业务的关系

逐字读完,挑几条最影响一线的,展开讲。

第一条|定义边界:工具形态不自动豁免

这一条是整部规定的地基,先把"什么是荐股软件"说清楚。四个功能指向具体的"分析意见、价格预测、选股建议、买卖时机建议",只要具备其一,就是荐股软件。反向排除也很关键:纯做证券信息汇总、历史数据统计,不具备这四项功能的,不算荐股软件,也就不触发后面的持证要求。这条划出了监管边界,也给了纯工具型产品一条生路,避免一刀切。落到今天,指标型工具若信号直接指向具体品种或买卖时机,就可能踩进"荐股软件"的监管范围。

第二条|持证底线:卖软件赚钱 = 咨询业务

"销售或者提供 + 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这句话堵死了最常见的规避思路:把咨询包装成卖软件,以为换个壳就不需要资格。规定明确,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就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资格。未持证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咨询业务。这是整部规定最硬的一条,对应第七条对非法荐股的打击。近年仍有个人借网络平台售卖带选股建议的软件收费,被认定为非法咨询依法查处,根子就在这条。

第四条|七项监管要求拆解

这是全篇最长、最实操的一条,七项几乎覆盖了软件展业的全部环节:

· 公示(一):三处公示(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协会网站)+ 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功能、价格、收费标准,让客户看得见、查得着。

· 适当性(二):直接呼应第四篇《适当性办法》,软件产品也要分类分级、揭示风险、卖给合适的人。

· 公平对待(三):禁止诱导升级付费、同产品不同价,防"大数据杀熟"式营销。

· 留痕5年(四):营销服务全过程留痕归档,档案保存不少于 5 年,与《投顾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同口径。

· 网络营销告知(五):网络电话短信营销,必须告知公司联系方式、提醒客户识别冒名人员,针对线上获客乱象。

· 禁虚假承诺(六):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收益,与《投顾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同义。

· 自行开展(七):销售、签约、服务、回访、投诉全环节自行做,不得委托无资格机构或个人代理,防层层外包失控。

第五条|揭示局限:软件不是"一了百了"

这条是"软件合规红利"的前提,也是常被忽视的硬义务。规定要求主动告知资格及查询方式,客观、准确告知软件作用,并"全面揭示"软件存在的局限和纠纷解决方式。重点在"全面"二字:作用讲三分、局限讲一分,就是不充分。下文案例四呈现的,正是未充分揭示终端固有缺陷、数据来源与算法局限的情形(教学改编)。软件不是免死金牌,持牌是前提,把方法和局限写清楚才是底线。

第七、八条|打击非法 + 自我保护

第七条把行政与刑事、地方与中央的协同写进规定,专门对付打游击的非法荐股团伙;无证非法荐股,多部门协同查处,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软件再花哨,无牌就是非法。第八条把"自核资格"的通道交给投资者,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两个官网可查。对一线合规的启示是:资格信息公示和告知做扎实,既是给客户自核的通道,也是机构自证清白的第一道防线。

四、以案说法:软件载体的风险,落在实处(教学改编)

下面案例,为基于近年公开执法类型改编的合规教学案例,机构与个人名称作模糊化处理,不对应具体文号,不能直接检索原文核验,仅供学习使用,不代表对任一机构或个人的评价。

案例一|营销夸大 + 变相承诺 + 无资格人员给建议

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某地分公司因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变相承诺收益,且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直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被某属地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近年)。其违反了《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以及《投顾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

软件只是载体,违规发生在"人"和"话术"上。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留痕完整,第六项禁止虚假宣传与承诺收益,一旦营销人员在线下或线上越界,留痕不全就让机构无从自证。未登记人员给建议,更是直接踩中资格红线。

案例二|软件上线未经合规审查

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一款荐股软件上线销售,但该产品功能与营销材料未经合规审查,存在夸大产品功能、对服务业绩作误导性展示的情形,被某属地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近年)。其违反了《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项。

这一例看点在"上线即合规起点"。软件不是技术部门的产物,而是持牌咨询业务的延伸。第三条要求客观公正、不误导不欺诈,第四条第六项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能怎么写、业绩怎么展示,都要在合规审查环节卡住,不能等监管来查才补。

案例三|无证个人借软件荐股

某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自带"选股建议"功能的软件并收取费用,被认定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由监管部门配合地方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近年)。其违反了《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条。

第二条说得很死:无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借荐股软件赚咨询的钱。第七条则给出利剑:无证非法荐股,多部门协同查处,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软件再花哨,无牌就是非法。

案例四|把软件当"免责金牌":未揭示局限被暂停新增客户

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的软件具备选股与提示买卖时机功能,但在销售与服务环节未向客户揭示软件终端的固有缺陷与使用风险,未说明数据信息来源与算法方法局限,被某属地证监局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近年)。其违反了《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这一例正是"软件不是一了百了"的执法注脚。第五条要求"全面揭示局限",不是写一句免责声明就过关,而是要把方法、数据来源、使用风险讲清楚。把工具当免死金牌、只讲功能不讲局限,本身就是对第五条的背离,也最容易在客户投诉与核查中让机构陷入被动。

五、意义与红线:《荐股软件暂行规定》对投顾行业的分量

《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的分量,在于它把"载体"也纳入了合规视野。投顾服务从前靠人嘴、靠报告,现在靠软件、靠 App。当下,软件化已是行业的重点路径,市面上多数机构依托软件展业,营销获客、投资建议、风险提示都跑在屏幕上。但工具变了,监管没有留白:资质、适当性、留痕、禁止承诺、自行开展,这些投顾业务的基本要求,在软件载体上一字不落地重述了一遍。

对机构,这意味着产品上线要经过合规审查,营销话术、软件展示、客户告知都要按规矩来。软件不是"一了百了"的合规通行证:第五条把"全面揭示局限"写成了硬义务,作用要客观讲、局限要全面说,监管也在据此执法。对投资者,这条规矩是识别非法荐股的一把尺:凡是以软件为名、无牌荐股、承诺收益的,基本可以判定踩线。

把视线拉长,监管对"工具载体"的合规要求只会更细。工具普惠,责任并不普惠;真实留痕、适当性匹配、把局限讲清楚,才是软件合规红利的前提。下一篇,讲《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则,把"人"这一环的资格与操守要求展开。

软件展业七条红线(结合第四条监管要求)

· 无资格不碰:未取得咨询业务资格,不得借荐股软件销售或提供并获利(第二条)。

· 不虚假不承诺:不得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宣传,不得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收益(第四条第六项)。

· 不越适当性:软件产品分类分级、揭示风险,把合适的卖给合适的人(第四条第二项)。

· 不留死角留痕:营销服务全过程留痕,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第四条第四项)。

· 不外包代理:销售、签约、服务、回访、投诉全环节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无资格机构或个人(第四条第七项)。

· 公平不杀熟:不得诱导升级付费、同产品不同价(第四条第三项)。

· 识别要公示:三处公示 + 网站公示产品与收费标准,让客户查得着(第四条第一项)。

一线可操作的合规做法(对应第四条七项)

· 示: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协会网站三处公示许可证号与从业人员登记编码,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功能、价格、收费标准。

· 适:软件产品分类分级、揭示风险,把合适的卖给合适的人,呼应适当性办法。

· 限:主动告知资格及查询方式,客观讲作用、全面揭示局限与纠纷解决方式,不把软件当免死金牌。

· 平:同产品同价,不诱导升级付费、不大数据杀熟。

· 痕:营销服务全过程留痕,档案保存不少于 5 年;网络电话短信营销主动告知公司联系方式。

· 宣:不虚假夸大、不承诺收益;产品功能与业绩展示经合规审查再上线。

· 自:销售、签约、服务、回访、投诉全环节自行开展,不委托无资格机构或个人代理。

本文仅为个人基于公开资料的合规学习与技术探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咨询或投资决策依据。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文中所涉法规条款以官方现行文本为准,案例分析以公开处罚文书为准,不代表对任一具体机构或个人的评价。文中插图由 AI 生成,仅作场景示意。如有合规疑问,请咨询持牌专业机构。

本文仅为个人合规学习材料,不构成监管意见;实务处罚认定以证监会、证监局正式行政处罚 / 监管措施文书为准。

版本与引用说明:本文以证监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现行修正版(经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次修正)为准,共九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2020年10月修订删除原第四条第二项报备条款,由八项调整为七项。官方文本可参见中国证监会官网(csrc.gov.cn)及法律法规数据库(neris.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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