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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公证遗嘱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形。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法典》第1139条):遗嘱人须本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法》第26条),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思进行审查后办理。

公证遗嘱的核心优势在于证明力强: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法》第36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由二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程序规则》),并对询问、告知过程制作谈话笔录存档,遗嘱的真实性与订立过程经专业机构固定,发生争议时被推翻的风险显著低于其他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特别适合以下情形:

  • 年事已高,担心身后遗嘱效力被其他继承人质疑的
  • 家庭结构复杂(再婚家庭、有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预感继承争议较大的
  • 财产类型多、数额大,处分方案希望经专业人员把关的
  • 处分方案包含附条件、附义务、设立居住权等较为复杂安排的
  • 遗嘱人立遗嘱意愿明确,但书写不便,希望由专业人员协助完成文书制作的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选择其他遗嘱形式:

  • 处于危急情况、来不及申请公证的(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情况稳定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补立)
  • 遗嘱人已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证机构亦不予办理)
  • 希望零成本、不对外披露遗嘱内容的(可考虑自书遗嘱)
  • 涉及境外财产处分的(需另行了解财产所在地法律对遗嘱形式的特别要求)

二、合同正文

公证遗嘱(遗嘱底稿)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本底稿供本人向公证机构陈述遗嘱内容、供公证员审查制作公证文书时参考;公证遗嘱以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出具的公证书为准(《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法》第11条)。

第一条 真实意思与行为能力声明

1.1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精神状况正常,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1.2 本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人欺诈、胁迫(《民法典》第1143条)。

1.3 本底稿所载遗嘱内容由本人自主确定;本人将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不委托他人代理(《公证法》第26条)。

第二条 家庭与法定继承人情况

2.1 婚姻状况:□初婚 □再婚 □丧偶 □离异 □未婚(如为再婚,前次婚姻情况:____________)

2.2 配偶: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子女(含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故子女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父母(如已故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信息供公证机构审查必留份保留情况及财产共有状况,应如实、完整填写)

第三条 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

3.1 本人现持有的主要财产如下:

(一)不动产: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____________),本人享有份额:____________;

(二)银行存款:开户行 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约 ____________ 元;

(三)车辆:品牌型号 ____________,车牌号 ____________,登记所有人 ____________;

(四)股权、基金、理财产品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知识产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上述财产中与他人(含配偶)共有的,本人仅处分本人享有的份额;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

3.3 本遗嘱订立后本人取得的其他财产,本遗嘱未处分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23条)。

第四条 财产处分方案

4.1 本人对上述财产作如下处分:

(一)第一条第3.1款第(一)项房屋中本人享有的份额,由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继承 □受遗赠;

(二)第(二)项存款,由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继承 □受遗赠;

(三)第(三)项车辆,由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继承 □受遗赠;

(四)第(四)至(六)项财产,由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继承 □受遗赠。

4.2 上述处分附义务的(如赡养照料、丧葬办理等),接受遗产一方应当履行相应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1144条)。

4.3 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属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

第五条 居住权安排(如无请删除本条)

5.1 本人以遗嘱为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在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期限:□终身 □至 ____________ 止 □其他:____________。

5.2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371条)。为保障居住权人顺利行使权利、避免权属争议,建议继承开始后及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第六条 必留份保障

6.1 本人确认,已审慎考虑本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6.2 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

第七条 遗嘱执行人

7.1 本人指定 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为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1133条)。

7.2 遗嘱执行人负责本遗嘱的检认、遗产清点、通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协助办理继承手续等事务。未指定或执行人不能履职的,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办理。

第八条 丧葬意愿与其他安排

8.1 丧事办理:□从简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8.2 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意愿:□无 □有: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以书面形式决定,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及有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 撤回与变更

9.1 本公证遗嘱办理后,本人有权随时撤回、变更;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1142条)。

9.2 本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效力平等。

9.3 撤回、变更本公证遗嘱,可以再次办理公证遗嘱,也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42条)。

第十条 遗嘱文书与公证书的保管

10.1 本人申办公证遗嘱公证书 ______ 份,公证书及遗嘱文书采取以下方式保管:□本人自行保管 □申请公证机构保管(公证机构可以保管遗嘱,《公证法》第12条)。

10.2 本人已告知 ____________(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本公证遗嘱的办理情况及保管位置,以便继承开始后检认遗嘱。


立遗嘱人签名(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员面前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公证遗嘱的成立与效力以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出具的公证书为准;本底稿供办证准备与陈述使用,《民法典》第1139条)


三、使用说明

  1. 底稿先行
    :建议先填好本底稿并核对财产权属信息,再预约办证。底稿内容越完整、财产信息越准确,公证员审查越顺利,出证越快。
  2. 必须亲自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法》第26条)。行动不便的,可向公证机构预约上门办理。
  3. 选对公证机构
    :可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公证,同样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公证法》第25条)。
  4. 带齐材料
    :一般包括本人身份证件、财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存款账户信息、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等)、受益人身份信息,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涉及共有财产认定的,如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文书等),具体以公证机构要求为准。
  5. 配合审查
    :公证员将单独询问本人遗嘱意愿、告知法律意义与后果并制作谈话笔录;遗嘱公证由二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程序规则》)。高龄或患病老人办证,公证机构会重点审查意识与表达状况,必要时要求提供近期就诊记录。
  6. 出证时间与费用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法》第30条);公证费按当地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部分地区对高龄老人等有减免政策,可向公证机构询问。
  7.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变更、撤回公证遗嘱不必再次办公证,但办公证的证据固定效果更好。
  8. 只处分个人财产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只写本人份额;处分他人份额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
  9. 预留必留份
    :法定继承人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10. 遗赠注意六十日
    :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
  11. 公证遗嘱≠继承手续办结
    :遗嘱公证书解决的是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问题。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仍需凭遗嘱公证书等材料办理存款支取、不动产过户等手续;有争议的,可通过诉讼确认。

四、风险提示

⚠️ 风险一|"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已是旧法规则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已删除该规则: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此后立的自书、打印遗嘱,同样可以推翻在先的公证遗嘱——办理公证遗嘱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订立新遗嘱。
⚠️ 风险二|行为能力是公证遗嘱的生死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且无监护人代理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法》第31条)。高龄老人办证,建议选择精神状态好的时段,必要时携带近期病历;公证后其他继承人仍可能以"订立时已无行为能力"为由起诉,谈话笔录与办证记录将是关键证据。
⚠️ 风险三|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仍然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公证的证明力强,但能证明欺诈、胁迫事实成立的,公证遗嘱照样被推翻。子女陪同办证的,公证员通常会将遗嘱人单独询问;本人应如实向公证员陈述意愿,切勿碍于情面违心确认。
⚠️ 风险四|未保留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未保留的,遗产处理时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判断时点以继承开始时该继承人的状态为准。
⚠️ 风险五|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22条)。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共有房产只处分本人份额;配偶先于本人死亡且未分割遗产的,应先确定本人应继份额再行处分。
⚠️ 风险六|相反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1142条第二款)。办理公证遗嘱后又将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出售、赠与或者变更登记的,该财产的处分安排即被行为本身推翻。
⚠️ 风险七|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及时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民法典居住权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371条)。为避免权属争议、保障居住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继承开始后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未登记的居住权安排在后续房产处分、过户中易生争议。
⚠️ 风险八|受遗赠人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遗嘱将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属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受遗赠人,以免错过期限。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复杂财产状况、涉外继承、特殊家庭关系、遗嘱效力争议等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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