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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不在敏感清单里,发改委凭什么还能拦
—— 清单里写着的没有它,真正拦下它的也不在清单上——三层监管,一个标准:技术有没有出境。
先说一个可能让你意外的结论:在发改委那一层,没有一份叫"AI"的清单。
现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里写的是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新闻传媒,加上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那一串。人工智能、算力中心、数据中心,都不在里面。
那为什么还有 AI 项目被拦下来?
因为拦它的不是"清单",是另一扇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而这扇门的办公室,恰好就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名单上没有你,
不等于没有人看着你。
(本文案例均引自公开报道与主管部门公告,涉及企业信息的以官方文本为准;作者观点部分已标明为个人判断。)
栏目导语
这一期做一次收口。
前面几周我们讲过 ODI 的三线流程、技术出口的登记、香港公司的账。留言里问得最多的一句是:"AI 出海,发改委到底管不管?管到哪一步?"
这句话背后其实是四个问题,混在一起问,所以谁也答不清:
1. 发改委这一层,有没有针对 AI 的特别限制?
2. 如果没有,为什么有项目被叫停?
3. 客户拿到一个账号,和拿到模型本身,为什么后果不一样?
4. 律所和专业机构那些分析,能不能对上一个统一口径?
这篇一次答完。答案是:管,但不在你以为的那一栏;叫停,用的也不是你以为的那条法;要不要登记,看的更不是你卖的是什么。
一、发改委这一层,管的其实不是"行业"
先拆开看。发改部门管对外投资,是三件事,不是一件。
第一件:分类。 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判敏感看两个维度——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行业这一维,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为准,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026 年 12 月 1 日,《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9 号)施行,2017 年的 11 号令同步废止。框架没推翻,仍是"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但把两处收紧了:
1. 中方投资额的算法变了——技术、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都算进投资额(第 11 条口径)。用模型、算法、知识产权去境外作价入股,不是"没汇钱就不用管",那笔作价本身就是投资额;
2. 再投资的报告门槛取消了——通过你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再投资,不再看 3 亿美元,原则上都要在实施前报告(第 14 条)。
一句话:以前是"钱出境那一刻"才被看见,现在是"能力和权益在境外怎么长"也被看见。
第二件:体量。 非敏感类里,3 亿美元是条分级线——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由省级发改部门备案。算力中心那种重资产项目,动不动几亿美元,光体量就落进国家层面了(此口径见万商天勤律所公开分析,性质为专业机构解读)。
第三件,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安全审查。 这一件不在"对外投资"章节里,在另一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它管的是外资取得中国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触发点在"进来",不在"出去"。
但它一旦启动,效果是"叫停"。这就接上了第二个问题。
二、三个真实案例,三种结局
案例一:Manus——被禁止投资,要求恢复原状。
时间线是公开的:
1. 2025 年 3 月,Manus 以"全球首款通用智能体"亮相;
2. 2025 年 4 月,美国风投 Benchmark 领投 7500 万美元;
3. 2025 年 6 月,总部迁至新加坡,随后大幅裁减国内团队、停止境内服务;
4. 2025 年 12 月 29 日,Meta 宣布收购,取得 100% 控制权;
5. 2026 年 1 月 8 日,商务部发言人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就该收购与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对外投资等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开展评估调查;
6. 2026 年 4 月 27 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依法依规对该收购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撤销收购安排、恢复至交易前状态。
这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实施以来,首个被公开叫停的 AI 领域外资收购案(据中国经济网、中国高新网报道)。
值得逐字看的是那句公告表述:说的是"外资收购 Manus 项目",不是"外资收购某新加坡公司"。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姿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解释是:这笔交易表面发生在两家境外企业之间,但底层资产——技术、算法、数据、人才——全都源于中国,安审是穿透式的,实质重于形式。
监管看的不是注册地,
是能力从哪儿长出来的。
案例二:开元云——走通了,设香港研发中心。
据企业公开信息,开元云(Open Computing AI)通过北京市发改委、商务局办理,其全资子公司"开元云香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取得境外投资备案(ODI),资金可依法汇出。
这条案例的价值在于"平淡":一个正经的 AI 项目,按正常程序走,是能走通的。 没有特批,没有例外,就是备案。
案例三:DeepSeek、MiniMax——技术出口那一侧也走通了。
据媒体 2026 年 10 月 23 日报道,两家已完成 48 号公告项下的技术出口相关登记,并走通了旗下大模型开源发布及海外授权的合规流程(媒体转述,未见主管部门公开文件,仅作进程参考)。
这条说明另一件事:登记不阻碍开源,也不阻碍海外授权。 它只是让你在名单上。
三个案例放在一起,可以看出一条线——
叫停的那一个,动的不是钱,是控制权和技术归属;走通的那两个,动的是钱和授权,所有权没变。
三、商务部那一栏:不看行业,看客户拿到了什么
前面讲的是"谁在管"。真到了窗口,卡住你的往往是另一个问题:这笔生意,你到底交付了什么。
这次公告把话说得很直。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同时也明确,本次纳入监管的范围"精准有限","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40 项里,拟禁止 14 项、拟限制 26 项,多数已给出具体技术指标。
同一个 AI 项目,客户拿走的可能是三样完全不同的东西:
请注意表格第一行和第三行的措辞:"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算,"海外本地化部署"算。 只差几个字,结论相反。
官方给的判断标准只有一句:技术有没有从境内转移到境外。账号、接口、轻量端侧,更接近"给客户一个用的入口";把模型装到客户境外的服务器上,给出去的就是技术本身。
监管问的不是你卖什么,
是客户拿走了什么。
再往下还有一层,知道的人更少:登记的义务,落在出口技术的那一方身上,不一定落在办了 ODI 的那一方身上。
举个结构上的例子,不对应任何具体企业:境内 A 办了 ODI,设了香港 B;B 又回头向境内供应商 C 买算力、调模型接口。这里 A 是投资主体,B 是买方,C 才是可能的技术出口方。如果 B 只是买算力、调接口,不能因为跨了境就说要登记;真触发了登记条件,通常由 C 去办,B 配合提供接收方和用途信息。
办了 ODI,不等于这笔登记也一并办了。 投资备案和技术登记,两个义务人,两张表。
最后说一条红利,很多人不知道:对 AI 类技术,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做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这几类情形下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官方表述是"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所以"算力出海被卡死"这个说法并不准确。被管住的是技术转移,不是你去建机房。
(还有一处边界:涉及智能硬件的,另需看设备参数是否触及两用物项管制,那是另一套制度、另一个口径,本篇不展开。)
四、专业分析怎么说:五份材料,一个口径
我把近期能查到的公开分析过了一遍:中伦、立方、卓建、万商天勤四家律所的文章,加上深圳市司法局的《企业合规风险提示》(第 170 期)。口径高度一致,四条:
第一,不能拿行业标签当结论。 立方律所写得很直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行业技术价值高,但这不等于所有相关境外投资都当然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不能仅凭行业名称认定敏感类。中伦同样提示,判断要看具体投资内容、目的地、控制关系、中方投资额。
第二,完成 ODI 备案,不等于技术出口义务已经履行。 立方原话的意思是:完成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并不当然意味着技术出口许可或登记义务已履行;反过来,完成技术出口登记也不能替代境外投资管理程序。两条线各走各的,不能相互抵账。
第三,商务部那一关的判法,和发改委不是一套。 中伦的分析指出: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的行业,属于敏感行业范围;企业申请相关核准时,须提交有关部门对所涉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这句话很关键——发改委看"行业目录",商务部看"你的技术是不是限制出口的"。 而且它会往回传导:一旦你的模型、算法落进那 23 项 AI 技术里,你在商务那一栏的行业性质就跟着变了,核准时要交的材料也变了。
第四,真正的审查尺度是"实质",不是"形式"。 深圳市司法局的风险提示把 AI、敏感技术、大量敏感数据跨境的投资列为最容易触发安全审查的一类,并特别提到"人员跨境派遣是否存在视同出口风险"。837 号令第十三条也把跨境派技术人员、跨境技术指导、人员跨境培训写了进去。
顺带辟一个谣:网上有说法称"2025 年约 15% 的 AI 类 ODI 申请因技术敏感度界定不清被要求补充说明"。这个数字没有出处,我不引用。 涉及比例的判断,没有官方口径就不要写。
五、我的判断:限制不在清单里,在你动的是什么
把上面几层合起来,我自己的看法是三句话:
第一,AI 出海没有"专项禁令",但有"专项审视"。 制度上它是普通项目,程序上它不是普通项目——因为它落在"关键技术"这个口径里,而这个口径不写在行业目录上,写在安审和出口管制的判断里。
第二,谈判结构决定命运。 Manus 那笔交易的结构是"控制权整体转移",这是安审盯的东西;开元云的结构是"我设一个自己的子公司",这是备案能覆盖的东西。同一个行业,两种结构,两种结局。所以问题不是"AI 能不能出海",是"你这次出去,动的是什么"。
第三,不确定性本身就是成本。 837 号令第十一条授权主管部门动态调整鼓励、限制、禁止的清单,算力、AI 基础设施是否被后续纳入,没人能保证。对回收周期五到十年的重资产项目,这个不确定性比任何一份文件都实在。
怕的不是有清单,
是清单可以变。
六、今日观点
这几年我见过太多老板问同一个问题:"能不能出去?"
问法就不对。
该问的是三句:
1. 我这次出去,动的是资金、是授权,还是控制权?
2. 我的技术有没有落进限制类,客户拿到的是账号还是模型本身?
3. 数据出境那一步,累计人数过没过线?
三句都答得清,你的项目就是"可以谈";有一句答不清,先别动——不是不能动,是动了之后解释不清。
合规的成本永远小于解释的成本。 这一行做了十几年,我就信这一条。
七、边界提示(这篇不做什么)
1. ☐ 本文不评价任何具体交易的商业判断,也不对个案定性;案例事实引自公开报道与主管部门公告
2. ☐ 文中"AI 不在敏感行业目录"仅指《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不代表其他制度(安审、出口管制、数据出境)也不管
3. ☐ 律所分析均为专业机构公开解读,性质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官方口径;个案请以主管部门窗口意见为准
4. ☐ 48 号公告的技术目录部分仍在征求意见(至 2026-11-15),最终范围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文中所引"自动许可""即报即出""端侧部署不属于管理范围"等便利与排除情形,均出自商务部答记者问,随目录正式实施落地
5. ☐ 涉及智能硬件的两用物项管制属另一套制度,本篇不涉及
📤 这篇可以转给一个人:公司正在谈境外融资、或者正在搭境外架构的那位创始人/CFO。
他大概也以为"AI 不在清单里就没事"。
💬 来,评论区聊聊:你们公司出海这一步,动的更多是哪一头——钱和授权,扣 1;控制权和股权,扣 2。
📎 后台回复"三层",送你一份《AI 出海三层监管对照表》(发改/商务/安审 各问什么、各要什么材料,一页看完)。
下期(周一 · 出海避坑指南):香港公司注销完了,那笔钱为什么还汇不出去
我是十诺,一个陪你出海闯荡的文艺财税人。
合规不是成本,是你在海外市场最便宜的保险。
参考来源
[1] 中国经济网《Manus"过山车"经历透视监管红线》(2026-08-18;商务部 2026-01-08 表态、安审办 2026-04-27 禁止投资决定、沈姿英与崔凡观点)
[2] 中国青年网《Manus"过山车"经历透视监管红线》(2026-08-18)
[3] 中国高新网《Manus 收购案被叫停,AI"出海"不可触碰红线》(2026-05-11;"首个被公开叫停的 AI 领域外资收购案"、廖圣强三层穿透分析)
[4]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2026-07-01 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5] 中伦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企业出海模式再审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影响分析》(商务主管部门敏感行业口径、中方投资额含技术数据知识产权)
[6] 立方律师事务所《从"境外投资"到"技术禁止":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视人工智能与生物医药企业出海合规新要求》(不得以行业标签认定敏感类;ODI 与技术出口义务互不替代)
[7]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2026 年〈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六项核心变化与企业出海合规要点》(49 号令 2026-10-22 公布、12-01 施行、共 76 条;再投资报告不限金额)
[8]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重资产算力出海的法律风险防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 号未列入 AI 与数据中心;3 亿美元分级;837 号令第十一条动态调整)
[9] 深圳市司法局《企业合规风险提示与预警信息(深度研究 7)第 170 期》(安全审查评估、视同出口风险、出口管制与技术目录交叉合规)
[10]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 2026 年第 48 号(2026-10-16;AI 等 40 项技术拟列管、出口前登记已生效)
[11] 开元云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的公开新闻稿(2026-03,企业公开信息性质,未经主管部门公告核实)
[12] 关于两家大模型厂商完成技术出口相关登记的媒体报道(2026-10-23,媒体转述,仅作进程参考)
[13]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2026-10-16,A 级;"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海外本地化部署属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自有云可适用自动许可"、"API 调用/APP 网页交互/SaaS/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管理范围"、"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芯片流片、联合研发、国际标准制定适用自动许可、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免责声明:本文所引案例事实来自公开报道与主管部门公告,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文中律所分析均为专业机构公开解读,性质为参考意见,不代表主管部门口径。涉及技术出口范围、登记情形、便利措施与排除情形的表述,引自商务部、科技部公告 2026 年第 48 号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最终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为现行目录,是否调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为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部分仍处征求意见阶段(2026-10-16 至 2026-11-15)。本文不评价任何具体交易的商业判断,不构成任何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