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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正式施行。这不是一次简单的规则更新——它是时隔30年的重大修订。
30年后,数据、算法被正式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而仅仅一个月前,惩罚性赔偿新规(法释〔2026〕7号)已将反法一般条款排除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只留下商业秘密一条通道。
两规叠加,商业秘密保护正在进入前所未有的强保护周期。

30年:从"禁止侵犯"
到"主动保护"
199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1号令)。那个文件的核心逻辑是"禁止"——列明哪些行为构成侵权,给执法部门提供处罚依据。
2026年,市监总局第126号令改用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标题:《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从"禁止侵犯"到"保护",折射的是整个法律理念的转向——从"事后追惩"走向"事前确权+事中保护+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治理。
这不是用词习惯的变化。新规用了大量篇幅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什么叫合理保密措施""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它在做的事情,是给权利人画一张清晰的"权利地图",让企业知道自己拥有什么、能主张什么、该怎么做。

数据、算法入列:
不只是"加个名字"
新规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将"数据""算法"明确纳入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范畴。
在旧规时代,企业要保护核心数据和算法,需要论证它们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模糊地带。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数据集合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推荐算法是否属于技术信息"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新规给出了明确答案:数据、算法就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需要再绕弯子论证。
📋湖北高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便已触及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前沿。"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积分奖励等手段获取电商平台商业数据,对账户提供查询服务并进行"恶意"打标。法院判赔200万元。但该案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并非商业秘密案。
6月1日之后,类似案件的权利人将多一条路径选择:如果涉案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可以直接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而商业秘密是反法体系内唯一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由,赔偿力度远超一般不正当竞争。

什么叫"合理保密措施"?
新规画了五条线
商业秘密案件中,最让企业头疼的往往是"保密措施"的举证。很多企业确实采取了保密手段,但在法庭上说不清楚"到底密在哪、怎么保的"。
新规对此做了细化。所谓"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判断标准是"相适应"——不是要求企业不计成本地堆砌保密手段,而是看保密措施与秘密本身的价值、载体性质是否匹配。
具体而言,新规指引的方向包括:
📍 1. 物理隔离措施:对涉密场所、设备、电子文件设置访问权限;📍 2. 制度性约束:与员工、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违约责任;
📍3. 技术性保护:加密存储、水印追踪、操作日志留痕;
📍4. 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秘密的重要程度和泄露风险,采取不同层级的保护;
📍 5. 离职管控:竞业限制、离职交接审查、访问权限即时回收。关键变化在于:新规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门槛。过去,法院有时会要求权利人证明保密措施的"充分性";现在,权利人只需证明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惩罚性赔偿的唯一通道
5月1日施行的惩罚性赔偿新解释做了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影响深远的规定:将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排除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仿冒装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刷单炒信——这些案由不能再主张惩罚性赔偿。
这意味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内,商业秘密成为唯一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由。
📋最高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案例41揭示了"内外勾结型"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外部单位以高薪酬、高职务等条件利诱权利人员工或竞业限制期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披露秘密内容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知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出售秘密,仍帮助调整技术方案的,属于共犯。该案一审案号(2024)赣0402刑初192号,二审案号(2025)赣04刑终70号,由江西省九江市法院审理,侵权单位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裁判要旨明确: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顾问费、服务费、指导费等财产性利益,均属于违法所得。
6月1日之后,同等情形下的民事追偿,权利人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主张最高5倍的赔偿倍数。"2000万罚金"是刑事端的威慑,民事端同样有"5倍赔偿"的利剑。

30天倒计时:
企业的行动清单
6月1日距今还有不到30天。这不是"等到施行再应对"的问题,而是"现在不做就来不及"的窗口期。企业至少需要完成以下动作:
⚠️ 第一,梳理秘密资产清单。 列出所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尤其关注数据和算法。标明每项秘密的载体、知悉范围、价值评估;
⚠️ 第二,补齐保密协议。 与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合作方、供应商逐一核查保密协议的签署情况。缺失的补签,模糊的细化;
⚠️ 第三,升级技术保护措施。 对核心数据加密存储、设置访问权限、开启操作日志。确保"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这一构成要件有据可查;
⚠️ 第四,建立离职管控流程。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访问权限的即时回收、离职面谈中的保密提醒——这些程序性动作在未来的诉讼中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 第五,预设惩罚性赔偿路径。 在商业秘密维权时,同步构建惩罚性赔偿的证据链——侵权人的故意情形(是否有接触历史、是否签署过保密协议)、情节严重程度(是否以侵权为业、是否伪造证据)。

结 语
31年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中国刚刚起步,规则粗糙,边界模糊。31年后,数据、算法入列,惩罚性赔偿通道畅通,举证门槛降低。
商业秘密不再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权利,它正在变成企业手中最锋利的法律武器。
参考来源: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令第126号,2026.6.1施行);
[2] 199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1号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案例41,(2024)赣0402刑初192号/(2025)赣04刑终70号;
[5] 湖北高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2);
[6] 新华社:《商业秘密保护规定》6月1日起施行,数据算法纳入商业秘密(2026.3.23);
[7] 君合律师事务所:《2026〈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亮点解读》。
*本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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