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该版合同的起草视角是用人单位,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签署合同的场景。
2、合同不是一成不变和千篇一律的,该版合同仅仅是示范指引,实务中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调整或优化。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务部指定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__________岗位,基于该岗位的职责范围与授权权限,乙方存在接触、知悉或掌控甲方相关保密信息的职务便利与客观条件;为践行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边界不清产生无心之失的法律风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外延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拥有或合法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类:源代码、目标代码、算法、模型(包含实现特定业务逻辑的代码、架构、流程及底层设计思想,不论其表达形式或编程语言是否变更)、图纸、配方、工艺、数据库结构、测试数据、研发计划及任何技术文档;
(2)经营类:客户及潜在客户名单(指甲方已建立初步联系、获取联系方式、或已将其纳入营销/拓展目标名单的客户及意向客户,不限于已实际发生交易者)、联系方式、交易记录、需求偏好、营销方案、定价策略、底价、供应商渠道、财务数据、未公开的投融资及商业计划;
(3)管理类:薪酬体系、绩效标准、股权激励名单、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4)衍生信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主要利用甲方保密信息及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推导出的任何新信息或报告。
2、保密信息的存在形式不限,无论是否标注“机密”,无论是书面、电子、口头或其他形式,只要是未对外公开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属保密范围。仅限于在甲方内部因工作需要且附有保密要求的小范围披露,不属于本协议所指的对外公开。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仅限在甲方指定的工作流程及授权权限范围内,为履行甲方工作职责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复制、截屏、外传、口述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为第三方谋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实施游说、利诱、煽动等足以动摇甲方的客户、供应商与甲方合作关系的行为。
3、乙方的保密义务系法定附随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竞业限制期限的届满而失效,直至该信息处于合法且无门槛向公众开放获取的状态。
4、若乙方离职后被动收到第三方(含新雇主)披露的甲方保密信息,“知悉”状态自该等信息在乙方可控设备或邮箱内形成可读取状态之时起算(不受节假日影响)。乙方须在知悉后48小时内通过甲方指定邮箱发送书面通知,并立即停止使用/传播。隐瞒不报或继续使用的,视为乙方主动泄密。
第三条 载体归还与彻底销毁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归还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设备、介质及文件。
2、对于个人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乙方须执行彻底删除操作,标准为:使用常规删除手段清空回收站后,该等信息在常规操作下无法被检索、读取或恢复;或由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后执行彻底删除。
3、若基于乙方前往竞争单位就职、或甲方业务出现异常泄露迹象等初步线索,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未彻底删除,甲方有权通过公证机关或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取证或鉴定。经依法鉴定确认存在保密信息残留的,该鉴定费/公证费作为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若乙方未按期完成交接或出具承诺书,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离职结算款项中,除依据《劳动合同法》必须支付的法定基本工资、经济补偿金之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款项(如未经双方确认的非强制性绩效奖金、非违法解除情形下的代通知金等),此系合理的先履行抗辩,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四条 保密措施
乙方确认,甲方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OA系统发布、入职培训、文件加密、权限隔离、本协议签署、或经乙方签字确认的保密制度文本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乙方不得以“未显著标明密级”或“个别措施存在瑕疵”为由,否认信息的保密属性。
第五条 例外情况
乙方主张保密义务豁免的,需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且仅限于以下极其有限的情形:
(1)在乙方获知前,已通过国家级或该信息所属行业公认的权威公开平台(如国家专利局官网、权威学术期刊、行业官方展会等)无门槛获取并被普遍知悉的信息;
(2)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披露,但乙方须在收到披露要求的24小时内(含非工作时间)通知甲方以采取保护措施;
(3)乙方需提供足以形成闭环的客观证据材料(如签署时间在前的协议、交接凭证等),证明从对甲方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
(4)反向工程抗辩仅适用于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实体物理产品,且在不采取破坏性拆解、不改变产品原有物理结构及连接状态的前提下进行观测。对于软件代码、算法模型、数据库结构、客户名单、配方等非实体信息,因其具有易复制性和不可逆性,依法不适用反向工程豁免。乙方不得以记忆复原、重新编写等方式对非实体信息主张反向工程;
(5)因乙方违约导致泄密的,在甲方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如发函、起诉)前,该信息不视为丧失秘密性。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与损失核定
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须立即停止违约,并将因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全额交付甲方。
2、鉴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失举证的复杂性,若发生违约,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核定实际损失,且一经在提起争议解决程序时明确,不可随意变更:
(1)甲方因泄密导致的直接利润损失及维权费用(含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律师费据实结算,不受任何指导标准限制);
(2)若甲方实际损失难以精确量化,甲方有权直接参照该保密信息在所属技术/商业领域内通行的行业许可费率标准,结合该信息的核心程度及甲方实际投入的研发/获取成本合理核定(通常为正常许可费的3至5倍);若该信息无成熟许可市场,则按乙方因违约实际获取的收益主张赔偿。
3、乙方离职后2年内,若入职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且该单位在乙方入职后推出了与甲方存在实质性相似的产品、服务或获取了甲方的核心客户(“实质性相似”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规范程序出具比对意见认定)。基于乙方曾深度接触相关保密信息的前提,已初步满足侵权认定的接触要件。在此情形下,乙方负有书面向甲方说明新单位该产品/服务的研发背景、乙方在其中的具体参与环节及所负责的文档/代码层级的义务,并积极申请/配合新单位提供相关独立研发日志。若乙方拒绝书面说明、说明内容明显违背常理,或新单位拒不提供反证的,应依法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
4、对于恶意泄密行为,甲方将依法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惩罚性赔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与竞业限制的独立关系
本协议具有完全独立性。即使《竞业限制协议书》未签署、未启动、被解除或期限届满,均不影响本保密协议的效力。乙方在新单位不得以“履行新职务必然导致披露”为由主张免责,乙方有义务在新单位建立信息防火墙(具体标准为:通过工作邮箱向新单位HR或法务部门发送书面说明邮件,明确告知本人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限制,并请求新单位在系统权限、项目分配上进行隔离,留存发送记录即可),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甲方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本条前述劳动仲裁条款的排斥。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上述管辖原则处理。
第九条 送达
1、双方确认,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各类通知及司法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2、通知效力:
(1)邮寄送达:特指使用中国邮政EMS快递服务,自快递单号在物流系统中显示“揽收”状态之时起算,满3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2)电子/短信送达:自发送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
(3)若乙方下落不明或联系方式失效,甲方有权在甲方注册地法制类日报的“中缝及以外版面”登载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余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并予以执行。
2、乙方经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是加粗部分)的法律后果。若因打印、复印等技术原因导致加粗/下划线未能显示,乙方确认绝不以此为由主张甲方未尽提示义务,本协议所有条款对乙方均具有完整约束力。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
3、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数据删除与保密承诺书》
致:(甲方名称)
本人(身份证号:__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
本人郑重承诺:
已归还所有涉密载体,已按协议约定标准彻底删除个人设备中的相关数据;
充分理解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绝不实施任何泄露、不当使用保密信息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离职后若被动收到涉密信息,将在起算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法务部指定邮箱。
本人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返还收益等违约与侵权责任。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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