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2刑终176号
▲案由:开设赌场罪
▲案件焦点:1.邬某等人研发并推广的棋牌 APP 与传统的网络赌博软件相比,没有拟币与兑换的功能,但APP 设置有比赛分、积分统计、系统自动抽成及积分分 配等功能,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兑换积分进行结算,是否属于网络赌博,邬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2.邬某等人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邬某成立某公司,组织齐某、黄某、彭某、袁某等人负责公司棋牌类软件的研发和维护。根据不同地区的玩法对棋牌软件 APP 进行改良,用充值的方式进行赌博,经鉴定,自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发展赌博玩家2万余人,充值收入赌资共计5798万余元。
二、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邬某等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并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从中获利;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根据各具有的量刑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邬某、胡某某、黄某、徐某、李某某等19名 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6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法官说法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邬某等人研发并推广的棋牌APP 与传统的网络赌博软件相比,没有虚拟币与兑换的功能,但APP 设置有比赛分、积分统计、系统自动抽成及积分分配等功能,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兑换积分进行结算,是否属于网络赌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等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3、邬某等人的犯罪金额认定,以公司2020年5月研发出具有比赛场功能并上线后的全部收入全部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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