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召开业主大会时通过登录APP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这样既方便业主随时随地进行投票,也能防止投票造假,保证业主大会表决公正进行。
但是,有些小区将“注册APP即视为业主参与表决”写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据此进行表决票统计,那注册APP能否视为参与表决?
一、具体案例
北京市某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XX街道办作出的《关于XX小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宜告知书》,判令XX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涉案备案。
某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理由是: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解读错误,与该规定表述使用的文字意思不符;与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立法本意相抵触;与比例制表决规则的基本原则不符;与法学专家的解读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参与表决”进行通常的文义理解,“参与”至少可以理解为业主知情表决的事项,“表决”可以理解为存在投票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两者结合,“参与表决”可以理解为业主知情表决事项并进行投票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业主主动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投票意思表示,不能以默认的意思表示推定其已行使表决权。
采取网络投票形式的,“参与表决”应当是指业主在APP投票系统中明示想要表决并成功提交,只有点击该APP的投票模块,才能视为参与表决,仅注册APP不能视为参与表决。
最终,法院驳回了某业主委员会的再审请求。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要求参与表决以及同意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小区业主参与自治热情不高的情况下,很多共同决定事项是很难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
为了提高表决通过率,很多小区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都规定了参与表决条款,例如,已有效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未按照约定的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约定通过线上线下表示意见的,视为参与表决,视为同意已表示意见的多数票意见。
这就是非常知名的参与表决条款和从多默认条款,这两个条款的设计本意是为了提高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通过率,防止业主大会制度空转。
但是,在有些极端的情况下,有些人为了不正常提高业主大会表决事项通过率,瞒着有些业主,不让业主知情,通过恶意歪解使用参与表决条款和从多默认条款,侵害业主利益,对这种行为要坚决说不,不能助纣为虐,依法不予认定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业主委员会竟然将业主注册APP的行为解释为业主参与行为,严重与法律规定不符,还恶意只设置同意选项,不设置不同意、弃权选项,严重侵害了业主自由投票的权利,对这种行为应该不予认可。
三、总结
业主可以在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参与表决条款和从多默认条款,但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否则就是无效条款,据此作出的表决行为可能属于无效行为。业主应该通过合法合理方式提高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让更多业主参与业主自治,共同参与建设美好小区,而不是通过不正当利用这些条款侵害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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