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
朱晓宇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首次认定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到张家港法院“蝴蝶椅”案否定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再到上海黄浦法院裁判“AI提示词”不构成作品,AI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随个案几经反转。那么,AI提示词和AI生成物,能成为作品吗?输入提示词是创作活动吗?AI使用者可以成为作者吗?

作品只能产生于人类的创作活动
AI生成物(文字、图片、视频等)能否构成作品,不取决于AI生成物呈现的形式,而取决于是否产生于人类的创作活动。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不是要求内容独一无二,而是要求其由人类作者独立创作产生。雪花、树叶、石头独一无二,但不是作品;猴子和大象经过训练,也能“拍照”“作画”,但猴子拍摄的照片、大象涂鸦的画作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人类智力成果;而小朋友们在美术课上完成的素描作业,即便是粗陋线条勾勒的球体、正方体,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AI生成物构成作品的前提必须是产生于人类的创作活动。没有人类的创作活动,AI生成物如同雪花、树叶一样,不论多么巧夺天工、独一无二,也不构成作品。

【区分创作活动和创作成果(作品)】AI提示词构成作品,对应的AI生成物不一定是作品;使用者通过输入AI提示词从事创作活动,AI生成物才可能构成作品
从作品(著作权客体)差异视角来看,一部小说的作者,并不能当然成为基于该小说拍摄的影视剧的作者。作家撰写小说(文字作品)的创作活动,显然区别于导演、摄像、剪辑、特效等摄制影视剧(视听作品)的创作活动。作家将其小说输入AI工具,要求AI基于小说章节生成漫画、影视剧,小说本身无疑是作家创作的作品,但只要作家对于AI工具自动生成的漫画、剧集视频的“表达”并没有具体的预见和控制,没有参与修图、剪辑等针对AI生成漫画、影视剧的创作活动,AI自动基于小说生成的漫画、影视剧就不是作家的创作成果(作品)。因此,AI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与提示词本身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无关;只要没有人类参与图片、视频的创作,AI工具生成的图片、视频就不是人类的创作成果(作品)。
反之,即使向AI工具输入的提示词仅是数据、元素的排列,本身并不够成文字作品,但却可能具体控制AI生成物的“表达”。例如,对于“清明上河图”一类复杂元素构成的画作,使用者通过提示词向AI工具明确要求画面中有多少楼阁、店铺、桥梁、车马、人物等元素,并具体提出各元素的位置、色彩、特征。前述场景下,提示词本身不是文字作品,但输入提示词的过程却是创作活动,而AI工具生成的图片、视频则是前述人类创作活动产生的创作成果(作品)。

【区分创作活动和创作要求】创作要求不应仅因为使用AI工具就转化为创作活动
从商周青铜器到古希腊雕塑,自人类有创作活动伊始,创作要求就随之而生。创作要求既可能是作者自己的意愿,也可能是他人的需求。AI工具出现之前,文学创作、绘画雕塑、人像摄影、影视综摄制等各类创作活动中,委托方、合作方、出资方、采购方甚至观众提出创作要求的场景比比皆是。AI工具出现后,使用者向AI工具提出创作要求,AI工具自动生成文字、图片乃至视频,并可以在使用者的持续要求下不断修正、完善,产出媲美甚至超越人类创作的“成果”。
传统创作场景下,要求画师绘制肖像,进而要求健壮、白皙、眼睛大、鼻子高…...这些都是创作要求,只有画师将肖像绘制于画布才是创作活动,少有人因为提出创作要求而主张自己是作者。在要求考生作文作画、要求他人采写传记、要求演员编排舞蹈、要求栏目组拍摄节目等场景下,个人和单位都不会因为提出了创作要求而成为作者。以上有关创作要求的场景和实践,逐步催生了著作权法体系下针对委托创作、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等规定,以便厘清作者身份和相关权益安排。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单纯提出创作要求的行为不属于创作活动。使用者向AI工具提出创作要求,与向画师、摄影师、作家等提出创作要求并无本质差异。创作要求不应该仅因为使用AI工具、缺少自然人作者就转化为创作活动。

【区分独立创作与合作创作】“合作创作”是AI使用者成为作者(即AI生成物构成作品)的唯一场景
从事创作活动不一定要亲自撰写、拍摄、绘画。例如,教授指导学生撰写论文,细致到选题论证、主题修改、结构搭建、观点和文句调整;导演指导摄影师拍摄,具体到拍摄对象、特写选择、镜头运动、画面取舍;画家年老手抖,却在山水布局、楼阁人物设置、画面层次设计、颜色铺陈等方面指导弟子执笔,甚至指出“点睛”之笔的位置并要求弟子落实。以上情况,自然人通过与他人分工合作,提供创作方案,进行表达取舍,实际参与了创作活动,可以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针对“合作创作”的规定,是对这类实际参与创作人员的作者身份认可和权益保障。
笔者认为,“合作创作”的理念可以移植到使用AI工具的场景。如果AI使用者通过输入提示词具体控制了AI生成物的部分表达,实际从事产生AI生成物的创作活动,实现了与AI工具“合作创作”的效果,那么,一方面,不能因为AI工具不是作者,其运算行为不是创作活动,就稀释、泯灭AI使用者的创作活动。AI工具的使用者可以基于其实际参与的创作活动成为AI生成内容的作者;另一方面,不能因为AI生成内容精美、独特、唯一,就将仅提出创作要求的使用者视为AI生成物的作者,也不能将没有人类创作活动的AI生成物认定为作品。
综上,不论是与他人合作还是找AI帮忙,只有将思想转化为表达的具体行动才是创作活动,只有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笔者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下,AI使用者通过输入提示词获取AI生成物,达到传统创作场景下“合作创作”程度,是AI生成物构成作品、AI使用者成为作者的唯一场景。如果将AI工具替换为自然人合作者,使用者没有足够理由主张自己是合作作者,则AI生成物难以构成作品,AI使用者也不可能成为作者。
来源:知产观成

我知道你在看哦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