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保金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贵局于近期提示我公司([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2024/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在职职工人数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月度平均人数存在差异。接到提示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财务及人事部门进行了全面自查。经核查,该差异主要系残保金与个税的统计口径及政策依据不同所致,数据申报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具体情况及差异原因说明如下:
一、 差异情况概述
经核查,我公司个税申报月度平均人数为[填写]人,残保金申报在职职工人数为[填写]人,差异人数为[填写]人。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人员:[填写](如: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 差异原因详细分析
(一)退休返聘人员([填写]人)
该部分人员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残保金“在职职工”需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因此该部分人员未计入残保金申报人数。但因其实际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我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故计入了个税申报人数。
(二)实习生([填写]人)
该部分人员为在校学生,于[月份]入职,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且实习期较短([填写]个月)。根据残保金相关规定,实习生不符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定义,故残保金申报未予计入。但因其实际参与了公司部分工作,我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故计入了个税申报人数。
(三)劳务派遣人员([填写]人)
该部分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全称]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派遣单位的职工,接受单位(我公司)不得重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故残保金申报未予计入。该人员的主要工资、社保及个税由派遣公司负责申报,我公司仅就节日小额慰问金等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故部分个税申报数据计入了我公司个税系统,由此产生差异。
(四)其他情况([填写]人,如:兼职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补充说明],例如:该部分人员未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不符合残保金在职职工定义,但因其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按“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申报了个税。
三、 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差异系因残保金与个税的统计口径及政策依据不同所致,差异人员均符合各自系统的申报逻辑,数据真实、合规,不存在违规申报或偷逃税款行为。我公司申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恳请贵局予以核实。
特此说明。
[公司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
1、退休返聘协议[填写]份
2、实习协议[填写]份
3、劳务派遣协议[填写]份
4、个税申报明细等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