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杨娟
审核|张谱熹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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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大额购车款,一张欠条,当婚姻登记化作泡影,赵某与李某因一段始于彩礼、终于反目的感情纠纷走上法庭。赵某将购车款定性为附条件的彩礼,李某则坚称是婚前馈赠。法院一张调查令揭开了转账背后的时间线,最终还原了这笔钱的真实面目。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赵某与李某相识后,约定赵某为李某买车、李某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赵某因此向李某转账30万元,李某用其中的23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赵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30万元。
庭审中,李某抗辩称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赵某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彩礼,应予返还。法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李某曾答应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故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购车款30万元。
这个案例清晰地揭示了一个核心原则:法院认定彩礼与否,看的是“给付目的”而非“款项名义”。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财物,即便没有冠以“彩礼”之名,同样可以纳入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01法律基石
彩礼认定的核心——目的决定性质
彩礼问题之所以长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源在于它兼具民俗色彩与法律属性,而法律对彩礼的认定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这笔钱的给付目的是什么?”
核心法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非禁止一切彩礼习俗。根据该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说明彩礼在法定语境下并不必然违法,关键要看给付是否基于自愿、以婚姻为目的,以及是否超出了正常彩礼的合理范畴。
彩礼可以走出“名义”之困
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具有彩礼性质的购房款、购车款等款项的处理规则——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这意味着,一笔钱到底是“彩礼”还是“赠与”,不取决于它在转账凭证上叫什么名字,而取决于法院穿透审查后的实质性认定。
与之相对应的逻辑是:恋爱期间的一般性消费支出(如餐饮、旅游、小额红包),因其不具备“以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属性,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分手后一般无需返还。
02第三批典型案例解析
五大亮点明晰裁判规则
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统一回应。5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亮点一:购房款、购车款可认定为彩礼
赵某诉李某案作为本批案例的“开篇之作”,其裁判规则最为突出。法院查明,李某曾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返还购车款30万元。从这一判决可以明确:无论转账记录上写的是“彩礼”“购车款”还是“礼金”,法院只看一个核心——这笔钱是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
亮点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在另一个典型案例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用途等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最终未支持返还彩礼。最高法在案件发布中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请注意,这一禁止性规定不等于否定正常的彩礼习俗,更不纵容将婚约变为经济算计的工具。这意味着,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法院不会再硬性判令全额返还彩礼,而是会根据双方的实际家庭付出进行公平衡量。
亮点三:婚后仅短暂共同生活且未育子女,酌情返还
在“闪婚闪离”类案件中,法院明确了裁判规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登记结婚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地占有彩礼,婚姻持续时间越短,法院裁量返还比例的空间就越大。
亮点四:婚约财产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在很多情况下,彩礼是父母多年的积蓄,如果把父母排除在诉讼之外,诉讼权利将难以全面实现。
亮点五: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等实质要素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划定的是一条兼顾事实与诚信的底线:非自愿的索取应返还,但也绝不纵容将正常婚约践踏为经济工具。
03司法实践
不同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综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最高法典型案例,可以梳理出彩礼返还的几类主要裁判规则。
情形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原则上返还(可扣除合理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实践中会扣除已用于筹备婚礼、共同消费等合理支出。
情形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综合考量、酌情返还
第三批典型案例确立的核心裁判规则——从保护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和实质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给付方家庭负担等作为核心考量因素。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而最终未结婚的,法院更倾向于不判返还或少判返还。
情形三: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视情况酌情返还
“闪婚闪离”作为2025—2026年涉彩礼案件中的重点规制类型,法院将在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过高、给付方家庭经济负担等综合因素上作细致权衡,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情形四:已登记结婚且较长时间共同生活——原则上不返还
除彩礼数额畸高且给给付方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等极特殊情况外,法院对已长期共同生活后离婚、再回头索要彩礼的主张通常不予支持。
情形五: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有梯度——返还比例与时长挂钩
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参考标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70%。这一梯度规则为短期同居关系的彩礼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补偿标尺。
04证据指南
彩礼纠纷中的举证策略
彩礼纠纷的解决,最终取决于证据。以下四类证据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类:彩礼支付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现金收条。关键操作要点是:转账时明确备注“彩礼”或具体指向用途(如“购车款作为彩礼”),这将在诉讼中为“以婚姻为目的”的定性提供直接依据。
第二类:沟通记录——定性的核心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通话录音中足以表明“以婚姻为前置条件”的内容。在最高法第三批典型案件中,购车款被认定为彩礼的核心证据正是李某曾明确答应“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的聊天记录。日常生活中保留关于结婚承诺和给付目的的重要对话,是防止“赠与”抗辩的最有效防线。
第三类: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明
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共同旅游的行程单及照片、亲友证言等。在“长期同居但未登记”的案件中,证明共同生活时长的证据,是影响法院是否判令返还的关键事实依据。
第四类:彩礼处置用途证明
银行流水、消费凭证——这部分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或已经消耗,以此作为“不返还”或“少返还”的有力依据。
05维权建议
处理彩礼纠纷的核心步骤
面对彩礼纠纷,如何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值得参考。
第一步
准确判断纠纷类型
彩礼纠纷分为“婚约财产纠纷”(未登记结婚)和“离婚纠纷”(已登记结婚)两种,二者适用的裁判规则不同。在诉讼中准确选择案由,是维权的前提。
第二步
追溯关键事实,梳理证据链
首先还原双方的关系发展脉络、结婚意愿形成过程、彩礼给付的背景与条件。然后整理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能将“以婚姻为目的”固定下来的沟通记录。
第三步
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如果对方名下资产信息不透明,可以像赵某诉李某案中法院主动查明事实一样,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或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证据,查明资金来源及资金最终流向。
第四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评估彩礼是否满足返还条件及预期返还比例后,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步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主张权利
若对方存在明显的“借婚姻之名敛财”的违法行为,另一方在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财物之外,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06给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彩礼问题牵涉感情与金钱,法律在其中既要解决经济纠纷,更要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公序良俗。
需要警惕的情形: 如果双方短时间内闪婚闪离,且彩礼数额远超出当地习俗水平及给付方正常家庭收入承受能力,法院裁量返还的可能性较高。给付方应留意保全支付凭证及结婚登记前后双方的重大相处变化记录。
不宜维权的情形: 双方已登记结婚且正常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无特殊家庭经济负担、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再以“婚前给付彩礼太多”为由反悔主张返还,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三批典型案例强调,在处理彩礼纠纷时法院会着重考虑是否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女方是否曾终止妊娠等因素,避免机械适用返还规则对妇女等弱势方造成二次伤害。
彩礼在法律和民间习俗之间,始终处于一个复杂而微妙的平衡地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反复强调一个导向:法律绝不保护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的不当行为,但也绝不纵容将正常婚约变为经济算计的工具。
对于每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或已走入婚姻的当事人而言,彩礼应当回归其传统意义——传递心意、表达祝福、为家庭建立提供适度经济支持。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彩礼的归属问题或许难以完全避免,但只要把握住“公平”“诚信”“目的”这些核心关键词,法律自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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