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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食“学历造假”,电商平台要担责吗?
如今,零食也流行“高学历”了,如“某某农科院”研制、“某
某大学”开发,都成为一些零食的卖点。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通过调查发现,多款冠名“农大”“农科院”的零食宣传不
实,部分“学历造假”网红零食质量检测不达标。对此,有专家建议
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件时注意留存证据,向商家或平台索赔(据 12
月 17 日央视网)。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很显然,为自己售卖的零食伪造“高学
历”,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侵犯了“某某农科院”等单位的
名称权,相关权利人都可以找经营者维权。问题是,倘若上述销售行
为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平台是否也要为此承担责任?或者说,
平台应在何种范围内、何种情况下担责?在电子商务方兴未艾,大量
交易通过平台进行的今天,厘清平台的责任范围和界限,对于有效保
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都显得相当关键。
在电子商务语境下,平台及其经营者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
务呢?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既包括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下称平台),也包括平台内经营者(下称经营者),他们
各有其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不可混同。但在一定情况下,二者也可
能在某些经营活动中被“链接”在一起,进而承担相关联的法律责任。
1首先是平台对经营者信息、资质的审核、登记义务。平台应当要
求申请进入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
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定期核验更新,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报送。实践中,如果平台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上述责任,一
旦经营者出现类似上述零食“学历造假”的情况,如果权利人无法顺
利找到侵权者,平台不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要面临罚款等行政处
罚。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为平台设置了信息保存义务。根据该法第
31 条,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
息,且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法律要求平台承担这项义务,显然是由
电子商务的自身特点决定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他人与经营者发生
侵权纠纷,由于平台保有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在客观证据面前,
纠纷的解决将更加顺利。相反,如果平台未履行这项义务,也有可能
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承担责任。
那么,对于经营者的具体经营行为和具体商品、服务,平台是否
也有“一律保真”的义务呢?从现实情况看,平台很难有能力完成这
项担保。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就要依法与经营者承担连
带责任了。
2由上可见,平台与经营者的关系,有点像传统意义上的商场摊位
出租者和经营者,他们需要各自为其行为担责。但与传统意义上的
“摊位出租者”不同,法律还为平台设置了特有的监管、服务和数据
保全等义务。由此,平台对经营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是
可能发生的。这也就提醒广大电商平台,一定要审慎履行自身义务,
避开有关法律风险。(via 检察日报)
3严厉打击商品“学历”造假行为
“××农业大学研制”“××食品学院监制”“与××大学合
作出品”……在电商平台,不少网红零食凭借“高学历”博得了消费
者关注。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
保委”)调查发现,一些网红零食存在“学历”造假问题。如一款名
为“九 0 农大”蔬菜卷的零食在其商品宣传页上宣称“东北农业大
学食品学院提供技术支持”“农大食品学院监制”等,但上海市消保
委向东北农业大学问询,得到明确回复称,学校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
工作,该产品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学校与生产厂商没有开展过任何
合作。
在网络购物平台,不少商家选择以农业大学、农学院、农科院等
高校或科研单位为自家产品“背书”,其目的就是想借助高校或科研
单位的声望来“契合”部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农业相关高校
或科研机构研发与提供技术支持的食品更有品质保障,更加绿色健
康”。上海市消保委提醒,比起花心思做假的“学历证明”给商品
“装点门面”,品质才是真正获得消费者青睐的关键。这种“傍机构”
的做法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损害了科研院校的公
信力,无形中消减了消费者对那些真正由科研院校研发的产品的信赖
和认可。
商品“学历”造假,本质是虚假宣传。近些年,我国相关部门加
大广告市场监管力度,广告行业生态逐渐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虚
4假广告等问题依然存在,消费者反映强烈。虚假广告之所以久病难医,
法律人士认为,企业违法成本低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广告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最高处广告费用 10 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
最高处 200 万元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作虚假或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监管部门可对其最高罚款 200 万元。在行政执法实践
中,确有不少企业因虚假宣传被罚款,但罚款额一般并不高,顶格处
罚的少之又少。即使是顶格处罚,对于那些销售额动辄数十亿元上百
亿元的企业而言,不过是“毛毛雨”。或许正是抱着“低成本的违法
行为可以换来高额收益”的心态,不少企业对待虚假广告宣传问题并
不严肃认真,拿违法当儿戏。有业内人士揭秘称,有企业做营销预算
时,会按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罚的额度,从获得利润中抽取一
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罚款费用”。
商家违法成本过低,对法律的“悬剑”作用“无感”,这样很难
收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规范一方”的作用。有鉴于此,法律人
士建议,对广告管理法规体系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广告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主体的法律责
任,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连带责任,加重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问责及刑事责任;赋予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大幅度提
高罚款额度。可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允许误信虚假广告而购买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依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同时启动法律规
定的行政处罚机制与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5提高虚假广告违法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还可以使用申诫罚手
段。申诫罚强调的是精神或声誉影响方面的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行政
违法行为人通过提出谴责、警告,从而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
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事实上,我国
现在推行的“黑名单”制度就属于申诫罚衍生方式,而我国广告法关
于迫令广告违法者“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费影
响”的规定,也体现了申诫罚的精神。不过,我国目前一些领域使用
申诫罚依然比较弱,留有太多情面,效果难显。而要发挥申诫罚的作
用,必须让虚假宣传违法者自己做打脸广告,令其颜面扫地、声誉受
创,提高隐性违法成本。
“学历”造假以及其他类型的虚假宣传行为,都是市场机体的恶
疾,危害既广且深。只有对虚假宣传的企业课以重罚,让说“大话”
付出大代价、让“吹牛也要上税”而且是上重税成为市场共识,才能
让企业谨言慎行、敬惧法律,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不敢越线逾矩,整个
市场也才能和谐健康发展。(via 中国质量报)
6粉笔说:
现如今,“高学历”零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有“某大学”
“某农科院”背书,成了很多零食的一大卖点。但近日有调查发现,
很多“农大”“农科院”冠名的零食名不副实,不仅出现了“学历造
假”的问题,很多零食还出现了食品质量检测不达标的问题。这不仅
7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损害了科研院所的公信力,甚至消减了消
费者对那些真正由科研院校研发的产品的认可。因此,需多措并举解
决零食“学历造假”问题。首先,要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修订好相关
的法律条款;其次,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再次,
要提高商家的社会责任感,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最后,消费
者也应维护好自身的权益,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平台或商家索赔。
只有严厉打击“假学历”零食,才能让消费者买到更放心的“真学历”
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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