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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注一:建天、一一造文、化二专造有、安版全权、,消未防经、咨许询可、不检可测转课程发押或题复联印系传QQ/播微]信:3849178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8 买卖合同(0-1分)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风险负担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
约定除外
【在途货物买卖(无交付可言,因此由买家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 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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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解除
①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主物;
②数物中,一物因不符合解除,其他物受损,数物也可解除;
合同解除 (例如:水泥不可以,拼花瓷砖可以)
③多批物品中,一批因不符合解除,致交付不能实现,其他批次也可解除;(长期供货)
④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1/5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7 8款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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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9 借款合同(0-1分)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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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要式合同(即可以口头)
多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特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商业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时生效)
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续表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支付利息时间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满1年时支付
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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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情况 6条
民间
利息 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借款
利率 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知识点10 保证合同(0-1分)
人的担保 保证
抵押
物的担保 质权
留置
金钱担保 定金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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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需要订9 1立书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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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合同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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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单务、无偿合同(债权题人只享受权利,保证人仅承担义务,且债权人无须向保证人支付任何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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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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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以下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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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9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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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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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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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特殊除外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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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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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责任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约定 按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
月内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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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1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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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信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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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联,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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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记为:①债权人转让债权准→通知;其他同意。②第三人加入、变更减轻债务,保证合同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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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1 租赁合同(0-1分)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 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货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
定期租赁
类 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型 不定期租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赁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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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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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义务 ①交付、维修、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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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支付租金、妥善保管、按约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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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义务 ②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
③到期返还。
①使用收益、减少租金请求
②转租需出租人同意(知道转租6个月内未提异议,
承租人权力
视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③租金没约定,1年付一次租金
知识点12 承揽合同(0-1分)
一、承揽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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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看成果不看过程)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工作类别 定作人同意 法律后果
无需定作人同意 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
辅助工作
人负责
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
经定作人同意的
人完成的(见后面)
主要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的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监督(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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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1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及时通知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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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义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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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材料以及完成信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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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秘密,未经定联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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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人的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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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报酬(没约清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定作人义务 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 ,承揽人可留置或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可中途变更,应当 赔偿承揽人损失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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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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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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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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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 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知识点13 运输合同(0-1分)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特征
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运送的货物本身
任意变更解除:和承揽合同一样,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任意变更合同,但需赔偿
托运人
承运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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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求偿权、特殊情况拒运权(违反包装)、留置权(托运人不支付运费)
承运 力
人 义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
务 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提货运货,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
收货人
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知识点14 仓储合同(0-1分)
特征 仓储合同可以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对象 动产(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①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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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②保管人根据存货9 1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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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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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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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押
物的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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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知识点15 委托合同(0-1分)
特征 ①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①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 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
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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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义务 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 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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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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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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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 处理委托事务
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任何一方的任 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意解除权 ②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③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知识点16 保险合同(0-1分)
1.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主体):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合同中涉及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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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保险合同可以是要式、双务、有偿合同。
(1)交付保险费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3)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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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的义务 (4)保险事故通1知7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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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灾防信损和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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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联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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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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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包括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3)降低保费的义务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明显减小;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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