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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第9章-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二)_2026二建全科_2026二级建造师(持续更新)看这里_2026二建法规SVIP_04-冲刺串讲✿考点强化✿小灶集训

  • 2026-03-06 21:30:49 2026-01-29 0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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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第9章-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二)_2026二建全科_2026二级建造师(持续更新)看这里_2026二建法规SVIP_04-冲刺串讲✿考点强化✿小灶集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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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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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6 MB
文档页数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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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09:34:49

文档内容

第9章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知识点7、职业病防治(1分)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 职业病 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 卫生要求 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职业病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防治管理措施 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享职业 ,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 卫生保护权利 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概念 因接触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申报 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1.用人单位专人负责日常监测 监测及检测、评价 2.检测、评价则是由专业的具备一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 1.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告知制度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 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续表 ①职业健康检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査,并将检査结果书面告知劳动 职业健康监护 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 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知识点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0-1分)一般 矿山井下、4级体力、超负重工作 经期 高处34、低温234、冷水234、体力34 减轻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女职工 孕期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 (男女同工同酬) 特殊 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 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未成年工 一般 危险作业(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妇女无此规定)、过重体力(4级) (满16周岁未满18) 特殊 定期健康检查、不得加班夜班、实行登记制度。 知识点9、工伤认定(1分) 【认定工伤】(简记为: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放松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放松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工伤】(简记为:工作造成的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放松地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全放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简记为: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知识点10、工伤申请(1分) 用人单位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过期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劳动者申请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1年申请 (1)不可抗力;(2)自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 的特别规定 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处理时间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备注:普通60、简单15) 知识点11、劳动争议纠纷范围(0-1分)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社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房改)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伤残鉴定)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雇主与保姆)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师傅与徒弟)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承包者与受雇人) 知识点1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2分) 项目 内容 协商 -- 原则 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调解组织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性质 非必要程序 调解 一是当事人申请; 申请主体 二是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是否公开 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强制执行力)项目 内容 仲裁设立: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3.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没有隶属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 代表组成。 仲裁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中止(继续计算)和中断(重新计算) 项目 内容 诉讼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 除外 金额的争议; (裁决终局)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