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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8.2 民航专业工程安全及质量监督管理
8.2.1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条件及程序
1.专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条件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监督检查执法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具备执法资格人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检查。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从事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职工总数的70%,专业结构应当配置合理,满足监
督检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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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条件,按4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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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微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
系
联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专业工程规模题、性质、风险和参建单位信誉等因素,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现
押
准
场监督检查类项目和非现场精监督检查类项目分类监督。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之外的专业工程项目属于非现场监
督检查类项目。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专业工程项目属于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
(1)新建、迁建机场项目。
(2)施工内容中包含新建航站楼、新建跑道、跑道延长、跑道盖被、滑行道桥、下穿通道、最大填方高度
≥50m的土石方工程、总高度20m以上的支挡工程、机坪加油管线之一的改扩建机场项目。
(3)初步设计批复中包含单项工程费用6000万元以上的机场场道工程,2000万元以上8的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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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上的航空供油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民航空管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3航8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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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弱电系统工程之一的改扩建机场项目。 系
联
一
(4)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监督唯检查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如部分局直
属单位建设项目、首次承揽专业工程的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等。
2.专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
1)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的监督程序
(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2)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完成监督手续办理。
(3)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安全生产行
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开展检查。
(4)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5)建设单位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报备材料。
(6)由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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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工程监督资料整理、归档。
2)非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的监督程序
(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2)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完成监督手续办理。
(3)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采用远程检查方式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4)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5)由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
(6)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工程监督资料整理、归档。
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材料符合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为其完
成监督手续办理并出具监督通知书。监督通知书应当明确监督检查的项目类型和项目监督编码。监督手续办理
后15个工作日内,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监督方案书。监督方案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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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重点、监1督7措施、监督工作要求和监督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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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信作日书面通知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并按照《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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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联(民航规(2020)37号)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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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民航行政机关准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组成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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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并对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竣工验收通过且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符合要求
的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验收问题整改 情况)。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自动终止。
3.专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材料
项目开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
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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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工程监督申请书。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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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报监项目专业工程一览表。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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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一
联
唯
(4)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5)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人员登记表。
(6)参建单位近三年内有(未)发生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说明。
(7)风险因素清单及安全保障措施。
(8)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清单。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10)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复文件或者行业审查意见。
(11)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
(12)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明。
(13)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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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必要的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备案可以与监督手续同时办理。
专业工程监督手续原则上一次性办理,对于大型或者复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
量监督机构阐述分批办理的理由和划分批次,并按照批次办理监督手续
8.2.2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及形式
1.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方法:
民航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
合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
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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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可1以7采取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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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根据工程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信以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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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联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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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准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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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 关文件和资料。
(3)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4)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 依法责令改正、暂时停止施工,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5)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 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 、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如实向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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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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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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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监督检查
参建单位接受的首次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情况,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情况,设计安全风险分析、勘察和设计交底情况
等。
(3)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情况,监理人员资格、专业、数量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况,相关量测设备的到位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
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审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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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
况,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格、专业、数量及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情
况,工地试验室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具备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等。
(5)试验检测单位: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的条件等
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首次监督检查内容还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的资格、专业、数量及到位情况。
2.过程监督检查
参建单位接受的过程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质量和安全生产自查的组织情况,问
题整改的督促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拨付情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管理情况,进度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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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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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和设计变信更、后续服务、有关设计技术问题解决的情况,不良地质防治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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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单位:关键人员在岗履联职、进场检验、平行量测、监理审核、巡视旁站质量验收、安全管理的情况,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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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理的情况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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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工地试验检测、技术交底、关键人员在岗履职、质量自控、质量自检、技术资料情
况,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安全风险管控安全自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交底、危大工程
等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安全警示和防 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的演练、违法分包转包情况等。
(5)试验检测单位:试验检测依据和范围 、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等。
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过程监督检查内容还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
3.停工后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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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需要停止施工时间大于30d的(如工程冬歇期停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9 1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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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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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程中止施工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期间现 场工程质量安全保微障措施的验收记录,并经建设、
系
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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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
中止施工期间,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据此暂停相关监督工 作。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完成复工条件自查,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恢复施工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参建
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结果,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民航行政机关
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据此恢复相关监督工作。
8.3 民航机场工程安全生产及建设质量的法律责任认定
8.3.1 民航机场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认定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承担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单位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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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审核安全
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有关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2)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挪用。
(3)对有关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4)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5)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检查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发现的
问题整改到位。
(6)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形势分析,强化监控监测、预报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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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1 7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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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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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联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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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准现场进行作业和服务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精
(2)勘察单位应当对可能引 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
(3)设计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工程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专业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专业工
程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风 险分析。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析结果,对设计文件作出明确
的技术说明,必要时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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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9 1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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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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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其签署 或者出具的审核结微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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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提出审一核
联
建议,明确监理重点。
唯
(3)进行安全生产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中的重点工程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
(4)发现专业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制定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
(3)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工程需要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强化重大风险源监测和
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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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并建档备查。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6)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7)保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充分、明显,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符合规定。
(8)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高度风险工程重点排查,对
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9)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现场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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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和1使7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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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罚则: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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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施工单位违反本书8.3.1中4.(3联)、(8)所摘录要求,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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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01条规定,由民航行准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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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②.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
机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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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民航机场工程建设质量法律责任认定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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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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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 任制。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勘
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
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约管理。
(3)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的进度管控,督促有
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期。
(4)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检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5)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2)的要求完成对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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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与合同约定。
(8)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相关规定条件。专业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9)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采用可靠性评估进行检查。
(10)罚则:
①.建设单位违反本书8.3.2中1.(2)所摘录要求,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54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②.建设单位违反本书8.3.2中1.(3)所摘录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56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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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罚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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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设单位违反本书8.3.2中1.(8)信所摘录要求,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微
系
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专联业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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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准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58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精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责。从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 理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3)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
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 足工程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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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 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9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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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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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勘察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 地质情况进行确微认,根据需要依法及时完成勘察成
系
果文件的变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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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 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
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与相关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
(6)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设计单位应当对
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工
程质量检查报告。
(7)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从事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人员资格、专业、数量等条件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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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
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
(4)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5)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
监理。
(6)对工程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及时组织或者参加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确认。
(8)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特点和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旁站,旁站对象应当覆盖工程
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平行量测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
(9)组织竣工预验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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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责1任7单位对竣工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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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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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对专业工程建设项联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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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准,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专业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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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应当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体形式总承包的,应当确定牵头单
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联 合体协议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当保证总承包 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
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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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 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9 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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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质量责任制,制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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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加强施工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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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项目负责 人不得擅一自
联
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
唯
单位同意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 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合同约定施工。
(5)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施工
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合同约定开展试验检测,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
和保存工作。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
底。
(7)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
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
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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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
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保修书。
(9)罚则:
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违反本书8.3.2中4.(2)所摘录要求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
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②.擅自变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施工单位违反本书8.3.2中4.(3)所摘录要求,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的。
②.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8
5.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1 7
9
4
8
3
(1)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信内承担专业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
微
系
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题
押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依照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合同约定等开展专业工程试验检测
精
活动,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 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
报告。
8.4.1 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
为加强飞行区场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民航机场行业管理部门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验
8
1
7
9
收标准。 8 4
信
3
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H5007-2017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
系
联
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 军民
唯
合一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场道工程
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所称的飞行区场道工程包括土石方与地基处 理、边坡防护、道面、路面排水、桥梁、
涵隧、消防管网、围界等工程。
飞行区场道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工程建设的相关主体应按照统一的工程划分进行工
程质量管理和检验评定。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分项工程为基本评定单元,在分项工程评定的基础上,逐级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内容应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分项工程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应结
合平行量测和平行试验的结果,按相关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定结果进行签认;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施工验收,根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定结果进行签认;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会同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评定结果进行签认。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经加固、补强。
2.《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垫)层施工技术规范》MH/T5014-2022
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垫)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满足绿色与环保要求,制定了
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垫)层施工,通用机场土石
方与道面基(垫)层的施工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主要针对施工准备、土石方、边坡防护、道面基(垫)
层、特殊气候施工、施工安全与绿色施工等作了规定和具体条文要求。
3.《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技术规范》MH/T5035-2017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最大填方高度和填方边坡高度≤160m的
8
高填方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和1监7测。
9
4
8
3
我国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建设经过几信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积累了大量的工程建设经验。但遇到的
微
系
机场填方高度基本不大于160m。联对于填方高度>160m的高填方工程,目前缺乏建设经验,慎重起见,应针对具
题
押
体情况进行专项研究 准
精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适应民用 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验和监
测技术标准。进行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首先应保证机场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然后要求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
规范对勘察、测量、试验段(原地基处理 试验、土石方填筑试验、专项试验、试验段总结)、原地基处理、填
方工程、边坡工程、排水工程、施工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监理和动态控制作了规定和具体条文要求
4.《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MHIT 5005-2021本规范目的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
8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满足绿色施工要求,适用于 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9军1
7
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飞
8
4
信
3
行区排水工程的施工。 微
系
飞行区排水工程主要包括飞行区内的箱涵工程、明沟工程、盖板 沟工程、一管
联
道工程、拱涵工程及附属构筑物
唯
等。民用机场排水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包括飞行区、航站区 、货运区等区域的场内及场外排水。本
规范依据民航行业管理范围,只适用于飞行区的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为保证与《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H5007-2017的连续性,本规范所规定的排水工程范围
与之基本一致,按照施工工艺、使用材料不同,将其归类为箱涵工程、明沟工程、盖板沟工程、管道工程、拱
涵工程及排水附属构筑物等。
为进一步体现施工过程原则,还编制了例如模板及支架、混凝土、接缝等过程工序的施工技术要求。
规范对施工准备、箱涵工程、明沟及盖板沟工程、管道工程、拱涵工程、附属构筑物、特殊气候施工、绿色施
工与安全等作了规定和具体条文要求。
5.《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5006-2015及第一修订案:
本规范目的是为适应我国民用机场建设的需要,提高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水平,明确水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
部分)飞行区道面和路面(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防吹坪、围场路和服务车道等)的水泥混凝土面
层施工。
规范对原材料技术要求、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施工准备、施工测量、模板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拌合及运
输、混凝土铺筑、养护、拆模、接缝施工、道面刻槽、面层保护、水泥混凝土道面加铺施工、特殊气候条件施
工、不停航施工、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与环保等进行了全方面详细规定。
6.《民用机场沥青道面施工技术规范》MH/T5011-20196本规范目的是规范民用机场沥青道面施工,保证施工质
量、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绿色环保。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沥青道
面施工。
规范对施工测量、材料(沥青、液体沥青、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橡胶沥青、湖沥青、SBS复合改性沥青、
高粘改性沥青、矿料、纤维、抗车辙剂、高模量剂、无纺土工织物、SBS防水卷材)、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8
沥青道面施工、沥青道面不停航施工、施1工7质量检查等作了规定和具体条文要求
9
4
8
3
7.《民用机场绿色施工指南》(AC-1信58-CA-2017-02)该指南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绿色机场建设需要,推进民用机
微
系
场绿色施工,贯彻资源节约、环联境友好理念。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建和改(扩)建
题
押
工程中的民航专业工程及相准关工程的绿色施工。
精
绿色施工是指通过科学的施工 规划,合理的施工工艺,高效的施工管理和先进适宜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新工艺(简称四新技术)的应用,实现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和以人为本的施工活动。
指南对绿色施工管理体系、施工临时设 施、土石方工程、飞行区工程、航站区工程、公用配套工程、弱电系统
工程、空管工程、供油工程、飞行区不停 航施工、绿色施工评价等作了规定和具体条文要求。
8.4.2 民航空管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
8
1
7
9
8
4
信
3
微
民航空管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按照通信工程、导航工程、监视工程、气象工程、航行情报工程、信息工程及配
系
联
套工程等进行。其质量控制及验收的相关规范较多。
唯
一
1.《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1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 T4001.1-2016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的分类及组成、总体性能要求、技术指标、测试方法
及工作环境的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1部分:导航》MH/T4003.1-2021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包括无方向信标台、航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
信标台、测距仪台和地基增强系统地面站的设置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设置。
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2部分:监视》MH/T4003.2-2014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监视台(站)包括空管近程一次监视雷达站、空管远程一次监视雷达站、空管二次监视
雷达站、机场场面监视雷达站、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地面站、多点定位系统的设置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监视
台(站)的设置。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
(AP-115-TM-2019-01)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2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
月11日修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2)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及通用
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用于航路、航线的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的技术审查工作。
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技术要求》MH/T4027-2019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以下简称空管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组成、功能、性
能、技术指标和工作环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空管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规划、设
计、建立和检验。
8
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1设7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MH/T4028.1-2021
9
4
8
3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信地空语音通信地面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微
系
信号传输、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联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语音记录仪等系统和设备的配置要求,适用于不同规模的
题
押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准(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的地空语音通信系统地面设备的配置。
精
7.《民用航空自动转报系统技 术规范》MHIT4041-2014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自动转报系统的通信协议及接口、电报格式、转报系统和电报终端的技术要求,适用于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自动转报系统的 设计、建设与运行。
8.《民用航空自动转报系统配置规范》MH /T4050-2018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自动转报系统的配置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各类自动转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9.《话音与监视数据记录仪技术要求》MH/T4049-2 018
8
本标准规定了话音与监视数据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 )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记录9仪1
7
的规划、设计、制造、检
8
4
信
3
测、建设以及使用。 微
系
10.《仪表着陆系统安装调试及验收技术规范》(AC-85-TM-201 5-01) 一
联
唯
本规范旨在为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提供规范化的操作指导,以确保仪表 着陆系统经过安装调试后能够达到理想
的工作状态;同时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设备运行管理用户提供过程监督和质量验收的参考标准,为民航行业
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
本规范针对仪表着陆系统安装调试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和操作方法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标准工作方法和
工艺要求,规范中各工艺环节相关参数容限是本着适度严格的原则,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并参考设备厂家建议制
定,结合仪表着陆系统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参考了国内普遍采用的导航设备生产厂家对系统安装调试的指
导性要求在相关附件中提供了与上述设备型号对应的有关内容。
11.《仪表着陆系统飞行校验调试技术规范》(AC-86-TM-2015-01)本规范针对仪表着陆系统飞行校验实施过程
中的飞行方法及地面调整中的技术环节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标准的操作方法,旨在为设备运行维护人员提供规
范化的操作指导,以确保仪表着陆系统在经过飞行校验后能够达到最佳状态。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本规范结合仪表着陆系统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针对国内普遍采用的导航设备编写飞行校验调整方法。仪表
着陆系统飞行校验工作按照时间进程可划分为校验准备空中校验、地面测试整理等三个阶段。
12.《空中交通管制二次监视雷达系统技术规范》MHIT4010-2024本规范规定了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二次
监视雷达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使用的、具备A/C模式和S模式能力的常规或单脉冲体制二次监
视雷达系统的设计、研制、建设和使用。
1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1部分:配置》MH/T4029.1-2010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的配置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各类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的
规划、设计、制造、建设、检验和使用。
1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2部分:技术要求》MH/T4029.2-2012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环境要求,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
制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规划、设计、制造、建设、检验和使用。
8
15.《民用航空飞行校验技术要求雷达》M1H7IT4032-2011
9
4
8
3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信一、二次监视雷达的飞行校验科目、飞行校验程序和飞行校验报告的要
微
系
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联交通管理一、二次监视雷达的飞行校验。
题
押
16.《民用航空飞行校验技术准要求空管自动化系统》MHIT4033-2011
精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 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的飞行校验科目、飞行校验程序、校验数据分析和飞行校验报
告的要求,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的飞行校验。
17.《民用航空机场气象台建设指南》 (AP-117-TM-2012-01)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机场气象台建设,根据《中国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一117-R2 )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气象
台的建设包括设施设备建设、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
机场气象台的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 相应的防雷、防静电、消防电磁辐射的要求。
8
18.《民用机场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技术规范》(AP-1 17-TM-2012-02) 9 1
7
8
4
信
3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气微象工作规则》(CCAR-117-R2)制
系
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和军 民合用机一场
联
民用部分机场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
唯
的建设和运行。民用机场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的构成、总体要求、功能 、性能和环境适应性等技术要求应当符
合本规范。
19.《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AP-117-TM一2018-03R1)
为规范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2),制定
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和运
行。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构成、功能、性能和环境适应性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范。
20.《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IT4005-1997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
(以下简称空管)设备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的空管设备配置。
21.《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防雷技术规范》MH/T4020-2006
本规范提出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的雷电防护原则、雷电防护区及保护等级划分,规定了有关综合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雷电防护措施和管理维护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的防雷建设及其管理维护
22.《民航空管雷达站、导航台及甚高频遥控台配套设施配置要求》(MD-TM-2010-007)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民航空管雷达站、导航台及甚高频遥控台等工程的规划及设计。对于空管雷达站、导航台及
甚高频遥控台改、扩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原有设备的特点,在合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执行本配置规
范。
23.《民用航空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IB-TM-2010一004)
为了规范及指导民用航空导航台(以下简称导航台)建设,保证导航台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民航局相关规定、技
术规范,确保导航台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指导材料。
本指导材料要求导航台在选址、规划、设计及施工的各阶段,落实场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等行业规范要求,
保证导航台在供电保障、机房装修、维护空间、防雷接地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标准,满足实际使用需要,为导
航设备的长期持续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环境,为飞行安全提供可靠保障。本指导材料适用于导航台的新建、改建
8
及移动式机房的建造、安装,并可作为民1用7导航台行业验收的参考依据。
9
4
8
3
信
微
系
8.4.3 民航机场弱电系统工程质联量控制及验收
题
押
准
精
民航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主要有:
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主时钟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离港系统、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交换
系统、内部通讯系统、标识引导系统、泊位引导系统、旅客问询系统、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围界/货站安全防范系统、机坪监控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行李处理系统钢平台、行李处理系统、登机桥、飞机
地面空调、飞机地面电源、安全检查设备等,质 量控制及验收相关规范较多。
1.《民用运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检测规范》MH/T5039-2019
8
1
7
9
为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检测工作,明确民用运 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检测8 4内容、方式和判定标准,制
信
3
微
定本规范
系
联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信息集 成系
唯
统一检测,分为11章和3个附录,主要包
括:检测环境、设备安装及应用部署检查、软件功能检测、接口功能 检测、系统性能检测、系统可靠性检测、
系统管理功能检查和检测报告要求等。
检测单位应以系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确定检测范围,制定检测方案编制检查单。
检测范围一般应包括:应用系统、服务器设备、存储设备以及终端
设备检测内容一般应包括:设备安装及应用部署检查、软件功能检测、接口功能检测、系统性能检测、系统可
靠性检测和系统管理功能检查。
检测工作宜在基础设施完备、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与其他系统联调完成、施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和自验资
料齐全后开展。
2.《运输机场离港系统检测规范》MH/T5068-2023
为规范运输机场离港系统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内容、方式和判定标准,制定本规范。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本规范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建离港系统的检测,原有系统升级改造的检测可依照本
规范执行。检测机构应以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系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确定检测范围,制定检测方
案,编制检测记录单,按照检测记录单的内容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一般包括:
离港服务器、离港工作站、系统前端设备、自助终端、离港软件、存储设备。
检测内容一般包括:设备安装及应用部署检查、设备功能检测、软件功能检测、接口功能检测、系统性能检
测、系统可靠性检测和系统管理功能检测。
检测工作宜在基础设施完备、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与其他系统联调完成、施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和自验资
料齐全后开展。
离港服务器可包括:
数据库服务器、报文下载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接口服务器防病毒服务器及相关管理服务器等。
8
离港工作站可分为:值机工作站、登机工1作7站、控制工作站、配载工作站、中转工作站和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站
9
4
8
3
等。 信
微
系
系统前端设备可分为:登机牌打联印机、行李牌打印机、身份证/护照阅读器、机牌阅读器、舱单打印机等;
题
押
自助终端可分为:自助值机准终端、自助行李托运终端、自助机终端和自助行程单打印终端等。
精
离港软件具备值机、登机、控 制、配载、中转、系统维护管理和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
3.《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检测规范》MH/T5032-2015
为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检测工作,明确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检测内容和方法,确保
检测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民 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的检
测。
检测单位应以系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制 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范围编制检测用例。
8
检测范围应包括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应用系统、终 端显示设备及管理工作站检9测1
7
覆盖率应达到100%。
8
4
信
3
检测内容应包括设备安装检测、显示功能检测、软件功能检 测、接口功能检测微系统性能检测和安全管理检测。
系
检测工作宜在基础设施完备、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与其他系 统联调完一成
联
、施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和自验资
唯
料齐全后开展。
4.《民用运输机场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规范》MH/T5038-2019
为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公共广播系统检测工作,明确民用运输机场公共广播系统检测内容、方式和判定标准,制
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公共广播系统检测。
检测单位应以系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为依据,确定检测范围,制定检测方案编制检查单。
检测范围一般应包括:音源设备、控制设备、功放设备、呼叫站、录音设备、扬声器、广播软件系统、服务器
及存储系统以及接口设备。
检测内容一般应包括:设备安装检查、设备功能检查、基本功能检查、软件功能检测、接口功能检测、系统性
能检测、系统可靠性检测、应急广播系统检查和系统管理功能检查。
检测工作宜在基础设施完备、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与其他系统联调完成、施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和自验资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料齐全后开展。
(1)基础设施完备指本系统运行所需的机房环境、综合布线、网络等工程已建设完成,系统各类设备供电稳
定。
(2)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指广播软件系统、服务器及存储系统、管理工作站、音源设备、功放设备以及终端
播放设备已完成安装部署和调试工作。
(3)与其他系统联调完成指与相关系统接口完成调试工作并提供联调报告。
(4)施工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系统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合同文件中相关技术部分及其
附件、系统及设备使用维护手册、系统安装配置文件和调试文件等。
(5)自验资料包括系统设备验收检查、线缆敷设、机房环境、隐蔽工程、观感检查和系统调试等相关验收记
录。
5.《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17
8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1机7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
9
4
8
3
(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信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应能预防、阻止或延缓针对
微
系
机场和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联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保护机场内人员及财产安全。
题
押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包含空侧准、陆侧和航站楼的安全保卫设施,由机场围界和道口安全保卫设施、机场控制区通
精
行管制设施、视频监控系统、 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设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设
施、配餐和机供品安全保卫设施、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和业务用房等构成。机场各功能区及设施的布局应符
合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
6.《行李处理系统第1部分:带式输送机》 MH/T6123.1-2021、《行李处理系统第2部分:分流器》MH/T6123.2-
2021、《行李处理系统第3部分:转盘》MH/T6123.3-2021等5部标准。
这5部分标准规定了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行李处理系 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识、使用说
8
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行李处理系统的设计 、制造与检验 9 1
7
8
4
信
3
7.《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MH/T 5017-2017 微
系
为指导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明确 安防监控一系
联
统设计工作内容,确保设计质量,
唯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 分)航站楼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安防监
控系统工程设计。
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应针对民用运输机场的具体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便于扩展”。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机场的安全保卫等级相适应,民用运输机场的
安全保卫等级按《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17的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等四个等
级。
根据机场所在地区的具体安防要求,可以适当提高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标准。
安防监控系统等应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并应充分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协调与配合。
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充性,为系统的扩展预留冗余。
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应选择符合国际国内通行技术标准和主流发展方向的结构和方案,应避免选择封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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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统架构或系统平台。应对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安全性设计,包括设备和系统的防人为破坏和防侵入措施,并
具备数据防窃取、防泄漏、防篡改和防销毁功能。
8.《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MH/T5019-2016为指导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
程设计,明确时钟系统设计工作内容,确保设计质量,促进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的航站楼时钟系统工
程的设计。
时钟系统应为旅客、机场工作人员和航站楼专业系统、设备提供标准的时间信息时钟系统应显示北京时间,有
国际航线的机场应增设世界钟显示相关城市的当地时间,时钟系统宜采用子母钟系统,航站楼空间跨度大时可
设二级母钟或其他时钟信号转送设备。标准中主要包含:组成架构、系统设计、配套设施等内容。
9.《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MHIT5020-2016
为指导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公共广播系统的设计,促进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公共广播系统建设,制定本
8
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1军7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新建公共广播系统及系统升级改造
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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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原有系统升级改造可参照本信规范执行。本规范主要包含: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系统功能、系统构
微
系
成、电声性能指标、广播分区划联分、广播音源、广播功率放大器、广播扬声器、广播接口、设备控制、信号传
题
押
输、播音模式);应急广播准系统工程设计(应急广播系统控制、应急广播技术要求);布线;防雷、接地;配
精
套设施等内容。
8.4.4 民航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
为保障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规范工 程质量评定标准,统一工程验收技术要求,实现安全适用、技
术先进、资源节约、文明施工、绿色环保等目标,制 定《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8质量验收规范》MH/T50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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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 用部分)和A1级通用机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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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验
微
收依据本规范执行。其他通用机场宜参照本规范执行。 系
联
一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电缆保护管安装;电缆井制作;接地装置安装 ;立唯式灯具设备安装;嵌入式灯具安装;标
记牌安装;隔离变压器安装;隔离变压器及单灯监控装置安装;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安装;风向标安装;灯
光电缆线路敷设;灯光控制柜安装;助航灯光系统调试;目视助航标志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等。
本规范工程质量验收章节中,规定了目视助航灯光系统工程与目视助航标志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目视助
航设施工程中的灯光变电站工程及机坪照明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执行。工程中安装
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符合《民
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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