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诉6
1.【主观题】
金昌公司注册地和主要营业地为甲市A区,主要从事保温杯的生产,拥有多项技术专利。金昌公司
的股东为朱某、曾某、黄某和巴益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0%、20%、9%、51%,其中朱某名下所
持20%股份系代邓某持有,邓某为实际出资人。公司各股东对上述股份代持事宜知情且无异议。
2025年9月,金昌公司和乙市B区的新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新星公司向金昌公司订购一批
保温杯,总价款为30万元,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M仲裁委仲裁。2026年3月,金昌公司发现市面上出
现大量仿冒其专利的保温杯,怀疑是新星公司仿冒,遂在新星公司的网店上订购了5只该款保温杯,
收货地为丙市C区。金昌公司收货后,认为新星公司生产、销售的保温杯侵犯本公司专利权,欲追
究新星公司的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主管和管辖问题,三名律师给出了不同观点:张律师认为,金昌
公司和新星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M仲裁委仲裁;李律师认为
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收货地丙市C区为
合同履行地;王律师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收
货地丙市C区可以理解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后金昌公司向法院起诉新星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讼
中,新星公司否认侵权,申请法院调取金昌公司的专利材料以比对其生产的保温杯是否落入金昌公
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4年1月,金昌公司中标某工业用地使用权,与华商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
同》,约定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华商银行,贷款800万元。该抵押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后金昌公司
与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通公司在该土地上为金昌公司新建一处标准化
厂房。工程完工后,金昌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恒通公司起诉金昌公司,请求:1.判令金昌公司支付工
程款、违约金共计600万元;2.确认恒通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从厂房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法院经
审理,判决支持了恒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华商银行认为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优先受
偿权范围错误,侵犯其抵押权,遂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5年9月,朱某向巴益公司借款
300万元,将登记在其名下的10%的股权出质给巴益公司;随后,朱某向广达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广达
公司)借款300万元,将登记在其名下的10%股权出质给广达公司,广达公司对朱某代邓某持股事实
不知情。上述质押均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026年6月,朱某的债权人顺城公司诉朱某合同纠纷一
案,法院终审判决朱某向顺城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共计480万元。顺城公司申请对朱某强制
执行,执行中,法院冻结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金昌公司20%的股权。执行中巴益公司、广达公司和
邓某对该股权主张权利,分别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金昌公司欲追究新星公司专利侵权责任,三位律师对本案主管和管辖的分析是否正确?请说明理
由。
金昌公司起诉新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新星公司申请法院调取金昌公司的专利材料,法院应
否准许?请说明理由。
法院对华商银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受理?请说明理由。
巴益公司和广达公司是否取得股权的质押权?请说明理由。
在顺城公司申请执行朱某一案中,法院对巴益公司、广达公司、邓某提出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
异议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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