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叫权威,这样的回复说明也叫权威吗?游艇租赁运营啥时候变成水路载客运输呢?
近日,有个很权威的安全智库公众号发了篇文章,权威明确!12客位以下游艇非法营运,谁来查处大概意思是,很多人在质疑游艇用于运营,游艇客座少于12个用于运营,这种不安全的情况应该谁来管,似乎游艇用于运营是非常危险,对公众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很多人质问应该要有机构来管游艇用于运营这个事,内容阐述终于看到海事部门的权威解说,似乎游艇运营这个事海事终于进行说明,游艇运营是不允许的,终于有监管部门来明确监管游艇运营这种不安全行为,从标题和内容可以感觉该智库那种强烈的社会责任心,为安全守护的强烈愿望,认为游艇运营已经超越安全底线,可以感受到该智库的良苦用心。
文章中贴出了海事局给人大建议的回复函,对于放宽12人承载及放宽游艇运营限制的回复意见,该智库认为海事局的回复,证明游艇运营属于水路运输,必须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否则,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罚款处理,文章中看似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营运船舶规定,办理检验、登记、营运许可等手续。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核心结论:监管职责清晰划分
主责部门: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 水运管理部门);
协同部门:海事部门负责现场管控、通报移交,不直接处罚非法营运。
一句话,游艇在没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进行运营,属于非法行为,不能干。
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对游艇不了解的思维,将游艇租赁经营当成是水上运输,而置换概念说明游艇自用属性不能运营,其并不清楚游艇属于娱乐用途,不能改变用途用于运输,如果相关水路运输部门许可游艇进行水路运输经营,本身就违反游艇不能改变用途的规定,海事管理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管,相关海事部门应该清晰指出这种错误认知。游艇在不改变用途而用于经营,完成可以由本地法规许可,但绝对不能用于载客运输,这就是国际上关于游艇经营的通常管理办法,如果允许经营但一般必须取得相关许可,不同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而已,而将游艇经营等同于载客水路运输,本身就显得不够权威,不了解游艇的真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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