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非真人,何必太情深:拟人化新规对机器人行业实践的合规冲击丨威科先行

作者丨沈澄 傅靖宇
机构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单一的“逻辑生成”向“情感拟态”演进,拟人化互动服务(Anthropomorphic Interaction Services)正成为具身智能与交互软件竞相角逐的赛道。尽管机器人行业尚处于商业化早期阶段,大规模的社会化交互尚未全面落地,但技术的超前性要求法律治理具备相应的前瞻性。
2026年7月15日即将施行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通过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为新兴的拟人化交互设定较为清晰的“身份红线”,防止在未来高度真实的交互中出现身份混淆风险。
作为针对前沿领域的专项规章,《办法》的施行,预示着机器人行业将迎来交互逻辑与合规模式的全面调适。这在具身智能、教育陪伴及康养陪护等深度交互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文拟立足法律实务视角,对新规的核心要点及行业实践影响进系统性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在产品商业化前夜提供合规指引。
一、 《办法》的法律体系定位与规制范围
(一) 核心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2条,规制对象被明确限定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
这一界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将纯粹的功能性交互与具有情感拟态的互动服务进行了区分。对于机器人厂商而言,判断自身产品是否落入《办法》规制的关键,在于其交互逻辑的核心是否旨在建立或维系一种模拟人类情感的持续性关系。例如,仅提供信息查询、日程管理或控制智能家居的助手服务,通常不在此列;但若产品被设计为通过学习用户习惯、主动提供情感慰藉或模拟特定性格的长期伙伴,则极可能被纳入监管范畴。
(二) 演进与体系定位
从立法演进来看,《办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向人际关系领域延伸的关键一环。它与此前已生效的系列规定共同构成了覆盖AI活动主要环节的监管框架,各自职责清晰、相互协同:
1. 横向协同:《办法》与现有规定的区分与衔接。在《办法》发布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人工智能监管的“三大法宝”。本《办法》的加入填补了针对“强社交属性、高情感依赖”类AI服务的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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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侧重“分发控制”:核心在于解决信息传播的选择权与公平性问题,关注“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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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侧重“身份确认”:核心在于解决视听觉的真实性与防欺诈问题,关注“真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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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侧重“产出安全”:核心在于解决AIGC内容的合法性与语料库安全,关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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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侧重“关系伦理”:核心在于解决人机交互产生的心理影响、情感诱导与伦理界限,关注“像谁”以及“如何相处”。
2. 监管纵深:从信息内容向交互关系的演进。纵向来看,我国人工智能治理逻辑呈现出清晰的“由表及里、由物及人”的推进轨迹:
早期治理聚焦于内容安全层面,主要防止AI产生与传播违法不良信息,可视为对输出结果的“清洁度”管控。
随后,监管重点深化至数据与算法层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算法推荐规定等,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性、算法透明度与公平性提出要求,触及技术应用的“正当性”内核。
而本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正式深入到交互与伦理层面。其核心关切不再仅限于AI“说了什么”(内容)或“如何决策”(算法),更在于AI在模拟人类关系过程中,可能对用户心理、社会认知产生的潜在影响。这种从“信息治理”到“关系治理”的跨越,是对《民法典》人格权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精神在数字交互场景的具体落地,也是对未来具身智能、深度陪伴服务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前瞻性回应。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规重心必须从后端的内容过滤、算法备案,前置到产品交互模式与伦理设计的源头考量。
3. 比较法视野下的共同关切。这一监管思路并非孤例,在国际上亦有共鸣例。例如,欧盟《人工智能法》(EU AI Act)采用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将AI系统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四个等级。其中,拟人化互动服务被划入有限风险范畴,须遵守透明度规则,建立强制透明度告知义务,保障用户知悉其与人工智能互动,并对合成内容进行标识。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条更是明确禁止利用AI进行操纵性或欺骗性的有害活动,特别是利用特定个人或群体之弱点或实施潜意识影响。
本次《办法》禁止“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以及“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的规定,与欧盟立法禁止操纵和欺骗行为的精神有相通之处。这种跨法域的制度呼应,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对拟人化技术的潜在社会风险,特别是对用户自主权与心智健全可能造成侵蚀的共同关切。
(三) 实践前瞻:新规对机器人行业实务场景的化冲击
《办法》对拟人化特征的规制,实质上是为“人机边界”预设了安全围栏。针对目前机器人行业普遍存在的功能混合特征——即产品往往同时具备工具助手与情感陪伴的双重属性。《办法》的影响因产品场景而异,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上述针对典型场景的条款关联分析表明,《办法》并非均质化地作用于所有产品,而是通过场景化的义务组合,精准锁定不同交互模式中的核心风险。为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可执行的合规动作,企业需从以下四大关键视角重构其产品与合规策略:
二、 身份披露与人格权保护:“极致沉浸”的法律边界
在拟人化交互领域,厂商往往将“模糊人机界限、提升沉浸感”作为核心竞争力。然而,《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在技术不断追求“类人”的进程中,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隔离墙”。
1. 标识义务:产品设计的“清醒度”硬指标
《办法》第18条确立了人工智能的标识义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用户交互对象的非人类属性。这一规定对追求极致仿真的具身机器人或智能音箱而言,无异于一场交互逻辑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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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核心矛盾在于:对于主打情感陪伴的产品,频繁或生硬的身份提示会不断打断用户沉浸的“心流”状态。企业必须直面的合规命题是:在纯语音交互或无屏硬件等有限界面中,究竟何种频率、强度与形式的告知,才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满足“显著”之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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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干预的强制性进一步加剧矛盾。第18条特别提到了“服务时长超过2小时应进行显著提醒”。这不仅要求产品具备精准的计时与触发功能,更意味必须在特定时点,以可能破坏交互氛围的方式强制介入。厂商如何在保障“清醒度”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用户感到被“打断”的突兀感,将成为衡量产品合规成的关键指标。
2. 人格权克隆:多用户场景下的授权困境
利用AI克隆特定自然人的声音、形象或熊哥特征(即“拟人化克隆”),是目前提升产品市场吸引力的重要卖点之一。然而,《办法》第16条将“单独同意”设定为处理此类敏感个人信息的合规前提,这为该功能的商业化落地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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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颗粒度的实务难题:在家庭共用或康养陪护等动态多用户场景中尤为突出。系统如何实时、准确识别当前交互者的具体身份,并确保在采集其声纹、面部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前,已获得该特定个体的有效单独授权?这远非一份笼统的初始隐私政策所能覆盖,而需嵌入一套实时、可验证的同意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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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格的“删除权”:当用户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删除带有个人特征的交互数据时,企业不仅面临技术层面的数据剥离难题,更需应对由此引发的模型调整困境——如何从一个已通过训练深度内化了该用户特征的个性化模型中,有效“遗忘”或剥离特定个体的数字人格痕迹,而不损害模型整体性能与对其他用户的服务质量?这种法律赋予的数据控制权与AI模型固有的数据融合特性之间的张力,正倒逼企业必须重新审视并升级其数据治理与模型训练架构。
三、 针对特殊群体的“情感护栏”:伦理红线下的业务定性
《办法》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制条款,这实质上是为相关细分赛道划定了必须遵循的伦理红线,并将深刻影响其业务模式的合规性。
1. 未成年人保护:难以逾越的“虚拟关系”禁区
第14条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产生心理依赖的“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服务。这对深度融合了长期情感陪伴功能的教育类机器人而言,构成了一场关于业务边界的关键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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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定位的模糊性是首要挑战。在实务中,一个被设计为“AI学习伙伴”或“成长助手”的产品,当其交互的拟人化程度、情感关怀频率与深度达到何种阈值时,会从合法的“教育陪伴”滑向被禁止的“虚拟亲友”?这种缺乏量化标准的定性模糊,使得任何旨在提升用户粘性的深度情感化设计都伴随着潜在的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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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护义务的技术连带责任随之升级。为了有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并落实监护人同意机制(第13、14条),企业是否必须在其产品中强制推行高可靠性的实时身份核验方案(如持续声纹识别或人脸识别)?由此增加的合规成本、技术复杂度以及对用户隐私的更高强度介入,可能重塑此类产品的商业模式与市场竞争力。
2. 适老服务:从形式告知到实质感知
第15条要求针对老年人群体提供显著的风险提示。在实务中,这意味着法律对“告知”有效性的要求,已从形式上的信息提供,提升至确保用户实质理解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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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告知的有效性挑战由此凸显。面对认知能力可能减退的高龄用户群体,传统的、一次性的电子文本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几乎无法满足对显著提示与充分理解的要求。企业必须通过更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的交互方式(如强制性的关键条款语音播报、结合灯光与音效的强化提醒等)来确保其真正知悉自己是在与人工智能互动。这种对“实质有效性”的追求,已成为适老机器人产品不可忽视的合规设计与研发成本。
四、 安全责任与退出机制:从物理安全向心智安全的延伸
《办法》最显著的影响之一,是将企业的责任范畴从传统的产品物理安全(如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扩展至对用户心智与情感健康的保护领域。
1. 心理安全保障:算法介入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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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感操纵”的禁止性规定为商业行为划出红线。在实务中引发尖锐的问题是:如果一款陪伴型AI利用其与用户建立的情感连接,通过具有情感倾向性的话术引导用户完成订阅、付费或消费,此类行为是否可能被直接认定为第8条项下“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的情感操纵?这要求企业在商业转化策略与交互文案设计上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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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干预的责任边界同时变得模糊。第11条要求的“心理健康保障机制”,实质上要求企业通过算法监测并干预用户心理状态。当系统识别出用户可能产生过度依赖或社交退缩倾向时,企业应干预到何种程度(例如,是温和提醒、强制休息,还是联系紧急联系人)才算履行了法定责任?这种对用户私域情感状态进行主动算法介入的权力与责任,将企业置于伦理复杂性的位置。
2. 即时退出:保障“断开连接”的绝对优先权
第19条确立了便捷的退出路径,特别强调语音、关键词等指令的即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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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逻辑与法律权利的冲突。在语音交互时代,退出指令必须具备“最高优先级”。这直接挑战了许多产品试图通过情感化挽留话术(如:“别走,再陪我聊五分钟好吗?”)来提升日活和使用时长的常见做法。在合规框架下,任何旨在延迟或阻碍用户退出的交互设计,都面临极高的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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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退出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企业必须审慎评估,交互流程中的哪些步骤(如:退出前的确认弹窗)或情感化表达,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阻碍用户退出”。在维护服务亲和力与保障用户自由退出权之间,企业必须做出明确且合规的优先性选择。
结语
《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人工智能拟人化交互领域从技术自由探索阶段,迈入了有法可依的规范发展新阶段。它并非意图扼杀创新,而是旨在为这场深刻的人机关系变革铺设清晰且必要的“轨道”。
从短期看,《办法》无疑将对行业构成显著的合规压力,技术规则的重塑与商业策略的调整将成为企业必须应对的现实课题。然而,从长远审视,明确的规则实质上降低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它将倒逼产业从单纯追求“技术奇观”和用户沉浸,转向在技术创新、用户体验、商业伦理与法律遵从之间寻找可持续的平衡点。一个在严格合规框架下仍能创造真实用户价值的产品,才真正具备持久的竞争力。
作者介绍

沈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沈澄律师具有多年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服务的经验,上榜Legal 500、Legalband、《商法》等榜单,获评The Legal 500 争议解决中国精英、Legalband顶级律师排行:争议解决(诉讼)、《精品法律服务指南》:竞争法领域品牌之星、中国零售与消费律师15强、合规律师15强、新经济律师20强、威科先行卓越内容贡献奖、律界俊杰榜30强、中国法律市场律师新星等。
沈律师亦同时担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等多个高校、研究机构的实务导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系威科先行专栏作者,上海市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华政国际法校友会理事。曾在《科技与法律》《深圳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实务文章200+篇,主讲数100+场法律培训。一条“AI科技”内参呈递中国社科院获得中央领导批示。
著有《广告合规实务问答手册》《机器人法律实务手册》等5套手册或报告。常年为数十家全球500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沈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商事争议解决、政府监管和处罚应对、广告合规、价格合规、消费者保护、竞争法、涉外仲裁、知识产权等。
沈澄律师擅长的行业涵盖:消费与零售、互联网与新科技、产品与智能制造、酒店与地产、建筑工程、汽车、文化旅游等。

傅靖宇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邮箱:fujingyu.reno@huiyelaw.com
傅靖宇律师硕士毕业于美国埃黙里大学法学院,并于布拉格查尔斯大学进修欧盟法。傅律师是上海市法学会会员、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校外导师和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项目评委。
傅律师深耕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包括跨境诉讼和仲裁、调解、磋商谈判等多元化争议解决,同时为客户提供政府监管及合规领域的法律服务。傅律师善于围绕客户的核心利益及争议焦点制定完善、可执行的争议解决策略。执业至今,傅律师代表上市公司、五百强企业等成功处置了大量复杂仲裁和诉讼案件。
傅律师曾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长期服务的企业客户涵盖新能源、现代物流、石油化工、汽车、船舶、大宗商品、酒店及信息科技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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