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案@江苏,宣传开源实则要钱法院怎么判
软件案@江苏,宣传开源实则要钱法院怎么判
〖案例指引〗
上海某公司(下称“原告”)与江阴某医院(下称“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受GPL协议传染的软件并非绝对自动适用该协议向下进行了许可
〖典型意义〗
实践中对于权利软件受GPL协议传染,而权利人未遵循GPL协议的,能否向他人收取授权费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审理中积极探索裁判规则,首次明确受GPL协议传染的权利软件并不意味着自动当然地适用GPL协议进行了许可。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商业网络内容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对外发布案涉版本软件时明确商业使用需获得授权。后发现被告名下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软件源代码,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认为涉案软件长期对外宣称“开源免费”,要求用户支付费用有违诚信;涉案软件因包含适用GPL协议的S代码文件,故应受GPL协议约束,原告无权收取授权费用。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原告将适用GPL协议的S文件集成于涉案软件中,并整体对外发布。涉案软件属于包含S文件的派生作品,应当受GPL协议约束,但该公司并未以 GPL 协议而是以商业许可方式对外发布涉案软件。
⑴其应当遵循GPL协议而未遵循,并不意味着涉案软件自动适用GPL协议进行了许可。故原告虽因违反GPL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不影响其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鉴于涉案软件并未自动适用GPL协议向被告进行许可,而是适用原告自拟的商业许可协议,被告使用涉案软件搭建用于商业用途的被诉侵权网站,未按照原告商业许可协议取得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⑵原告发布涉案软件以来对外宣传“开源免费”,却未遵循GPL协议,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破坏了开源领域的基本秩序,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
同时,涉案软件是原告在他人开源代码的基础上完成的作品,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原告自身对该软件所做贡献。
〖整理说明〗
①本篇梳理自#江苏高院《省法院发布 | 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②因篇幅所限并为阅读方便,字数有删减。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