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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精读⎜何荣功等:软件暗中占用用户公网IP并出售,应当如何定罪?
原文:欧阳本祺、何荣功、王霞芳、胡森:《利用嵌入程序获取公网IP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4期,第53—58页;主持人姜昕。
一款具有PDF编辑功能的软件改为免费后,在用户电脑内暗中运行嵌入程序,持续调用用户的公网IP访问第三方网站,再由运营公司把这些IP资源出售牟利。表面上看,这是“免费软件换取流量”;穿透技术流程后,却可能涉及未经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格式条款不当然等于有效授权
软件许可协议即使写着“会在机器空闲时使用部分流量”,也要审查提示方式、内容是否具体、用户能否真实理解和选择。若程序被安全软件“过白”、在后台持续运行,而普通用户无法感知其控制范围,不能仅凭一段概括性格式条款认定用户已经作出有效同意。
二、卖的是IP,还是计算机控制权
公网IP只是交易外观。若经营者通过程序远程下发目标网址、操纵用户设备发出访问请求并回传结果,实质上可能取得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能力。定性时应查明:程序能执行哪些指令、是否改变用户自主使用状态、控制是否持续、造成何种功能或数据影响。
罪名分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注未经授权取得并行使控制能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证明获取了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非法经营罪则必须先有明确的国家规定和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三者不能仅凭获利数额相互替代。
三、销售人员不能因岗位身份被推定明知
技术开发、网站运营与销售人员分工不同。对仅参与销售的人,应以聊天记录、培训材料、产品说明、异常价格、客户用途和分成方式等证据证明其是否知道IP来源及控制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明知后台程序非法控制用户设备的,不能只因其促成交易就认定共同犯罪。
辩护启示
网络技术案件应先还原数据流与控制流,再讨论罪名。辩护人可围绕“用户同意是否有效—程序权限是否越界—IP是否属于被获取数据—系统功能是否受控—国家规定是否明确—各参与者是否明知”建立审查清单,避免把新业态争议直接刑事化。